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2013年3月29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第3次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3-05-17 
  • 發布機構: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京平政發〔2013〕23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

第一章

總則
一、制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方針和政策,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區委工作部署,大力實施“一區四化五穀”發展戰略,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工作準則。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區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四、區長、副區長職責。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區長離京(出差、出訪)期間,由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按照分工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五、部門職責。區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六、審計獨立。區審計局在區長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七、履職要求。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各司其責,各盡其責,顧全大局,求真務實,精誠團結,勤勉廉潔,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區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八、四項基本職能。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認真貫徹法律、法規、規章,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九、經濟調節。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的巨觀調控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發揮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新城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的調控作用,促進地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市場監管。嚴格市場監管,健全準入制度,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一、社會管理。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社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加強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加強基層民主自治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
十二、公共服務。推進“幸福平谷”建設,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服務質量,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實現“生有優生優育、學有優良教育、勞有就業崗位、吃有安全食品、住有宜居環境、行有便捷交通、娛有健康文化、購有滿意服務、病有保障醫療、困有救助關愛、老有良好保障、逝有安寧空間”的“十二有”工作目標。

第四章

實行科學依法民主決策
十三、決策機制。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加強重大決策前期的調查研究,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四、集體決策。關於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屬於重大決策的,在提交集體討論之前,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諮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程式。其他決策事項,分管副區長要牽頭研究,充分論證,討論成熟後提交決策。
十五、決策程式。區政府各組成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和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和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及風險評估;涉及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的,應當充分協商,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會。區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民主黨派渠道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人士的意見和建議,通過多種形式徵求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的意見和建議。
十六、責任追究。健全重大事項決策規則和程式,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後評價制和失誤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行政原則。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
十八、規範性檔案。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貫徹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範性檔案的需要,適時制定、修改、廢止行政規範性檔案。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一年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要求。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協調一致。各部門的規範性檔案要及時報區政府備案,由區政府法制機構辦理相關登記和審查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備案登記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
十九、合法性審查。以下事項報送區政府前應當由區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涉及本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政策措施等行政規範性檔案;
(三)以區政府名義簽訂的合作協定、框架協定、承諾書等;
(四)需合法性審查的其他事項。
二十、行政執法。健全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落實執法聯動機制,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一、公開內容。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認真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完善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區政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二十二、公開形式。凡涉及民眾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區政府規定公開的其它事項,均應通過政府信息公開視窗、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主動地向社會公開。各組成部門負責人要積極參加《政府與市民》等電視公開欄目,與民眾進行面對面交流。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三、人大和政協監督。區政府依法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接受執法檢查,辦理議案和建議。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向其通報工作,辦理建議案和提案,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四、司法監督。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強化行政應訴,涉案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按照《平谷區行政應訴工作規則》的規定出庭應訴。
二十五、內部監督。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和層級監督,及時糾正行政機關違法、不當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二十六、輿論監督。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民眾反映的重大問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二十七、信訪工作。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加強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和行政投訴制度,確保信訪和投訴渠道暢通;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各組成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
二十八、行政問責。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認真落實行政問責制度,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二十九、制度建設。要加強廉政風險防控,積極推進權力配置、權力運行監督和信息化防控體系建設,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
三十、財經紀律。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嚴格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三公”經費,切實降低行政成本。
