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簡稱市安全監管局)。市安全監管局是負責本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市政府直屬機構。市安全監管局設11個內設機構,機關行政編制為73名。

2018年11月,北京市機構改革中,不再保留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類型:政府機關
基本概況,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人員編制,現任領導,

基本概況

為適應本市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同意並報市委、市政府批准,設立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簡稱市安全監管局)。市安全監管局是負責本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市政府直屬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北京煤礦安全監察局承擔的煤礦礦長安全資格、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發證的職責。
(三)轉變的職責
1.加強對本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的職責。
2.加強對市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的職責。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 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本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並組織綜合考核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本市機械、冶金、輕紡、建材、菸草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承擔本市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煙花爆竹銷售許可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依許可權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負責組織本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組織較大、重大等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七)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本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八)負責監督檢查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
(九)指導、協調本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負責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有關工作。
(十)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本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處)。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承擔本市隱患排查治理資金的使用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二)法制處。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培訓、評價、諮詢、檢測、檢驗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研究室(科技處)。
負責組織開展本市安全生產方面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承擔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專家組的相關工作;負責安全監管裝備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培訓考核以及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有關工作。
(四)安全生產協調處(應急工作處)。
指導、協調和監督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管理;負責提出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並組織綜合考核;負責綜合統計指標及數據的管理工作,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相關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與演練;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承擔應急值守、事故信息接報處置工作;負責應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報告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承擔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五)事故調查處。
研究擬訂本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範、標準,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落實;負責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指導、監督區縣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安全監督管理一處。
負責本市機械、冶金、輕紡、建材、菸草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檢查上述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三同時”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材料、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相關安全評估工作;推進全市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七)安全監督管理二處。
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市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相關安全評估工作。
(八)安全監督管理三處。
負責本市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材料、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情況;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經營企業經營許可、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負責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工作;負責審查本市煙花爆竹銷售、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負責煙花爆竹銷售許可並監督檢查;負責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九)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處。
負責本市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擬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職業危害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標準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工作;負責職業危害申報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本市煤礦、非煤礦山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負責組織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並組織複查;依法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並承擔相關行政許可;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指導和監督區縣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外事、隊伍建設和離退休等工作;負責組織本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機關黨委(工會)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其他事項

(一)為加強北京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市安全監管局與北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合署辦公,並分別按照市政府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有關規定履行工作職責。
(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本市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北京市衛生局負責擬訂本市職業衛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及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市安全監管局和北京市衛生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人員編制

市安全監管局機關行政編制7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13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13副。

現任領導

黨組副書記:唐明明(回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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