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下鐵道通風亭管理規定》是1993年3月1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地下鐵道通風亭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地下鐵道通風亭管理規定
(1992年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3月1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地下鐵道(以下簡稱捷運)通風亭的管理,保證捷運列車、車站和隧道內的空氣品質,保障捷運設備維修和安全應急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捷運通風亭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捷運通風亭,是指捷運車站、隧道通風和用於捷運設備維修、安全應急、人防等工作而建於地上的建築物。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捷運通風亭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市地下鐵道總公司(以下簡稱市捷運公司)具體負責捷運通風亭的管理、維護工作,市地下鐵道公安分局(以下簡稱市捷運分局)負責執行本規定的監督、檢查。
城市規劃、工商行政、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管理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捷運通風亭進行監督管理。
捷運沿線的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市捷運公司作好捷運通風亭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捷運通風亭周圍100米為捷運通風亭保護範圍。在保護範圍內實行以下保護措施:
一、捷運通風亭出口處聯接道口的3.5米寬的通道上禁止堆放物品。
二、捷運通風亭周圍10米範圍內,禁止搭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或堆放物品。
三、捷運通風亭周圍30米範圍內,禁止設定垃圾收集站或三類以下(含三類)的廁所;禁止擺設使用明火的飲食攤點。
四、捷運通風亭周圍100米範圍內禁止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惡臭氣體以及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煙塵、粉塵、污水、固體廢棄物。
第五條 嚴格保護捷運通風亭的整潔完好。禁止在通風亭上塗抹、刻劃、亂貼亂掛或搭建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燈箱等。
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市捷運分局制止,構成違反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或環境衛生管理等行為的,由市捷運分局分別提請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或環境衛生管理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罰。市捷運公司發現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行為,有權通知違法行為者清除,也可直接予以清除。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捷運通風亭及設備、設施損壞的,由責任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第八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