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北京公益服務發展促進會是由希望旅程民間公益組織發展而來,由北京市長期從事公益事業實踐及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事業的愛心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民政局。
根據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規定,2016年北京市民政局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276個社會組織從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社會評價和誠信建設五方面進行了評估。經過評估審核專業委員會對評估機構做出的初評結果進行評審、在北京市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台上對初評結果向社會進行公示和專家委員會對提出等級覆核要求的社會組織進行覆核,最終確定了276個市級社會組織的評估等級。北京公益服務發展促進會被評為5A級單位。
希望旅程創辦十多年來,已發展成為專業性較強的公益文化傳播和
公益服務機構。為北京市安全社區建設、公益社區建設、文化社區建設等服務民生項目做出了積極探索和實踐。
希望旅程公益組織多次承擔過大型機關、團體委託的公益服務項目,多個公益項目得到了社會認可和廣大市民的積極參與。經新華社、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中央電視台、
北京電視台、京華時報、北京晚報、北京日報、法制晚報、中國青年報、人民政協報等眾多媒體宣傳報導,在社會上產生廣泛的影響,對促進北京市公益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截止2011年底,參加過活動的市民達50萬人次,有5萬多人長期性參與公益活動,形成了穩固的公益資源。
希望旅程長期服務在公益事業基層,民眾基礎好,參與性強,公信力大。在企業公益項目執行、社區和高校公益項目服務、公益理論研究、志願服務、公益項目社會效果評估、公益創新等多方面進行了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希望旅程分別榮獲了2007年和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慈善獎有關獎項,2008年創辦人王劍峰(蒙古族名字:塔林夫)在人民大會堂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胡錦濤總書記、李克強副總理等領導親切接見,並被授予“全國優秀慈善工作者”稱號。
隨著公益文化傳播力度增大,公益事業深入人心,參與公益的組織和人員劇增,如何更規範開展公益服務,對公益項目進行規範化運作,為建設和諧社區服務,更好地促進北京市公益事業健康持續發展,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為目標的北京公益服務發展促進會應運而生。
希望旅程十餘年的發展,積累了豐富的公益服務經驗,團結了大量公益服務人才,北京公益服務發展促進會的成立,對北京市公益事業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促進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
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創始期
2000年及之前發起希望旅程自覺資助行為 以同事、同學、朋友、鄰居為主。範圍小參與人少。2001年-2003年自發開展扶貧開發、助學工作 參加資助人群擴大,社會各界人士參與到愛心活動中來。尤其是有專業技術背景的專家學者加入到志願者隊伍中來,增強了志願服務能力。
發展期
2004年持續開展扶貧開發工作 發起“播種愛心、點燃希望”大型愛心項目 參與志願者數量劇增,群體分布素質較高,以車友會志願者,大學生志願者,專家學者志願者居多。不完全統計,2004年參加志願服務人數超過2000多2005年全年深入開展“播種愛心、點燃希望”活動;發起“西部溫暖計畫”,同時開展了沙化研究和治理項目通過媒體宣傳和志願者推廣,參與希望旅程公益活動志願者數量大增。2005年有1萬多名志願者參加了希望旅程的公益活動。2006年深入開展“播種愛心、點燃希望”和“西部溫暖計畫”項目;開展了沙地、環保教育宣傳等活動在全國21個城市同時舉辦了“百萬捷達百萬情”捷達車主捐書助學大型活動2007年西部溫暖計畫 國學普及推廣項目
穩步發展期
2008年1、萬里救援青海玉樹多多峽谷270名發病學生行動;2、“希望旅程與愛同行――救援震區緊急募捐行動”;3、百家車友會共襄義舉,三千名車友奉獻愛心――“心心點燈·希望旅程與愛同行” 為災區孩子募捐小書包活動;4、西部溫暖計畫項目持續開展;5、聯合民政部中民捐贈中心和媒體緊急救助河南打工女孩行動;6、與北京師範大學公益研究中心達成共建合作。2009年回訪災區行動;西部溫暖計畫項目;援助玉樹災區;希望旅程志願者培訓基地成立。2010年“西部溫暖計畫”開展六周年;平民慈善宣講團;企業慈善指南
改革期
2011年
西部溫暖計畫;平民慈善宣講團;企業慈善指南;資助貴州省畢節地區貧困學生詞典活動。啟動社區公益書屋項目,建立了回龍觀公益書屋。
建設宗旨
弘揚公益精神,傳播公益文化,探索公益創新,提供公益服務,組織公益活動,開展公益理論研究,促進公益發展。
業務範圍
(一)弘揚公益精神,傳播公益文化,組織公益活動,為北京市相關公益活動提供公益服務,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推動和協助社區、高校、企業部門開展公益活動,積極實施開展服務民生項目及活動。
(三)組織召開綜合性或專題性工作交流會、報告會和研討會及專業培訓,組織和邀請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舉辦專題講座,促進與國內外公益組織或機構間的交流活動。
(四)承接社會委託的課題研究,組織出版工作通訊、書刊,交流學術信息、資料。
(五)調研反映各界人士對公益事業發展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六)接受社會捐贈,實施公益項目,開展社會救助。
