印發信息
北京市衛生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應徵公民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京衛醫字〔2011〕242號
各區縣衛生局、各區縣人民武裝部:
現將《北京市應徵公民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細則全文
北京市應徵公民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應徵公民體格檢查工作,確保兵員體檢質量,依據《徵兵工作條例》、《北京市徵兵工作條例》、《應徵公民體格檢查辦法》、《北京軍區徵兵工作規範》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是指應徵公民按照徵兵辦公室的安排,由承擔應徵公民體格檢查的醫療機構進行的體格檢查(以下簡稱徵兵體檢)。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徵兵體檢工作應當遵守本細則規定。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領導本市徵兵體檢工作,負責制定年度徵兵體檢計畫和實施方案。
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轄區徵兵體檢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設立體檢指導小組(以下簡稱體檢組)。
第五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負責行政區域內徵兵體檢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區縣武裝部負責組織轄區應徵青年病史調查工作,填寫並妥善保管《應徵公民走訪調查表》。《應徵公民走訪調查表》應作為區縣體檢定兵時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北京市衛生局、北京衛戍區後勤部組成市體檢組。市體檢組辦公室設在北京市體檢中心,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指導並監督檢查本市徵兵體檢工作開展情況;
(二)組織開展本市徵兵體檢技術骨幹培訓;
(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徵兵體檢複查和抽查工作;
(四)收集、統計、管理徵兵體檢信息和數據;
(五)協調處理本市身體原因退兵的有關工作;
(六)其他有關徵兵體檢工作事宜。
第八條 區縣體檢組由區縣人民武裝部、區縣衛生局組成,負責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定並組織醫療機構承擔轄區徵兵體檢工作;
(二)按照市徵兵體檢工作計畫制定轄區徵兵體檢年度工作計畫;
(三)開展徵兵體檢醫務人員培訓;
(四)開展徵兵體檢宣傳工作;
(五)配合市體檢組做好徵兵體檢抽查、複查工作;
(六)做好轄區徵兵體檢工作的統計上報、體檢檔案管理及體檢總結工作;
(七)做好因身體原因退兵的相關工作;
(八)完成市體檢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機構可以被指定為承擔徵兵體檢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徵兵體檢機構):
(一)二級以上醫療機構;
(二)具有相對獨立、條件良好、設施完善的適合設定徵兵體檢站的場所;
(三)擁有符合《應徵公民體格檢查辦法》和《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要求、適合開展徵兵體檢工作的儀器設備。
第十條 徵兵體檢機構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由主管院長擔任組長的徵兵體檢領導小組,建立並落實崗位責任制;
(二)選拔政治素養良好、業務水平較高的醫務人員承擔徵兵體檢工作,其中有徵兵體檢經驗的技術骨幹不少於三分之一;
(三)組織醫務人員參加全市徵兵體檢技術骨幹的培訓,開展單位內部徵兵體檢培訓;
(四)對體檢站點實行封閉管理,確保體檢站內移動通訊信號能被禁止;
(五)確保徵兵體檢所用儀器設備按時年檢並能夠正常使用;
(六)按照國家和本市要求,推進徵兵體檢信息化工作,指定專人負責信息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地向市體檢組和轄區徵兵辦公室報告當日體檢數據;
(七)在體檢站點內,採取多種方式宣傳愛國主義,鼓勵適齡公民投身軍營報效祖國。
第十一條 徵兵體檢機構應當按照《應徵公民體格檢查辦法》的規定安排徵兵日體檢量。
未參加本單位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醫務人員,不得參加徵兵體檢工作。
第十二條 徵兵體檢醫務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徵兵體檢標準和方法,確保徵兵體檢工作做到“方法統一,標準統一,記錄統一,結論準確”。
徵兵體檢醫務人員應當在體檢前認真核對照片,逐項逐部位進行檢查。單科體檢醫師當場填寫體檢結論,遇到疑難問題應交由主檢醫師會同有關科室專家處理。
徵兵體檢醫務人員應當衣著整齊、掛牌上崗。
第十三條 徵兵體檢的主檢醫師應當由經驗豐富的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 徵兵體檢表應當編號並且附有應徵公民照片。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並完善徵兵體檢管理責任制度。
對因身體原因發生責任退兵的區縣,取消該區縣當年參加評選徵兵工作先進的資格。徵兵體檢機構在徵兵體檢工作中管理不力,經整改仍存在影響徵兵工作的嚴重問題的,市徵兵辦公室予以通報批評,直至撤銷其承擔徵兵體檢工作的資格。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1年10月31日起執行,《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徵集新兵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京衛醫字〔1998〕62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應徵公民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等檔案部分條款的通知
京衛醫〔2021〕88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各采供血機構:
根據2021年1月22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市衛生健康委結合工作實際需要,決定對以下檔案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應徵公民體格檢查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京衛醫字〔2011〕242號)
將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徵兵體檢機構在徵兵體檢工作中管理不力,經整改仍存在影響徵兵工作的嚴重問題的,市徵兵辦公室予以通報批評,直至撤銷其承擔徵兵體檢工作的資格。”修改為“徵兵體檢機構在徵兵體檢工作中管理不力,經整改仍存在影響徵兵工作的嚴重問題的,由機構的審批機關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必要時聯合區人民武裝部更換本區指定的體檢機構。”
二、北京市衛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醫師定期考核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京衛醫字〔2010〕85號)
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本轄區的醫師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按照本辦法對執業註冊地點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或者弄虛作假,以及不配合醫師定期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經責令仍不改正的,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修改為“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按照本辦法對執業註冊地點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或者弄虛作假,以及不配合醫師定期考核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並要求其及時糾正錯誤。經約談仍不改正的,對該機構按照《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積分記錄;涉嫌違法違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理。”
三、北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北京市中醫管理局《關於開展醫療美容主診醫師專業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衛醫〔2017〕229號)
將文中“四、工作要求”中的“(二)高度重視,嚴格監管”的第二句話,即“發現醫療機構未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管理、違規核定、備案醫療美容主診醫師信息的,要予以通報批評。”修改為“發現醫療機構未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管理、違規核定、備案醫療美容主診醫師信息的,按照《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積分記錄;涉嫌違法違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理。”
四、北京市衛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血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京衛醫字〔2007〕73號)
將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血站設定固定採血點(室)或流動採血車開展采供血業務,未辦理備案手續取得備案憑證的,由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血站設定固定採血點(室)或流動採血車開展采供血業務,未辦理備案手續取得備案憑證的,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血站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及時完成備案;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按照國家、本市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五、《北京市醫療機構命名管理辦法》
將第十四條的規定:“醫療機構不按有關規定命名,經勸告不改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令其進行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堅持不改的,按無證執業處理。”修改為“醫療機構不按有關規定命名,按照《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積分記錄,並要求其及時糾正;未按要求改正的,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