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使用辦法》的決定在2006.05.30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使用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5.30
- 實施時間:2006.05.30
經2006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現決定對《北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使用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二)項修改為:“乘客帶領一個身高不滿1.2米的兒童乘車,兒童免票;帶領兩個以上身高不滿1.2米的兒童乘車,一個兒童免票。”
二、第五條第(一)項修改為:“月票限當月按照規定的次數使用。”
三、刪去第六條第(三)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8月20日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北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使用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正並對第六條項的順序作調整後,由市交通委員會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