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食品浪費規定

北京市反食品浪費規定

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召開,審議通過《北京市反食品浪費規定》。

《北京市反食品浪費規定》強化了反食品浪費理念建設,明確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健全完善社會合作治理機制。

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反食品浪費規定》由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反食品浪費規定
  • 公布單位: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21年5月27日
規定公布,規定全文,簡介,分類指引,內容解讀,

規定公布

〔十五屆〕第52號
  《北京市反食品浪費規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1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5月27日

規定全文

北京市反食品浪費規定
(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防止食品浪費,營造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社會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市民文明素養和城市文明程度,促進首都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反食品浪費及相關的宣傳教育、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市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文明、健康、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反食品浪費工作堅持分類指引、科學施策、德法兼治、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健全宣傳引導、示範帶動、監督管理等長效機制,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同、行業推進、單位主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食品浪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目標任務,加強對食品浪費的監測、調查、統計、分析、評估,提高指導服務水平和監督管理效能。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反食品浪費工作情況。
  發展改革部門整體部署反食品浪費工作。
  商務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行業的管理,制定餐飲行業反食品浪費相關制度規範、標準、激勵懲戒措施,引導餐飲服務經營者提升服務標準化、規範化水平,推動綠色餐飲發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餐飲外賣平台反食品浪費情況的監管,建立健全專項監督管理制度,依法查處食品浪費違法行為。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幼稚園開展反食品浪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將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推動學校、幼稚園廣泛開展以節約為主題的校園活動和實踐體驗活動。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營養狀況監測、營養知識普及,制定不同群體的營養膳食指引,引導市民養成科學的飲食習慣。
  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糧食和儲備、國有資產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採取措施做好反食品浪費工作。
  第五條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國情教育、宣傳動員、經驗推廣和文明實踐活動,將反食品浪費工作納入文明城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內容。
  第六條 餐飲、烹飪等食品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實施反食品浪費相關行業自律規範、團體標準,將反食品浪費納入行業評優指標體系,開展行業食品浪費監測和分析評估,組織開展相關培訓,為會員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加強反食品浪費研究,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反食品浪費工作建議。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加強飲食消費教育,引導消費者形成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消費理念和習慣,向消費者提供與餐飲消費相關的信息和諮詢服務。餐飲服務經營者以設定最低消費額等方式迫使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食品浪費的,消費者協會可以予以批評教育,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提出處理建議。
  第七條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反食品浪費法律、法規,自覺抵制食品浪費行為。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開展面向職工、青少年、婦女、家庭等的反食品浪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反食品浪費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做好反食品浪費相關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反食品浪費納入行為準則、自律規範,嚴格落實反食品浪費有關規定,教育引導單位員工和組織成員自覺抵制食品浪費行為,支持開展反食品浪費的志願服務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反食品浪費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傳播健康文明飲食文化,報導先進典型,依法曝光浪費行為。
  特色餐飲街區、商業綜合體等餐飲聚集區域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食品浪費工作,採取措施促進區域內餐飲服務經營者轉變經營理念、改進服務方式,引導消費者適量點餐、文明用餐,預防和減少浪費行為。
  第八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材採購、儲存管理、加工製作、就餐服務、外賣配送等各環節管理制度、服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制定、實施反食品浪費措施,開展從業人員節約意識教育和技能培訓,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需採購,合理控制庫存,鼓勵即采即用;
  (二)分類、妥善儲存食材,加強冷藏、冷凍設施清洗維護,防止食材交叉污染;
  (三)按照標準規範加工食材,充分利用原材料,提高食材的出成率、利用率;
  (四)提升餐飲供給質量,豐富供餐形式,合理配置小分量、多規格的餐品、主食或者套餐;
  (五)充實選單信息,鼓勵標註餐品主要原料名稱、規格、參考分量、口味、建議消費人數等內容;
  (六)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設定“光碟行動”標識,宣傳營養膳食知識;
  (七)安排服務人員作為勸導員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取餐、打包剩餘餐品,對明顯過量點餐、取餐的行為進行提醒、勸導;
  (八)配備公勺公筷,為消費者提供打包服務,提供安全、衛生、環保、便攜的打包餐盒或者餐袋;
  (九)定期對廚餘垃圾進行統計分析,改進食材採購、配餐管理和烹製工藝;
  (十)建立反食品浪費自查制度,自覺接受監督。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明示服務項目及其收費標準,不得設定最低消費額,不得誘導、誤導或者迫使消費者超量點餐。鼓勵對實施“光碟行動”的消費者給予獎勵或者優惠。
  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的相應費用,收費標準應當明示。
  第九條 設有食堂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加強精細化管理和反食品浪費宣傳教育,對本單位食品浪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糾正。