(七)積極開展社區公益項目、社區文化項目;積極組織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公益事業發展,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八)實施公益服務人才培養計畫,為公益服務培養專門人才。
相關人物
塔林夫,漢族名字王劍峰,平民
慈善事業的倡導者、研究者、實踐者。現任
北京公益服務發展促進會會長。曾從事民辦教育研究工作,20世紀90年代中期,作為副主編,同教育部原副部長張健、全國政協委員李燕傑等領導和學者共同編纂出版了我國民辦教育第一部工具辭書《中國社會力量辦學大辭典》(360萬字,紅旗出版社1997年版),為推動我國民辦教育文獻整理和理論研究工作做出了貢獻。
塔林夫於2000年投身公益慈善事業,創辦了“
希望旅程志願者團體”優秀慈善品牌項目。2008年與北京師範大學社會公益研究中心(又名非營利管理研究中心)達成研究生培養實踐共建合作。塔林夫是北京公益學學會發起人之一,他對社會公益體系構建、公益理論及其學科建設、公益行銷、企業社會責任等關乎公益慈善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系列問題進行了研究探索。2008年,在人民大會堂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胡錦濤、李克強等中央領導親切接見,並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授予“全國優秀慈善工作者”稱號。
2001年,塔林夫對距離北京最近的一處沙塵暴源頭—渾善達克沙地進行了全面考察,對沙地周邊的自然環境、人文情況進行了研究,提出了生態恢復防沙治沙理念,並經民政部門批准正式成立了“渾善達克沙地治理協會”。圍繞渾善達克沙地生態治理,積極推動當地環保項目建設,支持農牧民改善生產方式,促進地方政府和農牧民開展合作。
塔林夫發起創立的希望旅程公益服務組織是由來自政府部門、社區、高校、媒體、車友會等領域熱心人士共同參與的,以為社區公益和高校公益提供服務,保護生態環境、幫扶弱勢群體、研究中國慈善事業發展規律為宗旨的公益組織。 “希望旅程”為愛心人士和機構直接參與公益活動提供了渠道,為全社會參與公益活動提供了新思路。截至2011年底,希望旅程已累計參與活動志願者10餘萬人,參與車輛5萬多輛。在內蒙古渾善達克沙地建立了兩個治沙志願者基地,在河北宣化縣黃羊灘沙地建立了志願者生態林,組織了多次沙地考察活動,積累了大量一手資料,為環境保護和沙地治理積累了大量科學依據。
“希望旅程”先後發起了“播種愛心點燃希望”、“百萬捷達車主捐書助學”、“西部溫暖計畫”、“心心點燈愛相隨”等多項主題公益活動。為河北、內蒙古、甘肅、貴州 、四川等30多所貧困學校建立了圖書室,為青海省循化縣、陝西略陽縣、河北赤城縣牧馬堡國小、河北圍場縣御道口牧區學校、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察右旗宏盤鄉中心國小、內蒙古正鑲白旗等數十所學校援助了大量生活用品、文體用品、學習用品,為2000多名貧困學生提供了“1對1”助學資助,現已有1萬多名貧困生、50餘萬西部欠發達地區特困民眾得到了“希望旅程”的幫助。
希望旅程建立了良好的社會聲譽,長期參與活動的志願者已超過十萬人。從志願者招募,貧困地區考察,貧困家庭或貧困學生走訪,物品募集,物流運輸,儲存,活動組織,救助基地建設,媒體報導等多方面,形成了完善穩定的運作體系和良性循環的公益事業發展模式。希望旅程現在已發展成為有自己特色的民間公益機構。2008年“希望旅程志願者團體”獲民政部“中華慈善獎”最具愛心行為楷模提名獎,這是“中華慈善獎”評選以來惟一入圍的民間公益群體。
2012年7月,“希望旅程”正式在北京市民政局註冊成為北京公益服務發展促進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民政局。宗旨是:弘揚公益精神,傳播公益文化,探索公益創新,提供公益服務,組織公益活動,開展公益理論研究,促進公益發展。
新華通訊社、中央電視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數位電視車迷頻道、旅遊衛視、廣東衛視、天津電視台、內蒙古衛視、《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中國青年報》、《人民政協報》、《德育教育》、《中華工商時報》、《中國經濟時報》、《中國交通報》、《文匯報》、《財富時報》、《公益時報》,《現代司機報》、《車友報》、《北京日報》、《北京青年報》、《國際商報》、《汽車時尚報》、《深圳特區報》、《當代汽車報》、《瀋陽日報》、《長春日報》、《精品購物指南》、《網路導報》、《法制晚報》、新浪網、搜狐網、中華網等數百家媒體及網站對“希望旅程”的活動予以了宣傳和報導。 希望旅程,與愛同行!
組織章程
北京公益服務發展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北京公益服務發展促進會。(英文譯名:BeiJing Public service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促進會是由北京市長期從事公益事業實踐及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事業的愛心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促進會宗旨:弘揚公益精神,傳播公益文化,探索公益創新,提供公益服務,組織公益活動,開展公益理論研究,培養公益服務人才,促進公益服務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促進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促進會地址位於: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北回歸線107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促進會業務範圍:
(一)弘揚公益精神,傳播公益文化,組織公益活動,為北京市相關公益活動提供公益服務,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推動和協助社區、高校、企業部門開展公益活動,積極實施開展服務民生項目及活動。
