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文
《北京協和醫學院章程》已於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06號)。根據2011年11月28日發布的《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1號) “經核准機關核准的章程文本為正式文本。高等學校應當以學校名義發布章程的正式文本,並向本校和社會公開”的規定,現將核准書向全校和社會公開。(見附屬檔案)
特此通告。
附屬檔案:《北京協和醫學院章程》
北京協和醫學院
2017-03-30
章程全文
序 言
北京協和醫學院創辦於1917年,英文名為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原中文名為私立北平協和醫學院,是我國最早設定八年制醫學教育和護理本科教育的醫學院校。1941年12月日軍占領學校,被迫停辦。學校下屬護校於1943年9月在成都借
華西大學及醫院部分校舍和設備條件重建護校,1946年6月返回北平。1948年學校收回全部校舍,在北平復校。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和衛生部接管私立北平協和醫學院,學校改名為中國協和醫學院。1952年起中國協和醫學院劃歸中央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建制。1953年學校停止招生,向幹部進修學院過渡。1956年學校劃歸中央衛生部領導,1957年與
中國醫學科學院合併。1959年由中國醫學科學院籌備,恢復長學制的醫學院,命名為中國醫科大學。1970年學校停辦。1978年學校恢復辦學,改名為
中國首都醫科大學。1985年學校改名為
中國協和醫科大學。2006年學校更名為北京協和醫學院。
北京協和醫學院是我國現代醫學教育的搖籃,在我國率先按照《弗萊克斯納報告》引入現代醫學教育理念和培養模式。在長期辦學中形成了強調能力素質培養、強調基礎紮實寬厚、強調科學嚴謹求真、強調理論聯繫實際的協和育人特點,堅持“三基”(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三嚴”(嚴格要求、嚴密方法、嚴肅態度),為新中國醫療衛生事業培養了大批的學科奠基人和學術骨幹。
北京協和醫學院現與中國醫學科學院實行院校合一的管理體制,中國醫學科學院為學校提供雄厚的師資和技術力量,學校為中國醫學科學院培養高層次的人才,相互依託,優勢互補,教研相長。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秉承“嚴謹、博精、創新、奉獻”的協和精神,根據國際醫學教育發展趨勢,結合中國實際要求,致力於推進中國醫學教育的發展,培養能推動和促進醫學科學發展的專業人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的培養目標,規範辦學行為,實現學校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北京協和醫學院;英文全稱為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英文縮寫為PUMC。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北京市東城區東單三條9號。
第四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學校依法享有教學、科學研究、行政及財務等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學校與中國醫學科學院實行院校合一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學校的發展定位是根據國際醫學教育發展趨勢,結合中國實際要求,培養能推動和促進醫學科學發展的專業人才。學校的培養目標是培養素質優良、道德高尚並具有較大發展潛能和較強適應性的各種卓越醫學人才。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協和醫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行政、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對校內公共事務實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和屬地管理,學校對所屬的學院在教學上實行垂直領導和定期教學質量監控、檢查。
學校功能教育形式
第八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醫療、預防等社會服務,開展國際交流等活動。
第九條 學校堅持協和文化傳承與創新,在堅持培養卓越醫學人才的基礎上,根據國際醫學教育發展趨勢、我國人民健康需求以及醫學科學人才隊伍建設發展需求,確定和調整辦學規模、結構。
第十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八年制醫學教育為中心。適度發展臨床護理本、專科教學,加強畢業後醫學教育,發展和健全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二條 學校依據法律和國家招生政策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十六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醫學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活躍學術氛圍、堅持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服務社會。
第十八條 學校實施開放發展戰略,依法開展國內、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醫學教育前進和發展。
組織與結構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組織機構,並決定其職權職責範圍。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協和醫學院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其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九)審議通過學校的章程。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協和醫學院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協和醫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等事務,其職權和職責是:
(一)擬訂學校的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經過相應組織程式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各種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聘用(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四)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
(五)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 學校與中國醫學科學院實行院校合一的管理體制,院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議事決策機構。院校長辦公會成員由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根據會議議題需要還可要求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院校長辦公會定期召開,由院校長主持。
第二十六條 院校長辦公會主要職權是:
(一)傳達上級主管部門關於教學工作的重要指示或工作會議精神,並研究貫徹意見;
(二)討論落實黨委全委會(常委會)關於學校辦學方針、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決定的實施意見和重要措施;
(三)制定和落實學校年度工作計畫、學期工作安排、校長工作報告和向上級的重要請示報告;
(四)對學校教學、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財務、基本建設、國際化辦學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五)審定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有影響的重大資金籌措和使用、基本建設計畫、學校財務經濟政策、重大資金項目等事項;
(六)審定以學校名義發布的涉及學校行政工作全局的規範性檔案,以及涉及師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規定;
(七)定期聽取學生管理部門工作匯報,對學生心理諮詢、貧困學生資助及畢業生就業等重要工作研究、審定;
(八)審定校級教學成果及校級行政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批准學生學籍註銷及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
(九)聽取二級學院(系)、部門有關行政工作重要事項的匯報,並就有關事項作出決定;
(十) 其他應由院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工作和事項。
第二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依其章程審議學科的設定及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科學研究成果,受理學術爭議,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十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領導下,履行與授予學位相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統籌協調學位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及有關規定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負責學科建設規劃、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專家委員會、教學督導委員會、本專科教學工作委員會、研究生教育工作委員會、繼續教育委員會、學生工作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實施教授治學。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和總體發展建設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一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各機構依據學校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校可以與外界締結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規劃和教育教學需要設定二級學院。二級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
二級學院依照有關規定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決定本單位教學、研究、人事、財務等重要事項。
教職員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用(任)制度;
(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用(任)制度。學校與中國醫學科學院實行院校合一的管理體制,教學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必須經學校教學系列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學校予以聘任;
(三)管理人員實行聘用(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聘用(任)及勞動契約制度。
第三十七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學校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傳承文化,傳播先進思想,培育醫學精英人才。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條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四十三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教職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學生及校友
第一節 學生
第四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獎勵和資助;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全面素質培育的環境和條件,重視心理健康教育、諮詢,提供心理測試、危機干預等服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形式的資助項目。
第五十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種類由輕至重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違反學籍管理的學生依法給予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等處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培養學生珍視生命、勇於奉獻和嚴謹科學的態度,樹立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職業精神。
第五十三條 學校支持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鼓勵學生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學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對於有關學生切身利益的問題,學生可以通過正當渠道向學校反映。
第五十四條 學生社團是本校學生自願組織的民眾性團體,經過學校批准成立,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十五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二節 校 友
第五十六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工作或進修過的人員。
第五十七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資產經費後勤
第五十八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和無形資產等。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學校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主管財務的學校領導定期向學校黨委常委會、院校長辦公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學校資金收支及財務管理狀況。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的資產,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校訓校徽校歌校慶
第六十六條 學校的校訓是:“嚴謹、博精、創新、奉獻”。
第六十七條 校徽為“和之璧”,寓意為中西合璧,其綠色和白色象徵生命的常新與永恆。校徽的內容為盾牌、殿堂、桂冠、玉蘭、綬帶及學校中英文名稱。
第六十八條 學校的校歌是《
協和頌》(PUMC Song)。
第六十九條 學校確定每年的9月第三周的周五為校慶日。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由院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提交黨委常委會討論審定,報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生效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修訂,需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章程修訂程式同章程制定程式。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