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暫行辦法》在1990.07.19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7.19
- 實施時間:1990.08.01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使北京市人民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制定規章程式規範化,按照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暫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政府規章,是指市政府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法律、法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市政府授權市政府法制工作辦公室( 以下簡稱法制辦)對規章制定工作進行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並負責對規章草案進行審核。
市政府各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各委、辦)對歸口管理或協調的各局的規章起草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
第四條 各委辦、局起草規章應先填寫《制定法規規章項目建議書》,送市政府法制辦審核,經批准立項後方可正式起草。
市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指定有關委、辦、局起草規章。
第五條 承擔規章起草任務的委、辦、局( 以下簡稱起草部門)應確定一名領導同志為項目負責人,並責成本部門法制處與業務處室共同承擔規章起草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起草規章必須深入進行調查研究, 廣泛徵求意見,主動與持不同意見的相關部門協商,不得迴避矛盾。經充分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應在規章草案報審時書面得髑榭提出解決矛盾的方案。
規章草案內容涉及經費、機構、編制、工資獎金、減免稅、行政事業性收費、外商投資企業等事項的,起草部門必須與該事項的主管部門協商一致。經充分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起草部門或其主管委、辦專題請示市政府決定。
第七條 規章草案必須明確規定立法目的、法律依據、適用範圍、主管機關、管理措施、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解釋權、施行日期,文字簡明、準確、易懂、易記。
規章草案的名稱用“規定”、“辦法”、“實施細則”或“規則”,內容用條文表達,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章。
第八條 起草部門報請市政府審批規章草案, 按照市政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直接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審核修改。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辦審核修改規章草案, 必須廣泛徵求意見。被徵求意見的單位應對規章草案認真研究,按期返回意見。
第十條 市政府法制辦對規章草案審核修改後, 報市政府秘書長審查,並由市政府秘書長報主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或市長批准,或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准。
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規章草案時,由起草部門作起草說明,市政府法制辦作審核修改說明。
第十一條 規章以市政府令形式發布, 或經市政府批准,由主管委、辦、局以通告形式發布。
市政府依照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規定》,將發布的規章報國務院備案。
第十二條 規章發布後, 在《北京日報》和《北京法制報》上全文刊登,北京人民廣播電台、北京電視台播發訊息。不需向社會公布的規章,經市政府秘書長同意,可以不登報、不播發訊息。
第十三條 修改規章按照制定規章的程式辦理。
對需要明令廢止或宣布失效的規章,由市政府明令廢止或宣布失效。
第十四條 市政府法制辦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工作細則,並負責對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進行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