  單位食堂應當根據用餐規律、季節特點等科學制定食譜和採購計畫,分類儲存食材,合理搭配菜品、主食,實施用餐動態管理,按需製作;在醒目位置設定“光碟行動”標識,引導用餐人員適量取餐,糾正浪費行為;開展用餐滿意度調查,及時最佳化供餐服務;根據條件實行自選點餐計量收費。
  第十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中央廚房應當加強採購、儲存、生產、配送的標準化、精細化管理。鼓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預防源頭污染,嚴控食材損耗,提升餐品質量和保鮮水平。
  鼓勵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提供分餐服務,協助用餐單位開展就餐場所反食品浪費宣傳引導活動。
  第十一條 餐飲外賣平台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餐品瀏覽頁面標註餐品規格、參考分量、口味、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推廣小分量、多規格餐品或者可選套餐。外賣配送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餐盒、餐袋和保溫、清潔的配送容器。
  鼓勵餐飲外賣平台依法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分析餐飲供給和消費需求,為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開發改進餐品、按需備餐、防止和減少浪費等提供信息技術服務。
  餐飲外賣平台應當通過完善商業運營模式、最佳化平台交易規則、建立健全激勵機制等方式,督促引導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消費者防止和減少食品浪費。
  餐飲外賣平台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得採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方式誘導、欺騙消費者超量點餐。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食品生產質量管理,改進完善生產工藝和儲存、運輸條件,鼓勵開展技術創新,降低生產加工、儲存、運輸中的損耗;不得採取誘導消費者浪費食品的行銷方式。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規範標識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標識標註信息應當真實、準確、顯著、易辨識。
  第十三條 超市、商場、便利店、農貿市場等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精細化的食品採購、儲存等管理制度,按需進貨,對其經營的食品加強日常檢查,對預包裝食品實施效期管理,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分類管理,作特別標示或者集中陳列出售。
  第十四條 提倡家庭改進用餐方式,養成文明、健康、科學的用餐習慣,按照日常生活實際需要採購、儲存和製作食品,減少廚餘垃圾。家長應當以身作則,教育未成年家庭成員節約資源、珍惜糧食。
  個人應當遵守反食品浪費相關行為規範,外出就餐時應當適量點餐、取餐,主動打包剩餘餐品,踐行“光碟行動”。
  第十五條 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駐京辦事機構等應當加強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用餐管理,科學合理安排用餐數量、形式,按照規定標準推行簡餐。
  第十六條 商務宴請、婚喪喜慶、親友聚餐等集體用餐的組織者應當合理選擇用餐形式、用餐標準、餐品種類和數量。提倡移風易俗、理性消費,抵制鋪張浪費和攀比等陋習。
  承辦集體用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提高餐品和服務質量,將反食品浪費理念融入選單設計,按照用餐人數合理配置餐品,安排宴席流程和餐檯數量,不得過量推銷;根據消費需求提供分餐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民自辦宴席等形式的農村集體用餐管理,開展反食品浪費的宣傳教育和指導檢查。
  第十七條 學校、幼稚園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單位應當結合學生性別、年齡、體質等情況,提供安全、衛生、符合營養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減少因個體差異導致的食品浪費;建立供用餐溝通機制,制定品種多樣、數量適宜、成本合理、結構科學、營養均衡的食譜並提前公布;可以提供預訂餐服務。
  校外供餐單位應當提升學生餐質量,提供營養均衡、搭配合理、規格多樣的餐品。
  學校應當通過體驗式教學等方式對學生加強珍惜糧食、營養膳食、勤儉節約、反對浪費的教育,培養良好飲食習慣,提升學生文明素養。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指導監督校外供餐單位和學校、幼稚園食堂落實學生健康膳食指引和食品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旅遊者文明用餐、反食品浪費的宣傳引導。旅行社及導遊應當根據旅遊者用餐人數、飲食習慣等,科學合理安排團隊用餐,提醒適量點餐、取餐。
  第十九條 自助餐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備餐評估、供餐巡查等制度,根據用餐人數合理布置餐檯,配備不同規格的餐飲用具,引導消費者少量、多次取餐;應當向消費者主動告知消費規則和防止食品浪費要求,可以採取事先約定的方式,對造成浪費的消費者收取相應費用。
  第二十條 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重要節日期間反食品浪費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引導公眾文明過節。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豐富節日、節氣食品種類和規格,引導綠色消費。
  第二十一條 本市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向公益慈善組織、福利救助機構等捐贈保質期內可安全食用的食品。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食品捐贈對接機制,通過社區共建、慈善活動和志願服務等方式搭建線上線下平台,為食品捐贈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網路音視頻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的審核,不得製作、發布、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誘導食品浪費。
  網路音視頻服務提供者發現製作、發布、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音視頻信息的,應當及時制止、停止傳輸相關內容;情節嚴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綜合運用行政指導、稅收優惠、表彰獎勵等方式,支持反食品浪費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知識普及等活動;建立健全廚餘垃圾計量收費制度,對持續減量的單位給予相應的支持、獎勵。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食品浪費行為;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可以通過市民服務熱線反映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未設定“光碟行動”標識,未提示適量點餐、取餐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誘導、誤導或者迫使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浪費,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採取誘導消費者浪費食品的行銷方式,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設有食堂的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制定或者未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二十八條 餐飲外賣平台違反本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採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方式誘導、欺騙消費者超量點餐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網路音視頻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未履行審核義務,誘導食品浪費或者製作、發布、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的,由廣播電視、網路信息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簡介

