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岩土工程協會成立於2013年12月,是經北京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員會批覆、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許可、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北京岩土工程協會是由北京市岩土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科研院所自願組成。現有會員105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岩土工程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 協會會址:中國·北京
- 成立時間:2013年12月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優勢,協會領導,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理事會,監事會,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資產管理,第六章 終止程式,第七章 附則,
協會簡介
北京岩土工程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2013年12月21日,是由北京地區的岩土工程企業、科研院所、學校及團體自願聯合發起,經北京市民政局社團辦批准、接受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業務指導和監督的社團法人。
協會的宗旨是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與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與政府提供服務。協會的使命是通過會員管理、教育、監督規範會員從業行為,促進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的不斷提高,維護公平和競爭有序的岩土工程業務市場,維護會員智慧財產權,鼓勵和引導會員技術創新,通過資源共享的技術市場為會員創造價值,促進岩土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提高,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協會主要開展的業務工作有:組織開展行業調研、行業發展規劃,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提供行業協會的意見;組織制訂和實施行業從業規範、規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建立行業技術市場,開展技術交易、技術研發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接受政府授權進行企業資質審查和認定、行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和管理,組織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考核和評審;接受政府委託的專項課題研究、諮詢服務;協調行業企業與政府和其它社會組織、會員之間及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關係;開展會員市場行為調查,接受和調解處理會員投訴,維護公平市場環境;開展國內外行業組織、企業的業務合作、學術交流、專業培訓、諮詢服務;編輯專業刊物等。
北京岩土工程協會的成立凝聚了眾多業界單位和“岩土人”的意志和智慧,實現了岩土行業老一輩“岩土人”的願望,更承載著未來千千萬萬“岩土人”的夢想,讓我們共同努力,為實現岩土行業中國夢而奮鬥!
協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與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與政府提供服務。本會的使命是:通過會員管理、教育、監督規範會員從業行為,促進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的不斷提高,維護公平和競爭有序的岩土工程業務市場,維護會員智慧財產權,鼓勵和引導會員技術創新,通過資源共享的技術市場為會員創造價值,促進岩土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提高,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行業調研、行業發展規劃,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提供行業協會的意見;
(二)組織制訂和實施行業從業規範、規約和職業道德準則;
(三)建立行業技術市場,開展技術交易、技術研發和智慧財產權保護;
(四)接受政府授權進行企業資質審查和認定、行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和管理,組織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考核和評審;
(五)接受政府委託的專項課題研究、諮詢服務;
(六)協調行業企業與政府和其它社會組織、會員之間及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關係;
(七)開展會員市場行為調查,接受和調解處理會員投訴,維護公平市場環境;
(八)開展國內外行業組織、企業的業務合作、學術交流、專業培訓、諮詢服務;
(九)編輯專業刊物
協會優勢
北京岩土工程協會成立以來,已發展北京市岩土行業會員單位105家。秘書處設有工作人員7人,設有綜合部、技術中心、督察部、財務部。協會秘書處註冊岩土工程師1人,教授級高級工程師2人,一級建造師1人,碩士研究生學歷2人。
北京岩土工程協會得到了政府相關部門的支持,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勘察設計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北京市重大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等主管部門領導兼任協會名譽會長和顧問,協會工作接受以上部委的指導。
協會與眾多國內外岩土行業的組織、企事業單位保持密切的交流溝通,及時掌握國內外岩土行業發展動態,著力為北京市岩土行業做好服務工作。
協會領導
會 長: ?>沈小克
副 會 長:
高文生 楊明德 殷曉東 郭中澤 鄒登亮 趙建軍 武 威 李 江
崔文志 陳進 夏向東劉永亮 彭宣常 齊如明 仲建軍 張微
於洪志 周與誠 張 勇 王繼忠 王 強 周浩亮 黃永明 尚紅林
何懷峰陳樹軍 鄭慶峰 孫長斌 陳佑勝 李 玲 張乃俊 蔣永成
秘 書 長: 周與誠(兼副會長)
監 事 長:金 淮
常務副秘書長:張玉海
副秘書長: 魯麗萍 朱志剛
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理事會
北京市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研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航勘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鼎實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質工程公司
北京東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綜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建材地質工程公司
中基發展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派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兵勘察設計研究院
北京地礦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中國京冶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地基分公司
北京市地質基礎工程公司
北京城建華夏基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振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科技促進會
北京市地質工程勘察院
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現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明達化工地質有限責任公司
中煤地質工程總公司
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
中國新興保信建設總公司
