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和完善市對區轉移支付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71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改革和完善市對區轉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和完善市對區轉移支付制度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 :2014年
總體要求,重點改革任務,加強組織領導,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真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及市委十一屆八次、九次全會重要部署,圍繞建立具有首都特點的現代財政制度,以推進各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加強轉移支付管理,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增長機制,清理、整合、規範專項轉移支付,充分發揮市、區兩個積極性,促進首都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加強頂層設計,做好分步實施。堅持問題導向,注重頂層設計,使市對區轉移支付制度與市、區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相銜接,增強改革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同時充分考慮實際,逐步推進轉移支付制度改革,先行解決緊迫問題和認識比較一致的問題。
立足首都定位,聚焦中心工作。堅持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注重發揮轉移支付制度在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加快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等方面的重要促進作用。
合理劃分事權,明確支出責任。合理劃分市級事權、市與區共同事權和區級事權,將受益範圍覆蓋全市、外部性強、信息複雜程度低的全市性公共產品和服務作為市級事權,將受益範圍跨區、外部性較強、信息複雜程度較高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作為市與區共同事權,將地域性強、信息複雜程度高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作為區級事權,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
清理整合規範,增強統籌能力。在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的同時,著力清理、整合、規範專項轉移支付,嚴格控制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和資金規模,增強區財政的統籌能力。
市場調節為主,促進公平競爭。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逐步減少競爭性領域投入專項,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原則上不得新設專項轉移支付,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規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效率。既要嚴格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規範分配使用,加強指導和監督,做到公平、公開、公正;又要加快資金撥付,避免大量結轉結餘,注重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目標任務
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權責清晰、聚焦中心、公共導向、運轉高效、公開透明的市對區轉移支付制度體系,並建立健全動態監控、考核問責機制,使各區財政保障能力明顯增強、區域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明顯提高,為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加快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重點改革任務

(一)最佳化轉移支付結構
合理劃分市、區事權和支出責任,逐步推進轉移支付制度改革,形成以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區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相結合的轉移支付制度。屬於市級事權的,由市級全額承擔支出責任,原則上應通過市本級支出安排,由市級直接實施。屬於市與區共同事權的,由市與區共同分擔支出責任,市級分擔部分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委託各區實施。屬於區級事權的,由各區承擔支出責任,市級主要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給予支持,少量的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事務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實現特定政策目標。
(二)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
1.清理整合一般性轉移支付。逐步將一般性轉移支付中屬於市級委託事權或市與區共同事權的項目轉列專項轉移支付,建立以體制返還補助、均衡性轉移支付、功能區轉移支付等為主體,以特定投向的分類轉移支付為補充,並輔以少量體制結算補助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體系。完善房產稅等稅種的納稅地政策或市、區分成方式,對稅源與納稅地分離產生的財力缺口以均衡性轉移支付方式予以適度補助。分類轉移支付重點用於支持京津冀協同發展、民生保障等方面。
2.建立一般性轉移支付穩定增長機制。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將一般性轉移支付占比提高到70%以上。今後市級財政體制調整形成的新增財力,清理壓減專項資金、收回閒置結轉資金形成的可用財力,可用於增加對各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並向市行政副中心、生態涵養區等傾斜。中央、市級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區財力缺口,原則上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調節。
