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辦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辦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由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制定的辦法。

2019年8月29日,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辦法》的通知以京人防發〔2019〕105號公布,《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 發文字號:京人防發〔2019〕105號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文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辦法》的通知
(京人防發〔2019〕105號)
各區人防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民防局,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規範行政許可審批行為,市人防辦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9年8月29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取得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並遵守本辦法。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的人防工程除外。
第三條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負責監督指導全市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管理工作。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辦理工作。
第四條 人防工程平時使用應當符合規劃建設審批的平時用途要求,並符合國家及本市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辦理可採用網上全程辦理。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事項、審批依據、申請條件、辦理流程、辦結期限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材料示範文本等,在辦理視窗和網站上公示。
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直接關係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能夠通過與其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信息共享獲取的相關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人防工程平時使用權。
第七條 申請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申請人應向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申請,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使用單位人防工程,使用權發生變更的,需提交相應權證。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
第八條 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第九條 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條 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平時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要求;申請人是否具備人防工程使用權;申請平時使用用途是否與規劃建設審批一致,如涉及規劃用途變更的,是否履行相關變更手續等。對符合條件的,作出人防工程平時使用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頒發《人防工程使用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使用證》有效期開始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遵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認為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四章 使用證管理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使用證》由市人防辦統一印製,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人防工程使用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人防工程使用證》應當懸掛在人防工程管理用房等明顯位置。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發及註銷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向原發證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變更許可。申請變更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事項的,應提交相應申請。
第十七條 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在法定時限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變更申請進行核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許可準予變更的書面決定並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人防工程使用證》,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對於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變更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許可事項需要申請延期的,申請人應當在該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相應申請。
第十九條 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的延續申請及對許可事項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擅自拆改人防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備設施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防護效能的;
(二)擅自改變批准使用用途的;
(三)存在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四)不落實安全使用措施、不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的;
(五)利用人防工程從事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未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權的;
(七)不遵守承諾書內容的。
第二十條 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許可準予延期的書面決定,並頒發新的《人防工程使用證》,新的有效期自原《人防工程使用證》到期之日起計算,並遵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不符合延續條件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人防工程使用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補發。
第二十二條 存在《人防工程使用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申請延期未予批准的、被許可人使用權終止等情形的,被許可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手續。
被許可人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原發證的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權依法辦理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註銷手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區兩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被許可人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市區兩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權撤銷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 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對被許可人監督檢查情況記入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檔案,將被許可人納入市人防誠信體系管理,執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對納入“不良行為”“黑名單”的被許可人限制其申請延期或再次取得被許可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 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辦理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許可辦法》(京民防發〔2013〕134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對《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行政許可辦法》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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