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在城區內分散插建樓房的幾項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在城區內分散插建樓房的幾項規定》在1986.08.0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在城區內分散插建樓房的幾項規定
  • 頒布時間:1986年08月01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條例正文,改建區範圍,

條例正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批覆精神,防止分散建設破壞總體規劃,把保護古都風貌同建設現代化城市結合起來,特作如下規定∶
一、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以及其它與保護古都風貌有關地區的城市建設,必須遵循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獨特風貌和地區特點的原則,按照統一規劃,分批劃定改建區(第一批改建區的範圍附後),實行成街成片的改建。除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准或符合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禁止任何單位擅自在改建區以外分散插建樓房。
二、經鑑定有保護價值的四合院、舊王府、園林宅邸、庵觀寺院以及其它廟宇,必須保持原有特點和風貌,禁止在其院內插建樓房。
三、對已建成的完整樓房區,要保持其規格的完整,禁止任意添建其它房屋。
四、在改建區以外地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市規劃管理局批准,可以新建必要的樓房。
1、毗鄰二棟以上的樓房,經增建可以連片形成完整樓區的地段。
2、在一個地區為方便民眾,新建文化教育、生活服務設施樓,但新建樓房高度應與現有建築物高度相適應;在平房區新建樓房,高度不得超過六米。
五、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因特殊情況又符合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在改建區以外的地區新建樓房的,必須具備一定建築規模,在同一期工程的建設占地面積一般不得小於四公頃。
六、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監督實施並負責解釋。

改建區範圍

一、長安街。包括復興門至建國門和天安門廣場的規劃範圍。
二、二環路。包括內城的西、北、東二環路的規劃範圍。
三、前三門大街。
四、北京站附近。包括東單以南以東連線二環路之間所包括的規劃範圍。
五、法華寺、金魚池、陶然亭、鬧市口的規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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