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區人才公租房實施辦法

2013年9月27日 - 按照《平谷區加強“五穀建設”緊缺人才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平谷區人才隊伍建設實際情況,為規範區內人才公租房的管理,制訂本辦法。

北京市平谷區人才公租房實施辦法
按照《平谷區加強“五穀建設”緊缺人才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平谷區人才隊伍建設實際情況,為規範區內人才公租房的管理,制訂本辦法。
一、人才公租房申請人範圍
(一)到平谷區工作的兩院院士;
(二)中央“千人計畫”入選者;
(三)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及省(部)級人選;
(四)平谷區引進的海外專家;
(五)“首都傑出人才獎”及“首都傑出人才提名獎”獲得者;
(六)北京市優秀青年知識分子
(七)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
(八)平谷區“有突出貢獻的人才”獲得者;
(九)進入平谷區工作或開展創新實踐活動的專家、中高層行政管理人才或高級專業技術人才;
(十)業務技術能力突出、參與企業中高層業務管理、助推企業良性運轉的中高層核心人才;
(十一)支撐企業一線關鍵生產和運營環節的高級技能人才;
(十二)其他經平谷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對平谷區域發展有較大貢獻和影響力,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對平谷區經濟社會發展發揮較大促進作用的優秀人才。
二、申請人資格:
(一)申請人家庭成員在平谷區內無產權登記住房。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單身子女。
(二)企業申請人所在單位需在平谷區進行工商註冊且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在平谷區範圍內生產經營。
三、申請程式
(一)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平谷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公租房申請表》和所在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申請人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或企業法人證書)、申請人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或護照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三)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區住建委溝通核實申請人資格後,確定擬享受人才公租房的初步人選。
(四)將擬享受人才公租房的初步人選在人才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通過後上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五)經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由公租房產權單位(人)與申請人(承租人)簽訂租賃協定。
四、公租房管理
(一)人才公租房依照規定的政府公租房指導價格租賃、動態管理,租金由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統一負擔。
(二)每位承租人限租賃一套住房。承租人如有續租需求,應在租賃契約到期前3個月提出申請。
(三)人才公租房應嚴格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實施管理,並接受相關部門管理。
(四)承租人應按時繳納水、電、氣、有線電視等費用,在退出人才公租房之前應結清所有應繳費用。
五、退出公租房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退出人才公租房:
1、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2、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3、連續3個月累計在承租住房內居住不滿30天的;
4、承租人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一條規定申請條件的;
5、其他違反租賃契約行為的。
(二)對弄虛作假,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產權單位解除租賃契約,承租人應當退出住房並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準補交租金,騙租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所在單位在本年度以及下一年度不得申請平谷區人才扶持和獎勵資金。
(三)承租期間,若承租人離開平谷區工作;或承租人所在企業註冊地遷出平谷區;或所在企業已經註銷;或博士後(青年英才)出站,須退出人才公租房。
(四)人才公租房租期為一年,如有續租要求,需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人資格進行重新認定,區住建委對不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進行合理清退。
六、附則
本細則由平谷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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