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平谷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負責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綜合協調的區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北京市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區有關行政措施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巨觀調控要求,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提出本區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措施,提出綜合運用各種調控手段的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三)負責監測本區國民經濟形勢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等重要問題。
(四)負責匯總分析本區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擬訂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建議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監督檢查綜合性產業政策和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本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研究各類開發區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並協調相關政策的落實。
(六)承擔規劃本區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並與需要安排區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銜接平衡;擬訂本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和重大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統籌安排本區財政性建設資金,組織擬訂並實施區政府投資計畫;按國家和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備案投資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標投標工作。
(七)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產業發展,推進全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服務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協調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承擔組織編制本區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統籌發展、城市功能區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推進城鄉一體化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區域合作工作,負責對口支援和幫扶工作。
(九)承擔本區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節的責任,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提出擴大消費和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訂貨、儲備、輪換和政府投放;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需求平衡,協調糧食、棉花進出口計畫的實施。
(十)承擔本區價格管理責任;負責監測分析價格運行情況,並提出相關政策和價格改革建議;依法擬訂或調整由區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區政府有關部門的價格監管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十一)負責本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旅遊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參與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二)負責組織擬訂本區基礎設施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協調實施;研究分析綜合交通、水資源、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方面的發展狀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民航、鐵路等國家在本區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工作。
(十三)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參與編制本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計畫;負責本區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實施節能監察和考核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擬訂本區能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協調實施;銜接能源總量平衡;監測分析能源運行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能源發展、城市能源運行保障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本區電力、煤炭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並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
(十五)負責組織擬訂本區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六)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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