《北京市反食品浪費規定》強化了反食品浪費理念建設,明確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健全完善社會合作治理機制,重視開展食育宣傳教育;明確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者、旅遊經營者、餐飲外賣平台、單位食堂等各類主體責任的同時,對集體用餐、學生用餐、旅遊餐飲、自助餐飲、節日用餐等浪費現象比較嚴重的場景,加強規範約束,實行分類指引。

分類指引

餐飲服務經營者
餐飲服務經營者要勸導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取餐、打包剩餘餐品。餐飲服務經營者應明示服務項目及其收費標準,不得設定最低消費額。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的相應費用,收費標準應當明示。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標註餐品主要原料名稱、規格、參考分量、口味、建議消費人數等內容 。
單位食堂
單位食堂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光碟行動”標識,糾正浪費行為。可根據條件實行自選點餐計量收費。
餐飲外賣平台
餐飲外賣平台應當通過完善商業運營模式、最佳化平台交易規則、建立健全激勵機制等方式,督促引導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消費者防止和減少食品浪費。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得採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方式誘導、欺騙消費者超量點餐。
食品生產經營者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採取誘導消費者浪費食品的行銷方式。超市、商場、便利店、農貿市場等食品經營者應當對預包裝食品實施效期管理,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分類管理,作特別標示或者集中陳列出售。
學生餐
學校、幼稚園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單位應當提供安全、衛生、符合營養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減少因個體差異導致的食品浪費;建立供用餐溝通機制,制定品種多樣、數量適宜、成本合理、結構科學、營養均衡的食譜並提前公布;可以提供預訂餐服務。校外供餐單位應當提升學生餐質量,提供營養均衡、搭配合理、規格多樣的餐品。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指導監督校外供餐單位和學校、幼稚園食堂落實學生健康膳食指引和食品安全責任。
旅遊經營者
旅行社及導遊應當根據旅遊者用餐人數、飲食習慣等,科學合理安排團隊用餐,提醒適量點餐、取餐。
自助餐經營者
自助餐經營者應向消費者主動告知消費規則和防止食品浪費要求,可以採取事先約定的方式,對造成浪費的消費者收取相應費用。
網路音視頻服務提供者
廣播電台、電視台、網路音視頻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發布、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誘導食品浪費。網路音視頻服務提供者發現製作、發布、傳播宣揚此類音視頻信息的,應當及時制止、停止傳輸相關內容;情節嚴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務。
集體用餐組織者
商務宴請、婚喪喜慶、親友聚餐等集體用餐的組織者應當合理選擇用餐形式、用餐標準、餐品種類和數量。提倡移風易俗、理性消費,抵制鋪張浪費和攀比等陋習。
家庭、個人
提倡家庭改進用餐方式,養成文明、健康、科學的用餐習慣,按照日常生活實際需要,採購、儲存和製作食品,減少廚餘垃圾。個人應當遵守反食品浪費相關行為規範,外出就餐時應當適量點餐、取餐,主動打包剩餘餐品,踐行“光碟行動”。

