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教外留[2003]1號《教育部關於簡化大專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審批手續的通知》精神,結合北京大學學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大學學生辦理出國(境)的審批辦法
- 外文名:Peking University students apply for approval of the country (territory)
- 通過日期:2003年4月8日
- 實行日期:2003年4月10日
(2003年4月8日第488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根據教育部教外留[2003]1號《教育部關於簡化大專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審批手續的通知》精神,結合北京大學學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自費留學
(一)畢業班學生辦理自費留學審批程式
1、從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網頁上下載或到各院(系)就業工作小組領取《北京大學畢業班學生自費出國(境)留學不參加就業申請表》(一式三份)。
2、填好的“申請表”遞交所在院(系)審核,簽署意見並加蓋院系公章。
3、將院(系)審核同意簽字蓋章的“申請表” (一式三份)遞交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審核蓋章後,到國際合作部辦理申請護照手續。
4、憑國際合作部開具給北京市出入境管理處的介紹信,到保衛部糧食戶口辦公室領取戶口卡複印件。
(二)非畢業班本科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審批程式和政策
1、從教務部網頁上下載《北京大學在校本科生自費出國留學申請表》。
2、將“申請表”和國外學校、研究機構的入學通知書、經濟擔保等有關證明檔案一併遞交所在院(系)審核,簽署意見並加蓋院系公章。
3、將院(系)審核同意簽字蓋章的“申請表”和上述檔案遞交教務部教務辦公室審核(驗原件,收複印件),並開具“辦理護照介紹信”到國際合作部辦理申請護照手續。
4、憑國際合作部開具給北京市出入境管理處的介紹信,到保衛部糧食戶口辦公室領取戶口卡複印件。
5、學生可在獲得簽證後辦理離校手續,符合肄業條件的可申領肄業證書。不辦理離校手續的不發肄業證書。
6、學生在申辦出國(境)手續的過程中仍應按時註冊上課,無故曠課的將按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7、凡經學校批准並辦完離校手續的自費出國留學的非應屆畢業本科生,自辦理離校之日起可保留學籍一年。
(三)委託培養的學生、享受定向獎學金的學生按學生與定向單位協定辦理。
(四)非畢業班研究生在學期間不予辦理自費出國留學事宜。
二、公派出國
(一)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派出計畫內的公派項目和學校校際交流項目的出國(境)留學及由學校組團赴國(境)外參加交流活動,須填寫“北京大學學生出訪申報表”(國家公派的另加“J108表”),附申請人父母、配偶或親屬簽字同意的原件,經所在院(系)審核同意簽署意見並加蓋院系公章,本科生送教務部教務辦公室會簽、研究生送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會簽後,到國際合作部派出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二)已持有護照者,填寫“北京大學學生出訪申報表”後,本科生交教務部教務辦公室,研究生交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
(三)出國(境)學習期限超過三個月的,本科生到教務部教務辦公室、研究生到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辦理停學等相關手續以作備案。未辦理有關手續的,學校不予承認在外學習的學分,並按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委託、定向培養及戶口檔案不在學校的自籌經費學生,應有委培、定向單位委託辦理的正式公函。或在本人戶口檔案所在地辦理,到學校相關部門備案。
三、探親、訪友、旅遊
為了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學生在學期中間不得請假出國探親、訪友、旅遊(因直系親屬發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除外)。利用寒暑假出國探親、訪友、旅遊的,應如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一)辦理程式
1、在校學生申請出國探親、訪友、旅遊,須填寫“北京大學學生假期出國(境)旅遊、探親、訪友申請表”,探望父母以外的親友或旅遊者,須有申請人父母、配偶或親屬在申請書上籤字同意,院(系)主管領導審核簽字蓋院系公章。
2、持上述檔案,本科生到教務部教務辦公室、研究生到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開具“辦理護照介紹信”後,再到國際合作部派出辦公室開具證明,去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護照。
3、申請出國探親訪友、旅遊的學生,學校不予辦理在校學習成績單以及與探親訪友等無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4、已持有護照者,須填寫“北京大學學生出國(境)旅遊、探親、訪友申請表”,並交所在院系教務辦公室備案。
(二)出國探親、訪友、旅遊的學生,應按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曠課論,由所在院(系)上報教務部或研究生院,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超期兩周者,由學校註銷其學籍。因探親、訪友、旅遊不返而註銷學籍的學生,學校不發任何學歷證明,不出具任何證明材料。
(三)委託、定向培養及戶口檔案不在學校的自籌經費學生,應有委培、定向單位委託辦理的正式公函。或在本人戶口檔案所在地辦理,到學校相關部門備案。
(四)畢業班學生最後一個學期,不辦理假期出國旅遊、探親、訪友。
四、學生出國(境)期間一切責任自負。
五、學生申請辦理自費出國手續,須交手續費。
六、本辦法經2003年4月8日第488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2003年4月10日開始實行,由教務部、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學校以往發布的有關學生辦理出國(境)的審批辦法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