3.加強一般性轉移支付管理。一般性轉移支付按規定的基本標準和計算方法編制。根據各區功能定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經濟發展水平、資源稟賦、人口總量和密度等,充分考慮人均占有資源情況,結合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人口規模調控、生態文明建設、舊城整體保護與新城建設等重點工作,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分配政策,推動各區均衡發展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市級採取適當獎懲等方式,引導各區將轉移支付資金投入到中央、本市確定的重點領域。完善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與人口調控掛鈎機制,引導各區嚴格落實人口調控任務目標。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縱向的市對區生態質量考核獎懲機制和橫向的各區間生態補償機制。研究跨區重大項目的利益協調機制及財稅利益分享和統計數據歸屬等事項。落實好人口輸入區公共資源建設補償和後期社會管理補償市級全額負擔機制。
(三)從嚴控制專項轉移支付
1.清理整合專項轉移支付。清理整合要充分考慮公共服務提供的有效性、受益範圍的外部性、信息獲取的及時性和便利性,以及各區自主性、積極性等因素。取消專項轉移支付中政策到期、政策調整、績效低下等已無必要繼續實施的項目。屬於市級委託事權的項目,可由市級直接實施的,原則上調整列入市本級支出。屬於區級事權的項目,劃入一般性轉移支付。對確需增加投入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優先通過調整現有專項予以解決。對跨年度實施的項目,結合中期財政規劃編制,制定分年度預算安排計畫,合理確定年度預算安排規模。加大專項資金統籌力度,研究制定市級科技、教育、農業、醫療衛生等重點領域專項資金整合方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完善土地收入轉移支付政策。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重點用於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生態文明建設、加強和改善民生等中心工作,有效發揮專項轉移支付的調控作用。
2.嚴格控制新設專項。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必須依法依規設立,嚴格批准程式。新設立的專項應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政策目標、資金需求、資金用途、主管部門和職責分工。
3.修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做到每一個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都有且只有一個資金管理辦法。對一個專項有多個資金管理辦法的,要進行整合歸併,不得變相增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明確政策目標、部門職責分工、資金補助對象、資金使用範圍、資金分配辦法等內容,逐步達到分配主體統一、分配辦法一致、申報審批程式唯一等要求。需要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的,應在資金管理辦法中進行明確。補助對象應按照政策目標設定,並按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個人、企業等進行分類,便於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四)規範專項轉移支付分配和使用
1.規範資金分配。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區、分項目編制。嚴格資金分配主體,明確部門職責,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等非行政機關不得負責資金分配。專項轉移支付可以採取項目法或因素法進行分配。對用於國家及本市重大工程、跨區跨流域的投資項目以及外部性強的重點項目,主要採取項目法分配,實施項目庫管理,明確項目申報主體、申報範圍和申報條件,規範項目申報流程,發揮專業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完善監督制衡機制。對具有地域管理信息優勢的項目,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選取客觀因素,確定合理權重,按照科學規範的分配公式切塊下達區財政,並指導其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按規定層層分解下達到補助對象,做到既調動各區積極性,又保證項目順利實施。對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專項,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逐步推動建立政府引導、第三方評價、民眾參與的分配機制。對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引導性專項,引入競爭性配置機制,擇優遴選項目並予以支持。
2.取消各區資金配套要求。除按規定應當由市與區共同承擔的事項外,市級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區政府承擔配套資金。由市與區共同承擔的事項,要依據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確分擔標準或比例;在此基礎上,根據各區財政狀況,同一專項對不同區可採取有區別的分擔比例,但不同專項對同一區的分擔比例應逐步統一規範。
3.嚴格資金使用。除中央、市級委託事項外,專項轉移支付一律不得用於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以及樓堂館所等國務院、本市明令禁止的相關項目建設。加強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全過程監控和檢查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反饋、責任追究和獎懲機制,重點解決資金管理“最後一公里”問題。
(五)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轉移支付
1.取消部分競爭性領域專項。凡屬“小、散、亂”,效用不明顯以及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專項應堅決取消;對因價格改革、巨觀調控等工作而配套出台的競爭性領域專項,應明確執行期限,並在後期逐步退出,到期取消。
2.實行基金管理等市場化運作模式。對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競爭性領域專項,應控制資金規模,突出保障重點,並逐步改變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採取基金管理等市場化運作模式,逐步與金融資本相結合,發揮撬動社會資本的槓桿作用。基金可以採取市級直接設立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市級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各區設立的方式;可以新設基金,也可以扶持已有的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的基金。基金主要採取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模式。基金設立應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應有章程、目標、期限及指定投資領域,委託市場化運作的專業團隊管理,重在引導、培育和發展市場,鼓勵創新創業。基金應設定規模上限,達到上限時,根據政策評估決定是否進一步增資。少數不適合實行基金管理模式的,也應在事前明確補助機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後採取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保險保費補貼、擔保補貼等補助方式,防止出現補助機制模糊、難以落實或套取補助資金等問題。