內容解讀

《規定》共3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立法目的和理念原則
  一是,明確“防止食品浪費,營造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社會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市民文明素養和城市文明程度,促進首都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糧食安全”的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是,明確“本市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文明、健康、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的基本理念(第三條)。
  三是,明確反食品浪費工作堅持分類指引、科學施策、德法兼治、社會共治的原則(第三條)。
  (二)關於反食品浪費工作體系
  一是,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同、行業推進、單位主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格局(第三條)。
  二是,明確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反食品浪費工作中的相關職責(第四條)。
  三是,發揮食品相關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反食品浪費的作用(第六條)。
  四是,明確反食品浪費的社會責任,並對人民團體、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責任作出規定(第七條)。
  (三)關於反食品浪費宣傳教育
  一是,明確精神文明辦組織開展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國情教育、宣傳動員、經驗推廣和文明實踐活動(第五條)。
  二是,要求新聞媒體積極開展反食品浪費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傳播健康文明飲食文化(第七條)。
  三是,注重反食品浪費的家庭家教家風建設,要求家長以身作則,教育未成年家庭成員節約資源、珍惜糧食(第十四條)。
  四是,要求學校對學生加強珍惜糧食、營養膳食、勤儉節約、反對浪費的教育(第十七條)。
  (四)關於反食品浪費規範與激勵機制
  一是,明確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等責任,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設定最低消費額,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第八條至第十條)。
  二是,明確餐飲外賣平台責任,督促引導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消費者防止和減少食品浪費(第十一條)。
  三是,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責任,建立健全精細化管理制度(第十二條)。
  四是,對家庭和個人用餐作出規範,注重培養文明、健康、科學的飲食習慣(第十四條)。
  五是,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綜合運用行政指導、稅收優惠、表彰獎勵等方式,支持反食品浪費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知識普及等活動(第二十三條)。
  (五)關於食品浪費突出問題治理
  一是,強化公務用餐管理,要求科學合理安排用餐數量、形式,按照規定標準推行簡餐(第十五條)。
  二是,對商務和婚喪喜慶用餐作出規範,提倡移風易俗、理性消費,抵制鋪張浪費和攀比等陋習(第十六條)。
  三是,要求提升學生餐質量,提供營養均衡、搭配合理、規格多樣的餐品,落實學生健康膳食指引和食品安全責任(第十七條)。
  四是,明確旅遊經營者、自助餐經營者責任,加強重要節日期間反食品浪費宣傳教育、監督檢查(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五是,針對社會上發生的誘導食品浪費事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網路音視頻服務提供者作出規範,要求不得誘導食品浪費,同時,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補充了廣播電台、電視台、網路音視頻服務提供者、餐飲外賣平台、設有食堂的單位等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