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系統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在1988.07.22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工系統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88.07.22
- 實施時間:1988.07.22
第一條 根據《加強化工企業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規定》和部其他有關規定,為企業進行塵毒治理、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化工職工的身體健康水平,並保證化工健康監護順利進行,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健康監護是化工工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的基本內容和基礎建設,是集管理與技術於一體的系統工程。其工作內容包括接觸控制、醫學檢查和信息管理。
第三條 凡開展健康監護的地方,化工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建立健康監護領導小組。由主管生產的局長(廠長、經理)任組長,職業病防治機構代表任秘書(工廠為工業衛生醫師),勞資、安全、環保、生產技術、工會、衛生、財務等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領導開展本行業、本單位的健康監護工作。有關全行業的日常工作由化學工業部衛生部門負責。
第四條 化工企業的安全、衛生管理部門要做好健康監護的組織工作,醫療衛生機構(院、所、科、站)要負責健康監護的實施。生產技術、環保、勞資、工會等部門要負責各自職責內的有關工作,並保證信息的及時傳遞。工業衛生醫師(秘書)應協助組長做好企業健康監護的管理,並對健康監護的技術質量負責。
第五條 為使化工健康監護能夠正確、順利開展,化學工業部聘請專業人員組成化學工業部健康監護技術指導組,負責指導全國化工系統的健康監護技術工作,其具體職責為:
1.研究並提出化工健康監護技術規定;
2.編寫培訓教材、資料;
3.承擔健康監護技術培訓授課;
4.總結經驗參與交流;
5.提供諮詢服務;
6.承擔科研攻關課題;
7.參加健康監護質量檢查。
各地化工職業病防治機構負責指導本地區化工企業的健康監護工作。尚未建立化工職業病防治機構的城市,由當地主管部門的健康監護領導小組組織各企業有實踐經驗的工業衛生醫師成立協作組,開展健康監護工作;技術力量不足時,可請當地衛生機構協作完成健康監護工作中的監測和體檢部分。
第六條 各企業都應有專人管理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工業衛生檔案、個人健康檔案、健康監護的各種台帳、圖表等),及時做好填寫、登記、統計分析、報告工作。各單位並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健康監護電子計算機管理系統。
第七條 各主管部門和化工企業要制訂健康監護規劃和年度計畫,明確工作內容與進度。落實開展健康監護所需資金,除購置大型設備、儀器構成固定資產的費用應由專用資金開支外,開展健康監護所需費用性開支可從車間經費或企業管理費列支。
第八條 健康監護要納入經濟承包責任制,與化工企業升級掛鈎,作為化工企業升級的一項基礎考核內容。
第九條 健康監護的工作內容、程式應嚴格按照《化工健康監護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十條 化工企業應按《化工健康監護技術規定》要求,1年或3年向市化工局上報“健康監護報告”,由市化工局匯總上報省化工廳(局),再由省化工廳(局)負責本地區健康監護報告的匯總分析,並將結果上報化學工業部。最後由健康監護技術指導組負責全部情況資料的匯總分析,並做出定期報告。
第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對健康監護工作要定期進行檢查評比,對認真開展健康監護工作的單位和領導幹部,以及成績突出和做出貢獻的個人,要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各化工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制訂本企業的健康監護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