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設備動力管理規定

化工設備動力管理規定總共有十一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工設備動力管理規定
  • 類別:規定條例
  • 總數:十一章
  • 範疇:設備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加強化學工業設備動力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化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設備和動力的管理工作。設備管理包括:化肥、化工、新型材料、橡膠塑膠加工、化學礦山、機械製造生產及動力供應、機電修理、起重運輸的設備、儀器儀表、管道、工業建築物、構築物、設備基礎等(以下簡稱設備)管理工作。動力管理包括:水、電、汽、風、冷的生產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三條 企業的設備管理應當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畫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設備動力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設備和動力工作進行綜合管理,不斷改善和提高裝備素質,保持設備完好和穩定的動力供應,在確保全全生產的條件下,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以取得企業最好的投資效益。
第五條 對化學工業企業主要設備實行由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分級監督檢查和由企業負責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並按照職責對企業設備動力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化工各級管理部門應按照化工企業集中程度和行業共性,積極推進檢修專業化協作工作,支持開展壓力容器、防腐蝕、潤滑、密封和維修技術的研究工作。
第七條 企業應根據工藝流程特點和裝備水平,在不斷完善現有的設備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的基礎上,積極採用先進管理方法和以設備狀態監測為基礎的各種維修先進技術。
第八條 企業廠長在任期內必須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設備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實行生產與設備並重的原則,全面負責企業的設備動力管理工作,並在責任目標中包括以下設備動力管理內容:
(一)達到並保持無泄漏工廠標準。
(二)必須明確與設備動力管理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人員。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和設備折舊基金,並保證用於設備大修及改造更新。
(四)有關設備動力的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設備改造更新計畫,設備新度係數等)由廠長與主管部門簽定。
設備較複雜的大、中型企業,可委託設備副廠長具體負責設備動力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化工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及企業主管部門設備動力管理工作職責
第九條 化工部在設備動力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化工行業設備動力管理的,規劃和規章。
(二)組織化工系統的設備動力檢修專業協作。
(三)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化工企業的設備動力工作。
(四)組織交流和推廣設備動力綜合管理的先進方法和檢修新技術。
(五)組織設備動力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六)參與化工設備動力的發展規劃,引進設備審查和進口設備國產化等工作。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在設備動力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化工部有關設備動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地區化工設備動力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地區化工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地區性化工設備動力檢修專業化協作,推廣檢修、動力供應社會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組織本地區化工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的經驗交流。職工的業務培訓。為企業的設備動力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
(五)收集匯總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的統計報表並負責分析處理和上報。
(六)參與基建項目的投資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七)參與企業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八)組織檢查驗收無泄漏工廠和設備評優活動。
第十一條 企業主管部門在設備動力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設備動力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決定,調查研究掌握設備技術狀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二)組織、監督企業加強設備動力工作的基礎工作,做好廠際設備檢查評比和設備技術狀況分析及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總結,收集匯總上報機動季(月)報表。
(三)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審批所屬企業的固定。資產的增值、調撥和報廢工作;並參與重點基本建設項目、技措、安措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四)組織所屬企業編制年度大修、系統(裝置)大修計畫,搞好綜合平衡和審批工作,並檢查計畫完成情況。
(五)督促、檢查企業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設施、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參加設備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工作。
(六)開展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套用和推廣。
(七)協同有關部門搞好設備動力技術力量的培訓考核工作。
第三章 設備的規劃、選購及安裝調試
第十二條 企業必須做好設備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設計、製造)及安裝調試等管理工作。企業購置重要生產設備時,應由廠長(設備副廠長、總工程師)召集計畫、財務、生產工藝、設備動力、物資供應等部門人員,對新設備技術性能提出要求,並進行技術經濟綜合論證後,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三條 企業自製設備,要嚴格遵照國家的設計、製造標準。設計方案應在收集現有設備使用、檢修經驗的基礎上採用先進技術,並邀請設備動力、操作使用方面的人員參加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設備製成後,應附上完整的技術資料交付使用部門。
第十四條 企業選購的進口設備,應當有使用和安裝說明書、必要的檢測儀器和維修備件。企業應在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參加下組織開箱檢查,認真對設備資料、隨機備件和專用工具進行清點、驗收,並及時組織安裝、調試和投入使用;如發現問題,應當在索賠期內提出索賠。
第十五條設備製造部門應當與用戶建立設備使用信息反饋制度,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做好設備售後服務工作。
第四章 設備的使用和維護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加強設備的使用和維護保養工作,並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設備必須具備操作使用規程、維護規程和安全規程,各生產崗位必須具備設備管理專責制、巡迴檢查制、維護保養制和交接班。
(二)對操作人員要加強培訓。操作人員須做到“四懂”、“三會”,即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並定期進行技術考核,作為技術晉升的依據。新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什操作。
(三)建立設備潤滑管理制度,堅持“五定”、“三級過濾”,在保證設備潤滑良好的條件下,力求節約油料消耗。
