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部計量檢定中心(站)管理辦法》在1993.10.18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部計量檢定中心(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0月18日
- 頒布單位:化工部
第一條 為加強化工行業計量器具的檢定工作,化學工業部對化工行業需要的專業計量項目,按照統籌規劃、經濟合理、擇優選定的原則,組建或授權成立化工部計量器具檢定中心(站)(以下簡稱“中心”)。
第二條 “中心”是承擔化工專業項目計量檢定、測試任務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第三條 “中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能獨立開展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有一定的專業項目水平和計量管理能力。
(二)有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計量檢定人員和管理人員,計量檢定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
(三)具備與開展項目相適應的計量標準、檢測裝置和配套設備。
(四)具備能保證檢定和測試工作的環境條件。
(五)有完善的管理和工作制度及完備的各項技術規範。
第四條 申請建立“中心”的單位應向化學工業部計量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告,並按要求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
化學工業部計量管理部門對申請建立“中心”的機構,根據需要單獨或會同計量行政部門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批准成立。
第五條 “中心”的職責是:
(一)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化工行業內計量器具的檢定及測試工作。
(二)開展化工專業項目計量檢測設備和檢定方法的研究、開發與套用推廣工作。
(三)受化學工業部計量管理機構的委託,負責制定、修訂化工專用計量器具檢定規程(或測試方法)等技術規範。
(四)開展化工計控項目的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五)組織培訓相關項目的計控技術與計量檢定人員,開展經驗交流活動。
(六)制定了發展規劃的年度工作計畫,每半年向化學工業部計量控制辦公室上報一次工作總結。
(七)化學工業部計量管理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 “中心”在業務上受化學工業部計量管理機構的領導和地方計量行政部門的指導。行政關係仍歸口原單位,有關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遇有人事變動應及時上報化學工業部計量管理部門。
第七條 “中心”應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未經批准不得中止或變更工作。新增加的項目,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中心”計量檢定人員、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執行有關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違法失職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化學工業部計量管理機構應加強對中心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有關 規定的,責令其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將予以撤銷。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心”的成立及其執行的授權任務和對“中心”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