三十一、廉潔從政。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二、會議類型。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區政府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
三十三、區政府全體會議組成及任務。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決定事項;
(二)通報區人大、區政協會議情況和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三)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至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單位負責人和鄉鎮長、街道辦主任列席,可以邀請區委、區人大、區政協、區法院、區檢察院領導和區委有關部門、有關民眾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及駐區單位負責人列席,可以邀請鄉鎮、街道的黨委負責人列席。
三十四、區政府常務會議組成及任務。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由區長或者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審議需要向市政府請示、報告或者向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和區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討論和通過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定的議案和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草案;討論區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二)研究審議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
(三)研究和審議區域總體規劃及重大調整、中心城鎮的建設規劃、地區性經濟發展布局及其調整;討論制定區政府工作計畫和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
(四)分析形勢,通報情況,部署工作等;
(五)學習法律、法規、規章;
(六)通報和討論其它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至2次。應安排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鄉鎮長、街道辦主任參加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區人大、區政協領導和區委有關部門及有關民眾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及駐區單位負責人列席,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眾代表旁聽。
三十五、區長辦公會議組成及任務。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確定區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區性重大問題等需要統籌協調安排的事項;
(二)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討論和決定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四)審定300萬元以上800萬元以下的非預算資金使用項目;800萬元(含800萬元)以上報區委常委會審定;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下可以由區長審批;
(五)討論人事任免事項。
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至3次。根據需要,可安排與議題有關的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列席。
三十六、區政府專題會議組成及任務。根據工作需要,區長或副區長可召開區政府專題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措施;研究、協調、處理區政府專項工作及各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請示的有關工作;
(二)研究需要區政府統籌協調的重點工程、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它重要事項;
(三)研究涉及重大國有資產、大額資金使用等問題;
(四)其它需要區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
三十七、早餐會議組成及任務。區政府早餐會議由區長召集,副區長出席,原則上於每周二、周四早晨召開。主要任務是:溝通近期重點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十八、議題上會程式。
(一)提請區政府會議討論的議題,由主辦部門按照公文報送程式向區政府正式行文,由分管副區長協調並審核後提出,報區長同意後上會研究。
(二)屬於重大決策的議題,上會前應按規定履行必經程式,並在議題材料中列明。
(三)會議議題涉及多個單位的,尤其是涉及資金、重大建設項目等問題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與有關部門進行充分協商,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意見;經議題承辦單位協調,意見仍不一致的,提請分管副區長協調;協調後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如實向區政府報告並在會議上說明,提出傾向性意見。
三十九、匯報要求。
(一)區政府重要會議的議題主辦部門應於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內將議題材料及匯報材料送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同時準備多媒體演示。匯報材料要言簡意賅,重點突出,一般不超過2000字,匯報時間一般不超過10分鐘。
(二)區政府重要會議議題應由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匯報,特殊情況應於會前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同意。
四十、會議紀律。
(一)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原則於周二召開,遇特殊情況可臨時調整;區政府專題會議不定期召開。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將會議通知及時下發各參會單位。
(二)嚴格會議請假制度。區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區政府會議的,向區長請假。有關部門和其他需要參會的人員請假,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區長報告,請假人員應安排其他熟悉議題情況的人員參會。
(三)由區長召開的會議,分管副區長、議題主辦單位和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如分管副區長或議題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會,一般不安排該議題上會,重大緊急事項除外。凡屬副區長、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職權範圍內決定、審批的事項,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安排區政府會議討論研究。除重大緊急事項外,區政府領導批示上會的議題一般不安排當周上會。
四十一、紀要簽發。
(一)區政府重要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區長或副區長簽發。
(二)副區長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由議題主辦單位負責會議組織管理、會議紀要起草等工作。經副區長同意,可以議題主辦單位或相應議事協調機構名義下發會議紀要,確需以區政府名義下發的,由議題主辦單位起草,報主持會議的領導簽發。
四十二、會議宣傳。區政府全體會議作公開報導,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直接關係民眾利益或涉及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議題時作公開報導。
四十三、會務組織及規範。
(一)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專題會議、國務院或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等的組織管理工作,協助辦理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專項工作會議。
(二)上級政府領導到本區調研或指導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座談會會務工作;上級部門領導到本區調研應由區政府對口部門負責會務工作,特殊情況經區政府領導批准後,可由區政府辦公室組織會務。
(三)嚴格精簡各類會議。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凡能以檔案形式部署工作的,不再召開會議;凡能開小會、短會的,不開大會、長會。各部門傳達上級主管部門工作部署的會議不得以區政府名義召開。常規性的重點工作可以區政府常務會議形式部署,不再單獨召開全區性會議。領導講話一般不超過30分鐘,工作匯報或交流發言每人不超過10分鐘。
(四)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區政府名義召開,不邀請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出席。大力提倡開短會、小會、電視電話會,提高會議質量;堅持周一無會日制度,除連續召開的會議外,周一不安排全區性大會。
(五)嚴格控制各種研討會、表彰會、紀念會。不得以研討會名義召開工作會議,不得召開無實質內容、針對性不強的各類報告會和培訓會。
(六)除全區性大會或重大活動外,一般不同時邀請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領導同志共同出席。如確有必要邀請的,主辦單位應提前一周報區委辦公室統一協調安排。
(七)各單位組織的會議,確需區政府領導參加的,由主辦單位提前一周報區政府,由區政府辦公室協調安排。各種會議一律不請非主管區領導陪會,不安排與會議無關人員參加。
(八)各部門舉辦的各類會議和培訓活動,凡能利用機關會議室召開的,不到機關外召開;凡能在所屬會議場所召開的,不到營業性會議場所召開;能不住會的不住會,必須住會的原則上安排在本區內,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市內其它地點舉辦的,需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同意,並向區政府辦公室書面備案。
(九)嚴格會議開支管理和審核,與會議無關的開支一律不得借會議名義報銷;不得攤派、轉嫁會議經費;不得發放或變相發放禮品、紀念品。