(四)設備應經常保持整潔,消除跑冒滴漏,達到設備完好和無泄漏標準,搞好文明生產。
(五)備用設備應處於良好狀態。停用閒置設備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要注意防塵、防潮、防凍、防腐蝕,對於傳動設備還要定期進行注油盤車(氮封設備要定期檢查保壓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對動力、在重、運輸、儀器儀表、蒸汽鍋爐和壓力容器等設備的維護、檢測和現場試驗,及時消除缺陷和隱患,保持完好狀態,確保全全生產。
第五章 設備的檢修
第十八條 設備檢修應以時間周期為依據的計畫檢修為主,逐步發展到以設備實際狀態的監測為基礎的檢修制度。
改變修理方式時,應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執行。執行計畫檢修的設備必須具備以下基本資料:
(-)設備的檢修規程。
(二)設備檢修的工時定額標準。
(三)設備安全檢修規程。
第十九條 企業應根據設備檢修周期、實際運轉狀況以及綜合平衡結果,編制年、季、月的大、中、小修計畫及系統(裝置)停車大修計畫,作為編制生產計畫的依據,檢修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調整計畫應報請主管部門批准。
設備檢修要按照科學文明檢修的要求,編制好檢修方案。不具備施工條件,不得草率停工檢修。
第二十條 企業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及設備報廢殘值和有償調撥資金,應由設備管理部門編制計畫,統一掌握使用,財務部門監督。設備進行改造更新時,大修理基金可同折舊基金合併使用,以滿足技術進步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備品配件是檢修的重要物質基礎,一般應集中在設備動力部門統一管理。為了保證設備正常維護和計畫檢修的需要,要抓好用、管、修、供四個環節,同時作好進行備件的國產化工作。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在保證設備檢修質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先進的修復技術進行修複利用。節約檢修資金。
第六章 設備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三條 企業設備動力部門應設專人負責設備改造和更新工作,參與編制中長期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對重要設備的改造和更新,必須事先進行安全可靠性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一十五條 企業設備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主要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條 企業對設備改造驗收後新增的價值,不論費用來自何種渠道,都應當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應當報廢更新。
(一)經過預測,繼續大修理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二)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頒布不能繼續使用的。
(六)其它應當淘汰的。
第二十八條 企業出租、轉讓或者報廢設備,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出租、轉讓、報廢設備所取得的收益,必須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設備動力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 企業工程竣工時,基建部門必須會同設備動力部門及有關單位共同進行驗收,符合質量標準並試運行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重要項目廠(礦)領導必須參加。
新安裝設備的技術資料、隨機附屬檔案及專用工具等,應由基建部門在驗收時一併移交給生產單位。
企業設備動力部門在設備正式投入生產前,必須建立健全有關設備管理規章制度和台帳,主要設備必須建立健全完整、準確的技術檔案,包括化工專用設備的設計製造的技術資料,安裝、試車記錄,地面標誌,歷年檢修、試驗、鑑定及結構改進記錄,主要易損件圖紙,累計運行時間、設備事故記錄等。
第三十條 企業必須制定設備檢修的工時、資金、消耗、儲備定額及實際消耗的統計分析。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在抓好設備完好率、靜密封點泄漏率的同時,並對裝置開工率、負荷率、設備運轉率、出力率、大修完成率,維修費用、設備事故等進行統計分析和經濟技術評價工作,並按化工部制定的統計表上報。
第三十二條 化工企業設備動力管理要堅持安全和效益相結合的原則,設備製造、使用、維護、檢修、改造、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都要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化工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安全檢修制度、規程。作業過程應遵守“化工企業通用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三條 企業發生設備事故,按設備事故管理制度辦理、其中,特大事故必須在24小時之內上報化工部;對隱瞞事故或逾期不報的企業要追究責任。
第八章 動力管理
第三十四條 企業在編制年、季、月生產計畫的同時,應認真做好動力供應平衡工作,加強對動力生產管理和監督使用,確保正常供應和安全經濟合理運行。做到生產有計畫、使用有標準、消耗有定額、物料有計量、節能有措施,不斷降低動力消耗定額和成本。
第三十五條 為了確保電力設備的正常運行,企業應編制電氣預防性試驗、事故防範措施計畫,以及提高設備效能的技術措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做好工業用水的管理工作,積極採用循環水(化學污水的處理排放除外),加強水質處理。
第三十六條 加強供熱、風、冷的管理工作,確保生產需求。
第九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 大力開展人員培訓,提高各級設備動力管理人員的素質,提高維修人員的維修技能,提高操作人員對正確使用設備的認識與了解。培訓設備動力管理及維修的後備力量。
(一)部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設備動力管理人員和重點化工企業負責設備動力管理的廠長、設備動力處(科)長以及部分設備動力管理工程師的培訓。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化工局(公司)負責對企業設備動力管理工程師及中小企業負責設備動力管理的廠長、設備動力科長(股)長的培訓。
(三)企業要組織好基層設備動力管理人員(包括機械員,工段長等)和維修人員、操作人員的培訓。
第三十九條 企業設備動力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一般應當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的),具有一定實踐經驗並達到化上系統管理崗位科、處長職務規範標準,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十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條 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及其它化工主管部幾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設備動力管理的評優活動,對設備動力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企業,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一條 企業根據設備動力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定期開展評比競賽活動。評比競賽活動可以在單位間、個人間及機台間進行。對設備動力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職工和集體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二條 企業主管部門對於因設備管理混亂、設備嚴重失修而影響生產的企業,應當令其限期整頓,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員或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設備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原則上亦適用於集體所有制化工企業。科研、基建等化工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與國務院有關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化工部生產綜合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82)化生字第809號文《化學工業機械動力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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