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人防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推進人防主管部門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法治政府建設的有關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及本市政策規定,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使用的檔案。
未依照本辦法要求制發的各類檔案,不認定為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管理行政相對人的依據。
第三條【適用範圍】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合法性審核、發布、備案和清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規定要求】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符合國家政策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符合法定職權範圍,遵守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
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規定下列事項:
(一)增設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的行政權力之外的事項;
(二)違法減少本部門法定職責或者增加下級部門義務;
(三)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等內容;
(四)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五)應當由市場調節、社會和企業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六)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的措施,或者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第五條【發文要求】 行政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制度。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用語應當準確、簡潔,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規範性檔案根據需要可以使用決定、通知、意見等文種,可以使用規範、辦法、意見等名稱,但不得使用法、條例和規定等名稱。凡內容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其名稱一般應當冠以“實施”兩字。
第六條【管理程式】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一般應按照起草、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審議決定、簽發、公布、備案、清理等程式進行。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參照制定程式要求。
第七條【立法計畫】 各業務處應當對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全面評估論證,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擬規定的主要政策措施等內容進行廣泛調研,並對現行有效的相關行政規範性檔案提出整合修改意見。
各業務處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提出行政規範性檔案立法需求,於每年10月底前報法規處匯總,經主任辦公會審核通過,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計畫。
第八條【風險評估】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重大制度調整、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的,起草業務處應當在起草階段對有關政策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應對預案。
第九條【專家論證】 起草業務處在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過程中,應當對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的重點、難點問題,組織公職律師、法律顧問和有關方面的專家參與論證,充分徵求相關行政部門、行政相對人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條【徵求意見】 行政規範性檔案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充分徵求相關行政部門、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意見。
起草業務處對反饋的意見和建議,應認真研究並在檔案起草說明中載明處理情況。
第十一條【聯合發文】 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起草業務處應當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並採取部門聯合制定印發方式。
第十二條【合法性審核】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進行合法性審核。
起草業務處不得以會簽、徵求意見、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不得提請審議。
第十三條【審查材料】 合法性審核時,起草業務處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檔案送審稿和起草說明;
(二)制定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三)徵求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
(四)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登記表;
(五)審核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起草說明除包括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制定目的和依據、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主要意見建議的協調情況外,還應當對相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銜接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審查內容】 法規處負責合法性審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
(三)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四)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
(七)是否違反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八)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五條【審核意見】 法規處根據送審稿擬制的情況,提出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書面合法性審核意見。
起草業務處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
起草業務處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六條【審核時間】 合法性審核的時間,自收到送審材料之日起不少於五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集體審議】 通過合法性審核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由起草業務處按照公文辦理程式報送辦主要負責人主持的會議集體審議。集體審議的形式包括專題會議、辦公會議等。重大問題應當經過黨組會議審議。
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經集體審議通過後,由起草業務處按照公文辦理程式報送辦主要負責人簽發。集體審議未通過,需要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當在修改後重新徵求意見並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十八條【公開公布】 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以內部檔案形式印發執行。
綜合處負責印發行政規範性檔案,並會同宣傳教育處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政府網站上公開。
第十九條【檔案解讀】 公開發布行政規範性檔案時,起草業務處應當負責同步對其涉及重大政策的決策背景、主要內容、落實措施等進行解讀。必要時,可以邀請專家、第三方研究機構等,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易於接受的方式解讀,便於社會公眾遵照執行。
第二十條【備案材料】 備案材料由起草業務處提供,法規處審核,綜合處於行政規範性檔案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市司法局備案。備案時應提交備案報告、行政規範性檔案正文、起草說明和制定依據的紙質文本一式三份。備案材料中制定依據屬於國家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的,還應附該檔案全文。
第二十一條【網上報備】 法規處應於行政規範性檔案公布之日起30日內,通過市司法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系統進行網上報送備案。
第二十二條【審查意見】 市司法局對本辦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提出審查處理意見的,法規處應及時反饋起草業務處。
第二十三條【行政解釋】 行政規範性檔案在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業務處應當進行解釋: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
行政規範性檔案解釋與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的程式相同。
行政規範性檔案解釋與行政規範性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公布時間】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於施行前30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等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檔案評估】 起草業務處可以根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組織對其政策措施、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等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規範性檔案修改或者廢止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檔案清理】 行政規範性檔案每兩年清理一次,由法規處牽頭,會同各業務處共同完成。清理結果是行政規範性檔案修改或者廢止的依據,法規處應當及時公布清理後繼續有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二十七條【匯總備案】 各業務處每年2月1日前將本部門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及修訂、廢止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法規處,匯總後於3月1日前報送市司法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檔案彙編】 法規處負責組織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彙編工作,並根據行政規範性檔案修訂、廢止情況定期組織修編。
第二十九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1日制定的《北京市民防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廢止。
內容解讀
圖解《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