第十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四、公文報送。
(一)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遵守《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標準,由主要負責人或其委託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公文格式不符合標準的,由區政府辦公室退回報文單位重新辦理。
(二)公文請示事項如涉及其它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應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協調部門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經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送區政府。部門間意見如有分歧,主辦部門應將有關部門的意見一併報送。
(三)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處理,按照區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常務副區長、區長。不得多頭報送、越級報送,除領導同志直接交辦或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也不得以個人名義向區政府報送公文。
四十五、公文審批。區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時,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四十六、公文制發。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檔案,應當少而精,注重實效,其內容應當是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決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它重要事項。對於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政府及部門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凡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者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區政府批轉或者區政府辦公室印發、轉發。
四十七、公文簽發。
(一)區政府發布的命令(令)、決定,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人事任免,由區長簽署。
(二)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後,報分管副區長簽發。其中,重大事項並報常務副區長、區長簽發;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請示、報告、意見,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簽發。
(三)屬區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事務,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公文,可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十一章

內事活動制度
四十八、活動管理程式。以區委、區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活動,屬區政府主辦的,由區政府辦公室商區委辦公室協調安排。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邀請區政府領導出席重大活動或重要會議,應提前一周書面請示,由區政府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領導分工及有關規定,提出審核意見報批。
四十九、出席活動要求。經批准的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要會議或活動,一般只安排1至2位區政府領導出席,一般性的工作會議及事務性活動區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確需邀請的,應報區政府批准。未經區委、區政府批准,區政府領導原則不出席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不得為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題字題詞、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況時,需經區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後安排,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十二章

外事活動制度
五十、出國審批程式。認真落實《平谷區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規定》,實施量化管理,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總體規模。區政府領導出國,報區委書記、區長同意,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區屬事業單位處級正職行政領導和區委、區政府管理的企業正職領導出國,經區政府外事辦公室主任、主管副區長和主管外事副區長同意後,報區長審批。上述有關單位的處級副職行政領導和企業副職業務領導出國,區政府外事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主管副區長和主管外事副區長審批。
五十一、邀請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程式。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外友好往來方面的活動,需要邀請區政府領導出席的,均應書面報區政府外事辦公室統一安排。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直接給區政府領導傳送參加外事活動的請柬。

第十三章

督查與績效管理制度
五十二、領導督查。區政府領導對分管部門的工作進行認真部署,採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檢查力度,確保工作落實。
五十三、專門督查。區政府督查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和工作流程,建立政府督查工作項目管理責任制,對於區政府重點工作、摺子工程、為民辦實事工程等重要決策事項重點督辦,每月反饋工作進展;對於區政府領導批示、會議議定事項等進行專項督辦,建立台賬,定期通報情況。靈活運用跟蹤督查、隨機督查、反覆督查和聯合督查等有效形式,確保督查取得實效,促進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得到落實。
五十四、部門自查。區政府各組成部門每季度應對照任務和目標進行一次重點檢查,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相關牽頭部門要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定期匯總牽頭工作的進展情況,並向區政府報告。
五十五、績效管理。重點考核區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區政府的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區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等。區政府逐步推進各組成部門和鄉鎮政府履職績效管理,按年度進行績效管理考評,考評結果經區政府審定後及時反饋,並督促整改。

第十四章

作風和紀律
五十六、行政作風建設。
(一)區政府組成人員要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作風,建設公開公正的法治政府。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照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二)區政府領導要主動下基層調查研究,通過實地走訪、座談會等多種形式開展調研。認真制定調研計畫,選定重點課題,每年完成1篇對推動全區工作有指導意義的調研報告、解決1-2個重點問題。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要結合本區實際,下基層解決當前經濟、社會生活中民眾關注的突出問題,每年至少辦好1件惠民實事。凡涉及全局性、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在決策之前,都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
(三)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四)區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調研、檢查工作等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不安排用餐,特殊情況確需用餐的,一律安排簡易工作餐。宣傳報導應從嚴掌握,均應按照批准的方案宣傳報導。外事活動接受的禮品由區政府外事辦公室統一管理。
(五)區政府各組成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五十七、保密要求。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政府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八、請假報告制度。區長離京出差(出訪),應當事前向區委和市政府報告。副區長離京出差(出訪)、休假,本人應當事前向區長報告,經批准後,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區政府辦公室。出差(出訪)、休假回京後,應向區長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級正職行政領導離京出差(出訪)、休假,本人應事前向區長請假,經批准同意後,應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以書面形式報區政府辦公室。外出回京後,應告知區政府辦公室。

第十五章

附則
五十九、區政府的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等工作機構適用本規則。
六十、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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