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產協會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安全生產工作,提高我市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促進我市安全生產工作健康發展,由首鋼總公司等14家單位發起,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核批准,於2007年12月成立“北京市安全生產協會”,業務主管機關為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安全生產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Safety Production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07年12月
  • 類別:組織機構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2011年5月18日,北京市安全生產協會召開了第二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會監事長、監事;通過了修改後的章程和繳費辦法。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兼中國安全協會會長孫華山,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副秘書長楊書宏,北京市副市長苟仲文,北京市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張家明等領導到會祝賀並講話。
協會宗旨是: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北京市安全生產大局,服務會員,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增強自律能力,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依靠全體會員共同努力,為建設人文北京、綠色北京、科技北京,建設世界城市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協會業務範圍:(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多種形式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提高生產經營管理者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增強會員的安全生產自律能力;(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提出建議和意見,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參與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的研究、制定,參與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發揮參謀助手作用;(三)接受有關部門委託,對有關安全生產問題提供諮詢服務;參與資質認證及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為政府部門審批、審定提供依據;(四)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科技、管理、政策、法規等服務,推介安全生產方面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努力推動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五)按照北京市安全社區建設促進委員會要求,承擔安全社區建設具體事務性工作,推動安全社區建設;(六)推廣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典型經驗,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評優活動。組織國內外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活動;(七)組織出版安全生產方面的刊物、資料、書籍,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等,為會員提供服務;(八)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北京市安全生產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安全培訓機構、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諮詢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相關單位,擁護《北京市安全生產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即成為會員單位,發給會員證和牌匾。截止到2011年5月,已有會員單位163個。

協會章程

北京市安全生產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安全生產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Work Safety Association,縮寫BJWSA。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安全生產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北京市安全生產大局,服務會員,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增強自律能力,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依靠全體會員共同努力,為建設人文北京、綠色北京、科技北京,建設世界城市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區登萊胡同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多種形式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提高生產經營管理者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增強會員的安全生產自律能力;
(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提出建議和意見,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參與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的研究、制定,參與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三)接受有關部門委託,對有關安全生產問題提供諮詢服務;參與資質認證及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為政府部門審批、審定提供依據;
(四)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科技、管理、政策、法規等服務,推介安全生產方面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努力推動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
(五)按照北京市安全社區建設促進委員會要求,承擔安全社區建設具體事務性工作,推動安全社區建設;
(六)推廣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典型經驗,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評優活動。組織國內外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活動;
(七)組織出版安全生產方面的刊物、資料、書籍,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等,為會員提供服務;
(八)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安全培訓機構、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諮詢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相關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提請本團體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與積極參加本團體各項活動;
(七)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審議決定本團體的工作計畫和任務;
(十二)根據需要,決定聘請協會名譽會長、顧問;
(十三)決定對會員的獎勵、表彰和授予、撤銷榮譽稱號;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採取聘用制;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有一定的工作和組織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本團體秘書長人選;
(五)審查年度財務計畫和月度財務報表;
(六)召集和決定協會的重要會議與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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