北京中聯勘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泛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佑勝建築物機械拆除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盛德嘉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愛地地質勘察基礎工程公司
北京三方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健安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榮創科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化學工程重型機械化公司
新興福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通聯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恆華偉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昌建新興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房勘寶泰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立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電力經濟技術研究院
北京新創展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地龍新偉業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監事會
北京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航勘建設有限公司
北京建築大學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岩土工程協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縮寫:BGEA)。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地區的岩土工程企業、科研院所、學校及團體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與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與政府提供服務。本會的使命是:通過會員管理、教育、監督規範會員從業行為,促進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的不斷提高,維護公平和競爭有序的岩土工程業務市場,維護會員智慧財產權,鼓勵和引導會員技術創新,通過資源共享的技術市場為會員創造價值,促進岩土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提高,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及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行業調研、行業發展規劃,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提供行業協會的意見;
(二)組織制訂和實施行業從業規範、規約和職業道德準則;
(三)建立行業技術市場,開展技術交易、技術研發和智慧財產權保護;
(四)接受政府授權進行企業資質審查和認定、行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和管理,組織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考核和評審;
(五)接受政府委託的專項課題研究、諮詢服務;
(六)協調行業企業與政府和其它社會組織、會員之間及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關係;
(七)開展會員市場行為調查,接受和調解處理會員投訴,維護公平市場環境;
(八)開展國內外行業組織、企業的業務合作、學術交流、專業培訓、諮詢服務;
(九)編輯專業刊物。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遵守本會制定的行規行約和本會規章制度,有參加本會的意願;
(二)合法從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地基與基礎工程”和“工程勘察”資質項下業務的本市施工單位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三)合法從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地基與基礎工程”和“工程勘察”資質項下業務並在本市設有分公司的非本市施工單位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四)與岩土工程行業密切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及製造企業和團體;
(五)其他經理事會討論認為有必要吸納且自願參會的單位。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如實填寫會員登記表並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請求並獲得本會保護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四)獲得本會信息、刊物、資料、軟體及其他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反映和投訴工程發包方不公平的市場行為、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請求本會為單位組織專項技術活動權;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規章制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及法定代表人變更時應及時書面告知本會。
第十一條 關聯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同一單位下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法人資格單位,其中一個法人單位已申請成為本會會員,其餘法人單位以同一代表人申請入會,享有有限權利和履行有限義務,後者為“關聯會員”。關聯會員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交納會費,其它權利和義務與普通會員相同。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收取管理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依據“會費收取管理辦法”,決定會費收取具體數額;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審定工作報告(計畫)和財務預算及其執行報告;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單位必須是副會長和會長單位。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開常務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工作會議制度。會長工作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派副會長主持,副會長參加。會長工作會議根據需要組織召開,其職能為綜合協調、專題研究、向常務理事會提供有關決策建議主要工作包括:
(一)研究提出行規行約等協會規章制度的修改完善建議;
(二)協調市場行為,對會員違反行規行約行為研究提出處置建議方案,促進糾紛的化解糾紛;
(三)針對市場中的突出問題,研究確定並組織實施專項調研工作計畫;
(四)根據行業特點和發展規律,以及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提出建立健全行業管理規章制度的工作建議及方案;
(五)分析本地市場情況和企業分布狀況,組織研究提出細化行業管理辦法、建議和對會員有關工作的指導性檔案(草案);
(六)其他適合會長工作會議討論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良好聲譽和社會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能力可以勝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協會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違反章程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3年12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