(六)強化轉移支付預算管理
1.及時下達預算。加強與區級預算管理的銜接,市級進一步提高提前下達轉移支付預計數的比例,市對區專項轉移支付提前下達的比例要達到75%以上,其中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額相對固定的專項轉移支付提前下達的比例要達到90%,各區應當將其編入本級預算。加快轉移支付預算正式下達進度,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後結算外,市對區一般性轉移支付在市人大批准預算後30日內下達,專項轉移支付在60日內下達。區政府接到上級轉移支付後,應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政府和本級部門。市級下達的財政轉移支付必須納入區政府預算管理,按規定向區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
2.推進信息公開。市對區轉移支付預算安排及執行情況在市人大批准後20日內由市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重要事項作出說明。主動向社會公開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的項目、規模、管理辦法和分配結果等。
3.加強轉移支付結餘結轉資金管理。建立健全轉移支付結餘結轉資金定期清理機制,各區要嚴格按照結餘資金壓縮目標,逐年清理壓縮結餘資金規模。市對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要在規定結轉期限內使用完畢,超過結轉使用期限、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的,由區財政部門交回市財政部門,統籌用於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已分配到部門的,由區財政部門收回,統籌使用。
4.健全轉移支付績效管理機制。完善轉移支付績效評價制度,將重大民生政策落實情況等作為績效評價重點,合理確定績效目標,擴大事前評估範圍,對重大轉移支付政策、項目開展事前評估。加強評價結果套用,將績效評價結果同預算安排有機結合,並作為分配轉移支付額度的重要依據。逐步創造條件向社會公開績效評價結果。
5.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和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力度。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支出的項目,一般公共預算可不再安排或減少安排。政府性基金預算和一般公共預算同時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在具體管理中應作為一個專項,制定統一的資金管理辦法,實行統一的資金分配方式。
6.將一般性轉移支付納入重點支出統計範圍。由於市對區一般性轉移支付最終形成區財政支出,為滿足統計需要,可將其按區財政支出情況分解為對相關重點領域的投入。
7.加強轉移支付執行動態監控。健全轉移支付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平台,將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覆蓋至鄉鎮,建立“全過程動態監控 全方位集中支付”的轉移支付信息化管理體系,提高資金管理安全性和規範性。
(七)調整最佳化市級基建投資專項
在保持市級基建投資合理規模的基礎上,劃清市級基建投資專項和其他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的邊界,合理劃定主管部門職責許可權,最佳化市級基建投資專項支出結構。逐步退出競爭性領域投入,對確需保留的投資專項,調整最佳化安排方向,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基金管理等市場化運作模式,規範投資安排管理;規範安排市對區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投資補助,逐步減少對各區的小、散投資補助;規範市級事權的項目投資,主要用於國家及本市重大工程、跨區跨流域的投資項目以及外部性強的重點項目。
(八)完善區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制度
各區政府要比照市對區轉移支付制度,改革和完善區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制度。與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相適應,最佳化下級政府轉移支付結構。對區政府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下級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統籌用於相關重點支出;對區政府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下級政府可在不改變資金用途的基礎上,發揮貼近基層的優勢,結合本級安排的預算情況,加大整合力度,將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領域相關的專項轉移支付整合使用。
(九)加快轉移支付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設
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儘快研究本市轉移支付相關制度,條件成熟時推動上升為地方立法。相關檔案中涉及轉移支付的規定,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71號)及本實施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加強組織領導

改革和完善市對區轉移支付制度是本市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利益調整大。各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相關改革工作順利推進。要提高認識,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上來。要加強溝通,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要周密部署,加強督查,抓好落實,對違反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嚴肅追究責任。
各區、各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本區、本部門實際調整完善管理體制,健全相關管理機構,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主動作為、勇於擔當,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市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各區及時總結經驗,加強宣傳引導,推動本實施意見確定的各項政策措施貫徹落實,重大事項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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