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產聯合會

北京市安全生產聯合會

北京市安全生產聯合會(Beijing Work Safety Association)是北京市應急管理領域樞紐型社會組織,是5A級社會團體,由首鋼總公司等14家單位於2007年12月發起成立,前身為北京市安全生產協會,2014年12月正式更名為北京市安全生產聯合會。

北京市安全生產聯合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業務上受北京市應急管理局指導管理。

北京市安全生產聯合會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規範管理、高效服務”的工作理念,通過“樞紐”組織建設不斷健全完善服務企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的多方位、多角度應急管理社會治理服務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安全生產聯合會 
  • 外文名:Beijing Work Safety Association
  • 簡稱:市安聯;北京安聯
  • 主管單位: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 登記單位:北京市民政局
  • 屬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社團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新東街1-1號3層
  • 成立時間:2007年12月17日
  •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51110000500315084
  • 登記證號:0011509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社團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結構,社團章程,

發展歷史

2007年11月28日,北京市安全生產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暨成立大會在北京會議中心召開。時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主任、中國安全生產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田玉章出席會議,時任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周毓秋為北京市安全生產協會揭牌,時任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樹森主持會議並致開幕詞。大會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安全生產協會章程》、《北京市安全生產協會第一屆會員大會選舉辦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協會會費繳納辦法》,選舉產生了北京市安全生產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監事會。
2011年5月18日,北京市安全生產協會召開第二屆會員大會,時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兼中國安全生產協會會長孫華山和北京市市政府副市長苟仲文出席會議。時任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蔡淑敏主持會議,時任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張家明對新一屆協會工作提出具體目標。大會審議通灑凶懂過了第一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監事會付遙幾樂工作報告,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監循訂跨事會。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安全生產協會召開第三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並正式更名為北京市安全生產聯合會。中國安全生產協會副會長賴輝到會祝賀,北京市民政局等有關單位領導出席會議。

主要職能

社團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北京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大局,服務會員,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增強企業自律能力,依靠全體會員共同努力,為實現北京作為全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科技創新中心的城市戰略定位,把北京建設成為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充分發揮綜合協調和統籌管理的服務功能,建立本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領域社團聯席會議機制,組織社團改革發展政策理論學習,研究社團運作模式及業務發展方向;
二、加強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有關培訓考試工作,提高生產經營管理者的應急管理、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增強會員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自律能力;
三、深入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提出建議和意見,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參與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的研究、制定,參與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四、接受有關部門委託,對有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問題提供諮詢服務;參與資質認證、事故認定、信用評價及應急評估等相關工作,為政府部門審批、審定提供依據;
五、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有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科技、管理、政策、法規等服務,推介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努力推動企事業單位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
六、推廣企事業單位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的典型經驗,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評優活動。組織國內己享歸外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交流活動;
七、組織出版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刊物、資料、書籍,發布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信息等,為會員提供服務;
八、組織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婚背減災救災相關資格考試工作;
九、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組織結構

會員大會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設理事會、監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為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監事會為大會的蘭辨局虹監督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
北京市安全生產聯合會秘書處負責社團日常工作,內設6個部門,包括綜合辦公室、社會工作部(黨建工作委員會)、財務管理中心、安全技術部估糊員、業務發展部、教育培訓部。