(三)組織召開綜合性或專題性工作交流會、報告會和研討會及專業培訓,組織和邀請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舉辦專題講座,促進與國內外公益組織或機構間的交流活動。
(四)承接社會委託的課題研究,組織出版工作通訊、書刊,交流學術信息、資料。
(五)調研反映各界人士對公益事業發展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六)接受社會捐贈,實施公益項目,開展社會救助。
(七)積極開展社區公益項目、社區文化項目;積極組織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公益事業發展,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八)實施公益服務人才培養計畫,為公益服務培養專門人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促進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1、擁護本促進會章程;
2、有加入本促進會的意願;
3、履行入會手續;
4、有能力支持參與本促進會組織的活動。
(二)個人會員:
1、擁護本促進會的章程;
2、志願加入本促進會,履行入會手續;
3、在公益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力;
4、熱心和積極支持本促進會工作,能積極參加促進會組織開展的公益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本促進會活動的權利;
(二)本促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閱讀、使用本促進會有關書籍、資料、內部刊物、網站的權利;
(四)監督本促進會工作並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促進會章程、執行本促進會決議;
(二)維護本促進會聲譽及形象;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參加一定次數促進會組織的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促進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促進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或有損本促進會聲譽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促進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促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促進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駐會副理事長召集,每年召開四到六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有1/3常務理事提議,必須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常務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促進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促進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促進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促進會秘書長為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促進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履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六)定期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七)處理促進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監事會
本促進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促進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促進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促進會成員違反本促進會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促進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促進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促進會按照本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日起30日內,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變更及終止程式
第四十二條?本促進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單位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涉及登記證書及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三條 本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2年7月7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促進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