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介紹
北京孕嬰童用品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孕嬰童用品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MOTHER-INFANT-CHILD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BMICIA。
第二條 北京孕嬰童用品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北京市從事孕嬰童用品生產、銷售和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聯繫政府與企業單位的橋樑作用,維護行業的內部環境,制定和維護行業規則,協調內外關係;廣泛聯繫孕嬰童產業的單位,協調管理者與企業的關係;加強行業自律,全心全意為行業、會員、社會服務。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的方向。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商務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曙光西里甲6號時間國際H座7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推動孕嬰童用品行業的發展,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向業務主管部門反映行業情況,提供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協助政府部門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制訂行業規範標準;
(三)促進會員單位對行業政策法規的理解和執行,加強行業自律,提升行業社會信譽;
(四)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加強與政府部門的信息溝通;組織對會員進行專業培訓,提升行業整體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加強行業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共享;
(五)組織會員單位與國際同行業交流合作,編輯出版相關成果;
(六)推動孕嬰童用品行業誠信建設,提升行業的凝聚力和影響力,教育會員單位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行業良好社會形象;
(七)承擔政府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並積極支持和參與本協會活動;
(三)北京地區的孕嬰童用品生產、銷售和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與其相關的科研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本協會的宗旨和作用,關心本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給予提醒,對連續2年不交會費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作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要會務問題,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屆時根據具體情況可調整會費數額。會費收取管理辦法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由本協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清算財務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2年11月29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結構
一、名譽會長單位
二、會長單位
三、監事長單位
四、常務副會長單位
五、副會長單位
六、監事單位
七、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