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安全生產聯合會(簡稱北京安聯),英文名稱是Beijing Work Safety Association,縮寫BJWSA。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北京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大局,服務會員,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增強企業自律能力,依靠全體會員共同努力,為實現北京作為全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科技創新中心的城市戰略定位,把北京建設成為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場所:北京市朝陽區惠新東街1-1號樓3、4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充分發揮綜合協調和統籌管理的服務功能,建立本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領域社團聯席會議機制,組織社團改革發展政策理論學習,研究社團運作模式及業務發展方向;
(二)加強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有關培訓考試工作,提高生產經營管理者的應急管理、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增強會員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自律能力;
(三)深入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提出建議和意見,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參與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的研究、制定,參與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四)接受有關部門委託,對有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問題提供諮詢服務;參與資質認證、事故認定、信用評價及應急評估等相關工作,為政府部門審批、審定提供依據;
(五)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有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科技、管理、政策、法規等服務,推介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努力推動企事業單位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
(六)推廣企事業單位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的典型經驗,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評優活動。組織國內外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交流活動;
(七)組織出版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刊物、資料、書籍,發布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信息等,為會員提供服務;
(八)組織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相關資格考試工作;
(九)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安全培訓機構、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諮詢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相關單位。
(四)個人申請入會的,應具備一定的安全生產理論知識和管理水平,在安全生產領域裡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提請本團體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與積極參加本團體各項活動;
(七)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審議決定本團體的工作計畫和任務;
(十二)根據需要,決定聘請聯合會名譽會長、顧問;
(十三)決定對會員的獎勵、表彰和授予、撤銷榮譽稱號;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決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對會員的獎勵、表彰和授予、撤銷榮譽稱號。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23人。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到會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有一定的工作和組織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本團體秘書長人選;
(五)審查年度財務計畫和月度財務報表;
(六)召集和決定聯合會的重要會議與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個人入會可免除會費;在本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領域其他市級社會團體入會並依規繳納會費的企事業單位,申請加入本會可免除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接受有關部門委託,對有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問題提供諮詢服務;參與資質認證、事故認定、信用評價及應急評估等相關工作,為政府部門審批、審定提供依據;
五、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有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科技、管理、政策、法規等服務,推介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努力推動企事業單位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
六、推廣企事業單位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的典型經驗,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評優活動。組織國內外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交流活動;
七、組織出版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刊物、資料、書籍,發布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信息等,為會員提供服務;
八、組織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相關資格考試工作;
九、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組織結構

會員大會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設理事會、監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為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監事會為大會的監督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
北京市安全生產聯合會秘書處負責社團日常工作,內設6個部門,包括綜合辦公室、社會工作部(黨建工作委員會)、財務管理中心、安全技術部、業務發展部、教育培訓部。

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安全生產聯合會(簡稱北京安聯),英文名稱是Beijing Work Safety Association,縮寫BJWSA。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北京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大局,服務會員,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增強企業自律能力,依靠全體會員共同努力,為實現北京作為全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科技創新中心的城市戰略定位,把北京建設成為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場所:北京市朝陽區惠新東街1-1號樓3、4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充分發揮綜合協調和統籌管理的服務功能,建立本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領域社團聯席會議機制,組織社團改革發展政策理論學習,研究社團運作模式及業務發展方向;
(二)加強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有關培訓考試工作,提高生產經營管理者的應急管理、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增強會員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自律能力;
(三)深入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提出建議和意見,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參與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的研究、制定,參與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四)接受有關部門委託,對有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問題提供諮詢服務;參與資質認證、事故認定、信用評價及應急評估等相關工作,為政府部門審批、審定提供依據;
(五)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有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科技、管理、政策、法規等服務,推介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努力推動企事業單位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
(六)推廣企事業單位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的典型經驗,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評優活動。組織國內外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交流活動;
(七)組織出版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刊物、資料、書籍,發布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信息等,為會員提供服務;
(八)組織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相關資格考試工作;
(九)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安全培訓機構、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諮詢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相關單位。
(四)個人申請入會的,應具備一定的安全生產理論知識和管理水平,在安全生產領域裡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提請本團體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與積極參加本團體各項活動;
(七)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審議決定本團體的工作計畫和任務;
(十二)根據需要,決定聘請聯合會名譽會長、顧問;
(十三)決定對會員的獎勵、表彰和授予、撤銷榮譽稱號;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決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對會員的獎勵、表彰和授予、撤銷榮譽稱號。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23人。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到會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有一定的工作和組織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本團體秘書長人選;
(五)審查年度財務計畫和月度財務報表;
(六)召集和決定聯合會的重要會議與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個人入會可免除會費;在本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領域其他市級社會團體入會並依規繳納會費的企事業單位,申請加入本會可免除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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