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價格聽證會制度的規定》在1998.07.0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實施價格聽證會制度的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7.01
- 實施時間:1998.07.01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的價格聽證會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制定和調整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為市人民政府進行價格決定提供參考。
依照前款實施聽證會制度的價格項目目錄,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
第三條 聽證會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對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
第四條 聽證會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並主持。
聽證會的參加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代表性。聽證會應當包括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的代表;有關專家、學者和經營者、消費者代表。
第五條 凡本市制定或者調整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範圍內價格的,由經營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報告中應當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和住所、申請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理由、申請單位的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等項;
(二)具有法律的財務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說明;
(三)申請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作價原則、方法和價格水平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分析,本市及國內外同類項目的現行價格水平說明材料。
第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組織聽證會,並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聽證會參加人。
第七條 聽證會程式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會內容、介紹申請人、聽證會參加人和聽證會場紀律;
(二)申請人提出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方案、依據和理由;
(三)聽證會參加人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成本、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作價原則、方法、水平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方面發表意見。
聽證會論證的內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再次聽證的,應當予以組織。
第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聽證會會議記錄,在聽證結束後寫出聽證會會議記要,並傳送申請人和有關部門。
第九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或者調整價格方案時,應當提交聽證會會議紀要和有關材料。
第十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市物價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