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儲備糧輪換辦法

《北京市儲備糧輪換辦法》是一部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3年06月0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儲備糧輪換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
  • 發布日期:2003-06-03
  • 生效日期:2003-06-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一、總則,二、糧油質量,三、輪換計畫與執行,四、輪換工作期,五、輪換費用,六、輪換資金管理,七、其它,

簡介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2003-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北京市儲備糧輪換辦法
(2003年06月03日)

一、總則

第一條市儲備糧(包括市儲備油)是國家巨觀調控的重要物資,做好市儲備糧輪換是確保儲備糧油儲存安全、品質合格的重要手段。為使市儲備糧的輪換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儲備糧輪換是指在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為保證儲備糧油品質符合國標規定,實行推陳儲新,以新糧油替換庫存糧油。每年輪換糧食和油的數量占總規模的20―30%左右。
第三條市儲備糧輪換工作以保管年限為參考,以糧油品質控制指標為主要依據。儲備糧油在保管年限內,經檢驗為不宜存的糧油須及時進行輪換。儲備糧油超出保管年限但經檢驗為宜存的糧油可以繼續儲存。
第四條市儲備糧輪換的糧源油源主要為進口、省間採購和本市訂單農業的糧食。
第五條糧油輪換的採購和銷售採取招標方式或經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進行。進口糧油採購由市糧食局委託有進出口資格的企業進行。

二、糧油質量

第六條輪入的糧油必須是當年或上一年生產的且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中等以上的新糧、符合宜存標準的新油,輪出的糧油必須符合國家糧油食品衛生標準。
第七條市儲備糧質量檢查工作,由市糧食局委託北京市糧油食品檢驗所具體負責。輪入輪出的儲備糧油必須有北京糧油食品檢驗所的檢化驗報告。

三、輪換計畫與執行

第八條市儲備糧輪換計畫分年度進行制訂,市糧食局每年年底根據庫存糧油的儲存年限和質量情況制定輪換計畫。
第九條承儲單位因特殊情況需對所儲糧油進行輪換時,應由承儲單位提出申請,經市糧食局批准後執行。

四、輪換工作期

第十條市儲備糧的輪換工作期最長不超過四個月。

五、輪換費用

第十一條市儲備糧的輪換費用按儲備規模每年每公斤0.04元,由市糧食局按照輪換計畫集中統一使用,主要解決市儲備糧輪換出入庫費和購進、調撥中產生的定額運耗及市內移庫發生的運費,以及保管、銷售產生的定額損耗。
糧食出、入庫費用按每公斤各0.01元,食油出、入庫費用按每公斤各0.04元。
糧油入庫產生的合理運輸損耗按糧油運輸定額損耗率計算,糧油保管損耗按2%計算。
經市糧食局批准,糧食集並和移庫所產生的運費,按其運距,50公里以內運費補貼每噸為30元;50公里至100公里運費補貼每噸為60元;100公里至150公里每噸運費補貼為90元。
第十二條市糧食局安排市內移庫糧油實行取貨制,運費補貼給接收單位。

六、輪換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市儲備糧輪換所需資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它

第十四條因承儲單位管理不善,使儲存的糧油未到儲存年限品質下降需輪換,發生的價差及費用以及超耗部分由承儲單位負責,並追究承儲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糧油入庫後,承儲單位應及時與市糧食局簽訂市儲備糧質量保證責任書,並將糧油單獨存放,不得與其它年限糧油混存,建立糧情檔案,按“一符”、“三專”、“四落實”的要求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有關市儲備糧輪換的統計處理方法按《北京市糧食油脂統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糧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儲備糧輪換辦法的通知》(京糧發[2000]143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