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 文號:市政府令[2000]54號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日期: 2000/04/26
基本信息,辦法全文,
基本信息
【實施日期】2000/06/01
北京市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2000年4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發布)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選舉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經法定程式撤換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5至9人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人數由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多民族居住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居民小組代表選舉產生。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新建居民委員會時間超過1年的,與全市居民委員會同時換屆選舉。
第六條 居民小組一般由15至50戶居民組成,每個居民小組可以選舉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與居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在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區)辦事處指導下進行。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區、縣財政列支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選舉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三)確定投票選舉日期;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受理選舉工作中的來信、來訪。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的選舉,由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居民選舉委員會由居民會議推舉主任、委員共5至9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選舉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依法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三)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
(四)組織選民提名候選人,審查候選人資格,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
(五)公告選舉日期、時間、地點及選舉方式;
(六)主持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七)總結選舉工作,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居民選舉委員會行使工作職責至新一屆居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居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其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資格自行終止。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足5人的,由居民會議補選。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一條 年滿18周歲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十二條 有選民資格的居民在戶口所在地的居民選舉委員會進行選民登記;戶口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選舉委員會進行選民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選民登記的居民,喪失選民資格。
第十三條 採取居民小組代表方式選舉的,應當公布居民小組代表名單。
第四章 候選人產生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文化知識,廉潔奉公,作風民主,辦事公道,身體健康,年富力強,熱心為居民服務。
第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提出,可以採取選民10人以上聯合提名、戶代表5人以上聯合提名、居民小組代表聯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時,對候選人只有1次提名權,且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
第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實行差額選舉,正式候選人應當多於應選名額1至2人。如果提名的候選人與應選名額相等,也可以等額選舉。
提名的候選人多於正式候選人人數時,由居民選舉委員會召集居民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式進行預選,按得票多少順序確定正式候選人。
正式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5日以前張榜公布。
第十七條 居民選舉委員會負責向居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也可以組織候選人同選民見面並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
投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候選人的介紹。
第五章 選舉程式
第十八條 選舉居民委員會,應當召開選舉大會。選舉大會應噹噹場推選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負責核對票數和投票人數、監票、唱票、計票。
居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唱票、計票等工作。
第十九條 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選民居住狀況和便於組織選舉的原則,設立中心投票會場。對不便到會場投票的,可以設若干投票站和流動投票箱。每個投票站或者流動票箱必須有2名以上監票人員負責。
投票前,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介紹選舉辦法,提出具體要求。
第二十條 在選舉日不能參加投票的選民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委託投票不得超過3人。
選民自己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託除正式候選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志。
第二十一條 選舉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按職務分次投票選舉,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具體投票方式由居民選舉委員會確定。
主任、副主任不得由當選的委員選產生。
第二十二條 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者投反對票,也可以另選其他選民或者棄權。
第二十三條 投票結束後,選舉委員會工作人員將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會場當眾開箱,公開唱票、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並當眾封存選票。
每次選舉所得的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選票無法確認的,經居民選舉委員會認定,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二十四條 過半數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數超過該職位的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
當選人數不足5人,不能組成新一屆居民委員會的,應當在10日內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時,根據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差額數,確定候選人名單。候選人以得票多者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需要重新選舉的,應當在1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方法進行選舉。
第二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的選舉結果由居民選舉委員會公布後,報所在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章 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二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受居民監督。居民對違法或者嚴重失職的居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意見。
第二十八條 有10名以上居民代表或者十分之一的戶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居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居民委員會和所在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居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必要時,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召集居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第二十九條 居民會議在討論罷免建議時,提出罷免建議者應當到會回答問題。被要求罷免的人有權出席會議並申意見。
第三十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書面向居民委員會提出,經居民會議確認。
第三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居民委員會可以提請居民會議補選,並報所在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補選的居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到本屆居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者,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區)辦事處予以糾正;直接責任人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在選舉中,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居民有權向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區)辦事處舉報,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區)辦事處必須在接到舉報之日起30日內給予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