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計量控制管理辦法

《化工企業計量控制管理辦法》在1992.02.25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工企業計量控制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2.02.25
  • 實施時間:1992.02.2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控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三章 計量標準,第四章 計量器具的管理,第五章 自動控制管理,第六章 計量數據管理,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加強化工企業計量控制(以下簡稱計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化工企業。化工企業計控工作是指以科學的方法和裝備,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種物質的數量、質量進行檢測和控制,包括計量器具、數據的管理和量值傳遞,以及生產、經營管理各方面的計量檢測和控制。
第三條 企業的計量與生產過程自動化控制是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化工企業必須加強計控工作的統一管理,以保證企業生產正常進行。
第四條 化工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對計量違法行為的處罰按《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執行。

第二章 計控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化工企業應根據需要設定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控一體化的管理機構(既可設定計控處(科),亦可與其它職能部門合設),在廠長或主管副廠長的領導下,負責全廠計控管理工作,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由企業領導、計控管理機構、有關處(科)室及車間的專、兼職計量員組成的三級計控管理體系。
第七條 企業應根據其規模、生產特點、自動化程度、計量器具種類、數量等,配備與之相應的具有計控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以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人員,依實際需要可按1.5%~4%合理配備,並保持相對穩定。其中從事計量檢定的人員須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考核、發證。
第八條 從事計控管理、測試、檢定、安裝、運行、維修等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均為計控人員,應享受企業相應人員的職稱評定、勞動保護、生活福利和獎勵待遇。
第九條 計控管理機構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發布的計量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計量檢測和自動化控制技術發展規劃、計畫,積極開發和套用自控新技術與裝備。
(三)負責制定各項計控管理制度,具體包括計控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計量器具採購、入庫、流轉、降級、報廢制度,計量器具使用、維護、保養制度,計量器具周期檢定製度,計量檢定室工作制度,計控人員崗位責任制,計控原始數據、統計報表、證書、標誌管理制度,計控技術檔案和資料保管及使用制度,在用計量器具抽檢制度,計控人員培訓、考核、任用、獎勵制度,計量數據監督管理制度,並監督各種制度的貫徹實施。
(四)負責計量器具與自控裝置的綜合管理,保證其正常、準確地運行。
(五)負責各種計量數據從檢測到套用等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證生產、經營活動中各種物質的數量、質量計量數據的準確、可靠。
(六)負責建立企業所需的計量標準,保證量值傳遞準確。
(七)負責組織企業計控培訓考核,開展技術交流活動,推廣套用新技術,不斷提高計控管理和技術水平。
(八)負責企業內部計量糾紛的調解與仲裁,並代表企業參與企業外部計量糾紛的協調、仲裁活動。
(九)負責企業計控技改方案的制定,參與基建項目中計控設計方案的審查;根據企業生產裝置大修計畫,制定計控大修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竣工驗收。
(十)負責企業內部各單位計控工作的考核,並提出獎懲建議。

第三章 計量標準

第十條 企業根據生產實際需要,本眷經濟合理的原則,可建立相應的最高計量標準。
第十一條 企業所建的最高計量標準,須經有關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作為企業內部開展計量檢定統一量值的依據。
第十二條 企業建立最高計量標準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所建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必須符合開展項目的檢定規程要求,並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出具有效的檢定合格證書。
(二)具有開展項目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溫度、濕度、防塵、防震、防腐蝕、抗干擾等環境條件。
(三)從事開展項目的計量檢定人員,必須經部、省級化工主管部門主持考核,並取得計量檢定員證。
(四)建立完善的檢定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檢定人員崗位責任制,計量標準器使用、維護制度,周期檢定製度,檢定記錄、證書和核檢制度,事故報告制度,計量標準器及被檢計量器具的技術檔案、資料保存制度,檢定室清潔衛生制度等。

第四章 計量器具的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應按國家、上級主管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規範,在能源、工藝過程、安全環保、質量、經營管理等方面配備符合要求的計量器具,其配備率應不低於行業配備規範的規定(或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
第十四條 企業的計量器具應實行統一管理,建立計量器具台帳、檔案,妥善保管計量器具的使用、維修、檢定等原始技術資料。
第十五條 企業可根據《化學工業計量器具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將在用計量器具按具體使用情況分類,並制定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企業的最高標準器以及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並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計量器具,應向當地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進行周檢。有能力自行開展周期檢定的企業,本著經濟合理的原則,應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授權。未經檢定或檢定不符合格的計量器具不準使用。
第十七條 企業自檢的計量器具,應實行分類管理,編制同期檢定計畫,並嚴格按檢定規程檢定,其原始記錄與檢定結果至少保存兩年。列為一次性檢定的計量器具應建立台帳,可以不再建卡。
第十八條 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尚未編寫檢定規章的計量器具,企業可自編校驗方法,報主管部門備案,對此類計量器具應加強管理,不得漏項。
第十九條 企業配備計量器具,應由計控部門根據各業務主管部門或使用單位提出的工藝參數或檢測、控制等技術條件,選定計量器具型號、規格、生產廠家。在大修計畫中應保證計量器具更新改造的費用,新增計量器具的費用可酌情按國家有關規定計入企業成本。
第二十條 企業在用計量器具的總數及檢測點,應採用計算機管理,使之處於動態管理之中。
第二十一條 計量器具的安裝、驗收等應嚴格遵照化工自控設計技術規定(CD50A2-84、CD50A3-81)及工業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和驗收規範GBJ93-86。

第五章 自動控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過程自動控制是企業計控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化工生產安全、穩定運行,提高產品質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編制自動控制發展規劃及更新改造計畫。自動控制改造項目應列入企業技改規劃,通過採用新技術、新裝備,不斷提高自動控制水平。
第二十四條 組成自動控制系統的自動化儀表屬於計量器具範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調節閥應定期進行維護和檢修。
第二十五條 自動控制迴路須投入自動運行,減少手動操作,企業應定期統計自動控制投運率。
第二十六條 計控人員應及時地排除自動控制系統運行中出現的異常現象和故障,使自動化儀表和自動控制系統正常運行。

第六章 計量數據管理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按有關技術檔案,對能源、工藝過程、質量、安全環保、經營管理等方面,嚴格地進行計量檢測,確保原始檢測數據準確、可靠。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編制計量數據流向圖,並確定原始記錄的保存期和存放點。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對生產經營活動中各種計量數據按日記錄,按月統計,並按規定將自控率、檢測率等報省、部計控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對各類計量數據應採取隨機抽樣、核實、溯源的方法,隨時對計量數據進行監督抽查,要依據計量數據進行統計核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化工科研、事業單位等有關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4月29日發布的《化工企業計量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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