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實用手冊》是一本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實用手冊
- ISBN:9787801105417
- 定價:8 元
《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實用手冊》是一本圖書。
《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實用手冊》是一本圖書。1...
《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在1998.04.06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勞動者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已經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照執行本規定。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號令)同時廢止。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是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公文。簡介 為確保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8?49號),以下簡稱《城鄉居民...
勞動部關於使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的通知是勞動部於1992-08-19發布的通知 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隨著我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日益完善,社會保障卡已基本實現市區參保職工全覆蓋,社會保險參保繳費、待遇支付等信息能夠通過社會保障卡查詢獲取,...
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75)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87)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93)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
勞動手冊在很多地方在已經停止使用,比如北京在1994年就停止了。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停止使用《勞動契約制工人勞動手冊》和《北京市城鎮臨時工養老保險手冊》問題的通知 【文 件 號】京勞管發字[1994]502號 【頒布部門】北京市其他機構 【...
1、北京市退休基金統籌辦公室對臨時工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具體辦法另定。2、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發放的具體工作由臨時工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部門負責。3、建立臨時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卡片制度,卡片由臨時工戶口所在街道勞動部門存檔,臨時...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
(二)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範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9. 養老保險繳費數額怎樣計算?(一)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7%(當前為8%);(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
隨後,原勞動部發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對同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有關個人賬戶政策進行了細化規定。2000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長期以來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的最大障礙就是勞動力資源跨省、區流動養老保險關係不能轉移接續的問題,尤其是進城勞動的1.5億農民工,他們之所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積極性不高,或者即使參加,一旦離開工作的城鎮也紛紛退出保險,根子就...
《完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工作手冊》是2006年中國長安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內容簡介 《完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工作手冊》主要內容簡介:在總結東北三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廣泛調查研究,...
養老保險 (1)綜合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5.24)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7.16)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12.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下列人員的養老保險:(一)國有企業職工;(...
一、未達到退休年齡與原國有企業解除關係等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從當地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時起按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參保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統籌結合”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二、...
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第六條 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本市經濟發展相適應,並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相聯繫。第七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一)城鎮企業的職工,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勞動契約制工人、臨時工、聘用制幹部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職工;(三)城鎮個體經濟組織的從業人員。第三條 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
擬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資格。(八)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推動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