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健品協會

北京保健品協會

北京保健品協會是北京保健品化妝品協會的前身,協會於2016年4月8日經會員大會通過更名決議,同年5月經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經信委批准,“北京保健品協會”正式更名為“北京保健品化妝品協會”。

協會由北京保健食品行業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業為核心組成的行業協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現有100多家會員單位,於1995年成立。協會的上級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業務指導單位為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登記發證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保健品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Health Products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95年
  • 組織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協會職能,協會章程,專業委員會,研發專業委員會,保健食品GMP專業委員會,廣宣專業委員會,流通專業委員會,蜂產品專業委員會,

協會簡介

北京保健品協會是由北京保健食品行業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業為核心組成的行業協會,現有100多家會員單位,於1995年成立。協會的上級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業務指導單位為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登記發證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協會職能

北京保健品協會四大職能:
一、組織職能:增強企業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維護企業共同的經濟權益,規範市場行為,調配市場資源。
二、協調職能:發揮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較好地處理和協調各類關係,從而減少單個企業的運作成本,提高效率。
三、服務職能: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類專業服務,維護成員企業利益,實現公正公平的自律性機構。提供各種市場信息,提供法律方面的諮詢與服務,協調與仲裁貿易糾紛,舉辦產品信息發布和展銷,進行業務培訓等。
四、政府委託的職能:協會制定的行業規定會形成國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目前的主要工作有:受北京市食藥監局委託承擔北京市保健食品廣告的受理、技術審查等相關工作;受北京市食藥監局委託進行保健食品違規廣告監測工作;每年開展行業調研工作,編寫《北京保健食品行業年度調研報告》,向市政府、市經信委和市食藥監局等政府機關上報,並通報會員單位以作為決策和管理的依據,各項相關法律法規的持續培訓工作,以及經信委、食藥局、民政局臨時通知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保健品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Health Products Association,縮寫BJHPA。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地區從事醫療衛生、養生保健等保健品產業的生產、經營、科研開發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貫徹科學發展觀,加強誠信建設,提倡誠信經商,誠信興企。以服務為宗旨,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與紐帶作用,為企業、行業、政府服務。團結和組織本行業的工作者,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和會員的共同願望,致力於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增強企業競爭力,積極推進保健品產業的振興和名牌戰略的實施,為保健品產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83號東九樓53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經政府授權或委託,開展行業調研,對行業相關政策和立法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市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二)經政府授權或委託,開展行業統計,收集、整理、分析、發布國內外有關保健品的科技、市場、管理及發展動態等信息;
(三)開展行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舉辦保健產品展示會、博覽會、新聞發布會,推介保健產品和服務,組織市場拓展,參與保健品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工作;
(四)開展本行業內名牌企業、名牌產品建設評選工作,構築“京牌保健品”品牌形象;
(五)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進行技術、市場與經營管理諮詢服務,編輯出版行業刊物、簡報,為行業發展服務;
(六)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保障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規範行業行為;
(七)代表和維護本行業的共同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和建議,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八) 開展北京地區保健食品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會員單位誠信自律管理制度、準入與退出誠信審核制度、信用評價和認證制度及行規行約,引導會員單位加強誠信自律,不斷提升誠信自律管理水平;
(九)承擔政府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研究開發保健品相關產品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提請本團體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和積極參與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七)遵守本團體章程及行規行約;
(八)履行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5年3月3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專業委員會

研發專業委員會

為會員單位提供前沿的研發成果、試驗方法、檢測手段,最新政策法規的解讀,以及新產品研發報批和備案生產過程中需要提前規避的問題,定期向會員單位公示調研報告,加速會員單位產品研發與轉換進程,為會員單位的產品研發報批備案和再註冊工作提供幫助的機構委員會。

保健食品GMP專業委員會

及時為會員單位解讀國家新版保健食品GMP的相關要求,協助會員單位加速辦理建設項目設計施工與項目竣工許可證,為會員單位提供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立項、設計報備,直至竣工驗收到正式投產,為會員單位廠房設計與建設施工提供幫助的機構委員會。

廣宣專業委員會

搭建並長期維護媒體宣傳單位與政府主管部門和本協會的溝通橋樑,完成政府相關調研報告,適時安排媒體見面會,協助食藥監局和會員單位處理應急事件,做好媒體公關,為會員單位的廣告審查提供綠色通道,為會員單位的廣告宣傳製作、播出提供幫助的機構委員會。

流通專業委員會

定期組織京牌保健品展示展銷會(大包會),向社會公示會員單位動態,及時向會員單位提供消費者調研報告,介紹最新銷售模式與技巧,協助政府與會員單位維護權益,打擊誇大宣傳和假冒偽劣,為會員單位產品進店、上網、會展等提供幫助的機構委員會。

蜂產品專業委員會

為會員單位提供蜂產品行業相關信息,通過規範化的管理,嚴厲打擊假冒偽劣蜂產品,淨化蜂產品市場。並定期與全國蜂產品行業進行交流,為廣大會員帶來更多蜂產品行業新標準、新技術,為會員提高蜂產品生產技術,開發新項目提供幫助的機構委員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