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業工程預、決算審計規定》在1995.07.21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工行業工程預、決算審計規定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5.07.21
- 實施時間:1995.07.21
第一條:為加強對工程預、決算的監督、管理和合理合法使用建設資金,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審計署、國家計委、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建設部制定的《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工前審計暫行辦法》及《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試行辦法》,結合化工行業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化工行業,凡屬基本建設工程、技改技措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維修工程等的預、決算,均屬本規定審計範圍。
第三條:工程預、決算審計的程式為:
工程簽約前編制的工程預算書,經企業主管業務部門審核後,連同施工圖和承建單位等級證明、營業執照等有關資料送企業內審機構審計。
工程竣工時編制的工程決算書,經企業主管業務部門審核後,連同工程竣工驗收單、項目洽談單、清工記錄和工程變更資料等,送企業內審機構審計後方可依據審計結論進行決算並付款。
第四條:工程預、決算審計的內容:
1.工程量: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真實,計算方法是否符合規則。
2.定額:定額的套用和基價的換算是否合規、正確。
3.費用:工程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其他費用的計算是否合規、正確。
4.材料價差:
(1)係數材料價差的計算是否符合規定。
(2)單項找差的材料價格是否符合規定。購料憑證是否合規、真實,是否與當時市場實際價格相吻合。
5.資料:所提供的等級證明、營業執照、洽談單、清工記錄、工程復更、竣工驗收單等資料是否合規、真實,手續是否齊全。
第五條:工程預、決算審計的依據是:
1.國家和地方主管部門制訂的統一定額標準;
2.國家和地方主管部門制訂、頒布的有關建設政策、規定;
3.國家有關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標準圖及其技術要求;
4.經內審機構認可的施工承包契約及其有關證件、憑證,如施工組織設計、等級證明、設計變更表、現場洽談單等。
第六條:工程預、決算審計的方法,各化工內審機構應創造條件實行全面審計,條件暫不具備的,可暫採取抽審法。但對每一項定審工程的預、決算一般採用詳查法,必要時也可視具體情況採用其他有效方法。
第七條:化工行業企事業內審機構,按審計的工程項目審減額的0.5%到1%提取審計驗證費,,計入工程總造價。
第八條:各省(市、區)化工廳(局)、總公司、部屬單位、地方各化工企業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九條:本規定的解釋權、修訂權屬審計署駐化工部審計局。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一九九一年制訂的《化學工業部工程預、決算審計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