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青山區義務教育局提出的一項學籍管理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青山區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制度
- 類別:制度
- 地區:包頭市
- 適用:社會力量舉辦的國小、國中
第一章 學籍的取得,第二章 轉學和休學,第三章 借讀,第四章,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學籍的取得
一、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至遲在新學年始前十五天 ,將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的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送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
二、患有白痴、精神病等疾病喪失學習能力的適齡兒童、少年免於入學,患有其他嚴重傳染病的適齡兒童、少年暫緩入學。凡需免學、緩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持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提出申請,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免學、緩學。緩學期滿,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應及時送其入學。緩學期滿仍不能入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三、各國小必須依法接納本學校承擔實施義務教育任務管片內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各國小承擔實施義務教育任務的管片由教育主管部門規定。
四、新生報名時,學校一律不進行書面測試。可通過智力遊戲或談話等方式對兒童、少年的語言能力及智力發展狀況作一般性了解。
五、新生入學以後,由學校統一編班。班額一般45人,包括借讀生在內不超過50人;班主任按學生學號順序負責填寫學籍表,學生由此取得正式學籍。學籍表以教學班為單位由教導處編號留存,作為在籍學生轉學和休學及畢業驗證的依據。每學期末班主任均須認真填寫學籍表的有關內容,並簽字蓋章。
六、各年級在校學生,每學期開學時必須到校辦理註冊、繳納雜費等手續。因故不能按時註冊的學生,家長應到學校辦理請假手續。不請假者,按礦課論處。
七、對不按時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因不按時送學生到校註冊造成學生輟學的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由學校說服、動員其送子女入學或復學,說服無效,要上報教育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將代表人民政府依法強制其送子女入學或復學。
八、每學期開學後兩周內學校須將各年級學生的花名冊(電子學籍)及有關數字填表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並每月上報一次學生流動情況。
第二章 轉學和休學
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持所需證件可予辦理轉學手續。
(一)隨父母戶口牽入學校管片內,且上學距離教遠者;
(二)因父母死亡、傷殘、離異、出國等原因,其戶口已牽入其他監護人所在地學校管片內,且上學距離教遠者;
十、轉學必須持轉入學校管片內的常住戶口簿、家長書面申請、轉學證明、學籍表等證件。
十一、學校對要求轉學的學生一般不進行文化測試,與原年級相銜接予以編班。學制不同的按實際程度編班。學校不得以學制不同、學業成績差等為由拒收正常轉學生。
十二、畢業年度的第二學期一般不受理學生轉學,特殊情況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十三、對送工讀學校學習的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工讀學校學習期滿後允許回原校繼續接受義務教育。其入工讀學校和返回原校,均須辦理轉學手續。
十四、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在校學習,可由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持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批准,辦理休學手續。
十五、在一學期內病假或事假累計達一個半月以上,不能繼續跟班學習的學生,學校可準予休學;患有傳染病的學生,學校應令其休學。
十六、休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學校為休學學生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按學期或學年計算。
十七、學生休學期滿後,應予開學前申請復學;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向學校申請,經批准可繼續休學;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者,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
十八、學校要按復學學生的實際程度編班。
十九、休學後復學的學生仍沿用原有的學籍表,並註明休學起止時間原因。
第三章 借讀
二十、非我區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和在籍學生到我區接受義務教育,學校按民工子女入學政策予以接收,學籍管理按借讀對待。
二十一、借讀須持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鄉(鎮、蘇木)以上人民政府證明(或本人的家庭戶口),本人學籍所在學校介紹信(適齡兒童、少年持本人戶籍所在地應入學學校介紹信)和家長在流入地的務工及暫住證明。
二十二、學生借讀期滿,借讀學校開據證明,註明學業成績、操行評語及等第、借讀期限,學生返原校繼續學習。借讀學生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限,以其戶籍所在地和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年限為準。
第四章
二十三、凡受完初等義務教育,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教育證書制度》和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勞動廳、勞動人事廳內教普字〔1992〕30號檔案《關於頒發〈義務教育證書〉和〈高中畢業文憑〉暫行規定的通知》精神,發給自治區教育廳統一印製的《初等義務教育證書》。
二十四、國小學習期滿,不發《初等義務教育證書》。
二十五、借讀學生學習期滿應憑藉讀證明回學籍所在學校領取《初等義務教育證書》。
二十六、學生畢業後,學籍表由原校留存,作為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五章 附則
二十七、本制度也適用於社會力量舉辦的國小、國中。
二十八、學籍管理實行微機化管理,學校應配有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並配有專用微機。
二十九、高中學籍管理參照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相關條款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