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述
北京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制定了《北京市微部落格發展管理若干規定》,於2011年12月16日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北京市微部落格發展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微部落格服務的發展管理,維護網路傳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保護網際網路信息
第二條 本市
行政區域內的網站開展微部落格服務及其微部落格用戶,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微部落格發展管理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全全的原則,促進微部落格的建設、運用,發揮微部落格服務社會的積極作用。
第五條 本市制定微部落格服務發展規劃,規定開展微部落格服務網站的總量、結構和布局。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站開展微部落格服務,應當在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履行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前,依法向市網際網路信息內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審核同意。
第七條 開展微部落格服務的網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下列規定:
(二)根據微部落格用戶數量和信息量,確定負責信息安全的機構,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
(三)落實技術安全防控措施;
(四)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戶信息安全,嚴禁泄露用戶信息;
(五)建立健全虛假信息揭露制度,及時公布真實信息;
(六)不得向未經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的網站提供信息接口;
(七)不得製造虛假的微部落格用戶;
(八)對傳播有害信息的用戶予以制止、限制,發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九)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管理工作。
第八條 開展微部落格服務的網站,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制度,對微部落格信息內容的製作、複製、發布、傳播進行監管。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註冊微部落格賬號,製作、複製、發布、傳播信息內容的,應當使用真實身份信息,不得以虛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業註冊信息、
組織機構代碼信息進行註冊。
網站開展微部落格服務,應當保證前款規定的註冊用戶信息真實。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法利用微部落格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煽動非法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間組織名義活動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新聞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市通信管理部門、市網際網路信息內容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微部落格發展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網路媒體協會、網路行業協會、通信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微部落格行業自律制度,指導網站建立健全微部落格服務規範,並對網站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新聞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市通信管理部門、市網際網路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網站和微部落格用戶,由市人民政府新聞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市通信管理部門、市網際網路信息內容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公布前已開展微部落格服務的網站,應當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規定向市網際網路信息內容主管部門申辦有關手續,並對現有用戶進行規範。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答記者問
一、北京市為什麼要制定《規定》?《規定》公布施行是否會限制微部落格服務的發展?
答:近年來,以微部落格服務為代表的網際網路新業務發展迅速。微部落格服務在反映民意、匯聚民智,信息傳播、服務社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微部落格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傳播謠言和虛假信息、買賣“冬粉”、利用網路進行欺詐等突出問題,損害了公共利益和公眾利益,引起網站、用戶和公眾的不滿,社會各方強烈呼籲規範微部落格服務管理,保障網際網路健康發展。
北京是微部落格發展的重點地區,為了進一步規範微部落格傳播秩序,促進網際網路新媒體健康發展,在廣泛調查研究、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微部落格發展管理若干規定》。
《規定》明確提出,要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全全的原則,加強微部落格的建設、運用,發揮微部落格服務社會的積極作用。
從實際情況看,開展微部落格服務的網站和微部落格用戶呼籲規範網路傳播秩序,保障其合法權益;社會公眾也普遍呼籲要建立網路誠信體系,網站和微部落格用戶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不得提供虛假、有害信息。
從微部落格服務發展來看,在注重服務規模、經濟效益的同時,更應當重視社會效益,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保證信息服務質量。
《規定》不但不會限制微部落格服務的發展,還將有助於微部落格網站樹立企業品牌,提高服務質量。
二、《規定》提出“通過微部落格製作、複製、發布、傳播信息內容,應當使用真實身份信息註冊賬號”有何法規依據?是不是不使用真實身份信息註冊微部落格賬號就不能使用微部落格服務?具體如何執行?
答:《規定》第九條對組織或個人註冊微部落格賬號,製作、複製、發布、傳播信息內容,應當使用真實身份信息作出了明確規定。該規定包括三個意思:
1、強調個人註冊微部落格賬號製作、複製、發布、傳播信息,應當遵守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四)項在內的,關於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實施擾亂網路傳播秩序的有關規定。也就是微部落格用戶要在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註冊後,才能使用發言功能。
2、對使用微部落格瀏覽信息的用戶,《規定》未作出限制性規定。
3、微部落格賬號註冊信息真實是指用戶提交網站註冊的信息,用戶使用微部落格服務的名稱可自願選擇。通俗地講,就是“後台實名、前台自願”。
三、《規定》中提到“本市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站開展微部落格服務,應當在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履行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前,依法向市網際網路信息內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審核同意”有何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答:依據是《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網際網路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四、對微部落格用戶註冊信息的保護,《規定》有何要求?
答:開展微部落格服務的網站,有義務保護微部落格用戶註冊信息安全。《規定》重點提出四個方面的具體要求:
1、按照真實身份信息註冊流程,微部落格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是向國家有關機關指定的機構註冊,獲得認證標識後,再使用該標識在網站註冊賬號;
2、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戶信息安全,嚴禁泄露用戶信息;
3、落實技術安全防控措施;
4、不得製造虛假的微部落格用戶,通俗地講,就是不得買賣“冬粉”。
五、對已開展微部落格服務的網站以及已開設微部落格賬號的用戶如何執行《規定》?
答:開展微部落格服務的網站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核、審批手續,微部落格用戶應當使用真實身份信息註冊,是其法定義務。
針對當前有些網站和微部落格用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義務的問題,《規定》第十五條進一步提出,在本規定公布前已開展微部落格服務的網站,應當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規定向市網際網路信息內容主管部門申辦有關手續,並對現有用戶進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