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職業病防治院(所)分級管理辦法》在1990.05.05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工職業病防治院(所)分級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0.05.05
- 實施時間:1990.05.05
第一條 為加強對化工職業病防治院(所)(以下簡稱職防院(所))的巨觀管理,健全工業衛生管理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質量,增強化工職防院(所)的功能,進行正確導向,更好地保護化工職工的身體健康,根據《加強化工企業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化學工業部對化工職防院(所)實行分級管理。通過分級管理,明確職責,指明各級職防院(所)的努力方向,擴大其功能,體現化工職防院(所)的特點,使各項管理工作達到規範化、標準化。
第三條 劃定管理級別,主要依據是各職防院(所)的現有條件(如機構設定、人員構成、儀器設備情況)、以往工作開展情況及管理工作水平。
第四條 級別劃定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級職防院(所):
⒈機構健全,設有職業病臨床、勞動衛生、工業毒理、臨床檢驗、勞動環境監測、業務科室等。
⒉專業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60%以上,其中高級職稱人員占專業技術人員的10%以上,中級職稱人員占30%左右,初級職稱人員占50%左右,各種專業人員齊全。
⒊具備開展各項工業衛生工作所需要的主要儀器設備,如X光機,心電、腦電、B超、染毒櫃、病理檢查、監測所需要儀器等。設職業病病床20張以上。
⒋開展急性中毒搶救、職業病診斷和治療、職業性體檢和職業流行病學調查勞動環境監測和勞動環境的衛生學評價,承擔過國家、部、省級科研課題。出成果、出人才。
⒌對人事、財務、物資、各項業務工作管理制度化、標準化,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化工企業職防所能落實專項經費,專款專用。
⒍在工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研各項工作中,具有特色,成為本地區、本公司業務技術指導和培訓中心。
二級職防院(所):
⒈機構基本健全,設有職業病科、檢驗科、監測室等。
⒉專業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60%左右,其中高級職稱人員占專業技術人員的5%以上,中級職稱人員占20%以上,在技術崗位上無技術職稱人員占10%以下,專業人員中職業病醫師和監測、檢驗人員較全。
⒊具備開展職防工作的一般儀器,如X光機、心電圖機、監測和化驗的常規儀器等。
⒋開展急性中毒的搶救、職業病治療、體檢、監測、一般課題的研究工作。
⒌各項工作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水平較高。
⒍組織力量對本地區、本公司企業開展健康監護和衛生學評價。
三級職防院(所):
⒈機構不夠健全或未分科室。
⒉專業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50%以下,中級職稱人員占10%左右。各科專業人員不齊全。
⒊做過一般職業病門診治療、體檢等,但沒有開展勞動衛生和科研工作。
第五條 各級職防院(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級職防院(所):
⒈指導化工企業開展健康監護工作。
⒉搶救急性職業中毒,並能組成搶救小組赴外地參加多人中毒的搶救任務。
⒊組織職業病診斷組,進行職業病診斷。
⒋承擔職業病的醫治和療養。
⒌開展工業毒理學的研究工作。
⒍監測勞動環境有害因素。
⒎承擔化工企業塵毒治理措施的衛生學評價。
⒏承擔國家、部、省級科研任務。
⒐指導周圍地區化工職防機構開展工作。
二級職防院(所):
⒈組織化工企業開展健康監護工作。
⒉搶救急性職業中毒。
⒊承擔職業病和醫治的療養。
⒋負責勞動環境有害因素的監測等勞動衛生工作。
⒌能承擔一般的科研任務。
三級職防院(所):
⒈承擔化工企業的職業性體檢和監測。
⒉承擔職業病的門診治療。
第六條 級別劃定應按規定的程式進行。
首先由各化工職防院(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級別申請。申請材料必須包括第四條規定的有關詳細內容,經院(所)領導部門審核簽發,報送化學工業部。由化學工業部組織審評,按審定的級別發給證書。每隔三年複審一次,對不合格者重新審定級別。
第七條 對化工職防院(所)的資金補助、科研課題應考慮級別,擇優安排。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化工系統各職業病防治(研究)院(所)。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學工業部勞動安全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