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長城保護條例》於2017年4月28日包頭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17年7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旨在加強對長城的保護,規範對長城的管理和利用,。《條例》共二十八條,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長城保護條例
- 發布機關:包頭市第十四屆人大
- 批准機關: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
- 通過時間:2017年4月28日
- 批准時間:2017年7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條例發布
包頭市長城保護條例
(2017年4月28日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長城的保護,規範對長城的管理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長城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長城保護、利用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長城,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戰國趙北長城、固陽秦長城、漢外長城南線和北線、北魏六鎮長城南線和北線、金界壕主線和漠南線、當路塞等長城的牆體、烽火台(烽燧)、城堡(障城、邊堡、戍堡)、馬面、鋪房以及與長城相關的其他遺蹟。
受本條例保護的長城段落,按照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長城段落執行。
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劃定、公布的範圍執行。
第三條 市和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應當落實國家、自治區長城保護總體規劃規定的保護措施。
第四條 市和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長城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多渠道籌集長城保護資金,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長城保護提供資助。
第五條 市和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長城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長城保存現狀進行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檢查、評估和問題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長城保護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指導。
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工作。
市和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文物管理機構實施長城保護的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環保、交通運輸、水務、農牧業、林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長城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和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環保、農牧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建立長城保護聯動機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時通報相關信息。
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還應當將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長城保護聯動機製成員單位。
第八條 長城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長城保護工作。
長城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內的長城保護工作。
第九條 市和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長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長城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每年六月第二周為長城保護宣傳周。
第十條 市和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設定長城違法行為舉報平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長城遭受損壞,應當向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鼓勵和支持長城愛好者、長城保護志願者等各方面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長城保護。
第十一條 市和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長城研究工作,深入挖掘長城的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對新發現的長城遺蹟,依法履行長城認定程式。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自治區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長城重點段落搶救性保護方案,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報相應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城周邊自然環境的保護,防止水土流失、地質災害對長城的侵害;在洪水可能危及長城安全的地段,應當設定防洪壩、分洪槽等防洪設施;對已出現險情的長城段落依法進行必要的搶險加固。
第十四條 長城所在地農村牧區編制宅基地使用規劃,應當避讓長城保護範圍。
第十五條 耕地毗鄰長城的,耕種作業應當符合長城保護要求,不得危及長城安全。
第十六條 禁止在長城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掘土、開山、採石、采砂、探礦、修建墳墓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和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長城執法巡查機制。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長城執法巡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督查,必要時進行抽查和組織各地區間的交叉執法巡查。
第十八條 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長城執法巡查計畫和工作方案,實施定期執法巡查和專項執法巡查。
第十九條 長城執法巡查,應當如實做好工作記錄,留存文字、影像資料,建立執法巡查檔案。執法巡查中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置。
長城執法巡查應當積極利用遙感監測、無人機等新技術、新手段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地處偏遠、沒有利用單位的長城段落,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可以按照長城保護需要,聘請一定數量的長城保護員對長城進行巡查、看護。
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為聘請的長城保護員配發上崗證件,明確長城保護職責,加強培訓、管理、監督,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一條 有明確保護機構、已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已建立保護標誌和檔案、安全狀況適宜公眾參觀遊覽、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要求的長城段落,可以闢為參觀遊覽區。
將長城段落闢為參觀遊覽區,應當提前組織專家評估、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
將長城段落闢為參觀遊覽區,應當編制相關長城段落利用規劃和保護工作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將長城段落闢為參觀遊覽區,應當依法履行備案程式。
第二十二條 闢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段落,其利用者應當接受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指導,不得損壞長城,不得違反不改變原狀原則修繕長城,不得破壞長城歷史風貌。
第二十三條 將長城段落闢為參觀遊覽區後,出現危及長城安全的情況,其利用者應當暫停使用並採取整改措施;拒不整改、危及長城安全情況嚴重或者已經對長城造成損壞的,除依法追究利用者的法律責任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出利用。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長城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掘土、開山、採石、采砂、探礦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長城保護範圍內修建墳墓的,由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或者改正;對長城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損壞長城,或者拒絕、阻礙長城保護行政執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長城保護員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利用擔任長城保護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從事違法活動的,由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予以解聘;造成長城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和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長城保護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長城保護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包頭市長城保護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包頭市行政區域內長城資源豐富,包括戰國趙北長城、固陽秦長城、漢外長城南線和北線、北魏六鎮長城南線和北線、金界壕主線和漠南線5個時代的8條長城及數段漢代當路塞,總長657.4公里,長城分布較廣,地域跨度較大且大多地處偏遠地區,因自然氣候和人為因素破壞較為嚴重,長城保護機制和措施亟待完善,開發利用監管亟待加強,社會公眾保護意識不強,基礎工作相對薄弱,長城保護形勢嚴峻。為了加強對長城的保護,規範對長城的管理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長城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台長城保護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主要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包頭市長城保護條例》列入常委會2016年立法計畫。2016年3月,市政府法制辦牽頭成立了起草小組,開展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前介入調研指導。2016年8月31日,市政府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向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顧問書面徵求了意見。通過包頭日報、包頭人大網向社會公眾徵求了意見。深入長城資源比較集中的旗縣區、鄉鎮蘇木政府、街道辦事處、嘎查村進行立法調研,認真聽取了有關方面的意見。組織召開座談會,向市政協委員、民眾團體和市直相關部門徵求了意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2017年3月下旬向自治區人大法工委徵求了意見。4月28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條例。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長城的範圍
根據包頭境內長城的歷史記載和實際情況,條例明確規定長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戰國趙北長城、固陽秦長城、漢外長城南線和北線、北魏六鎮長城南線和北線、金界壕主線和漠南線、當路塞等長城的牆體、烽火台(烽燧)、城堡(障城、邊堡、戍堡)、馬面、鋪房以及與長城相關的其他遺蹟。(條例第二條第二款)
(二)健全了長城保護管理體系
為了加強長城保護的管理,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長城保護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工作。長城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長城保護工作,並指導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內的長城保護工作,建立了市、旗縣區、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嘎查村四級長城保護管理體系。(條例第六條第一、二款,第八條)
(三)建立健全了長城保護機制
一是為了規範和促進政府落實長城保護責任,條例要求市和長城所在地旗縣區政府建立健全長城保護評估責任制;二是為了充分發揮市、旗縣區文物管理機構在長城保護中的專業優勢,明確市和長城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文物管理機構實施長城保護的具體工作;三是為了推動相關部門在長城保護工作中形成合力,規定市和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長城保護聯動機制;四是為了進一步規範長城保護執法行為,建立健全了長城執法巡查機制。(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三款、第七條、第十七條)
(四)完善了長城保護措施
為全方位地加強對長城的保護,條例要求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應當落實國家、自治區長城保護總體規劃規定的保護措施;對長城重點段落制定搶救性保護方案;長城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城周邊自然環境的保護,防止水土流失、地質災害對長城的侵害;長城所在地農村牧區編制宅基地使用規劃應當避讓長城保護範圍;耕種作業不得危及長城安全;每年六月第二周為長城保護宣傳周。(條例第三、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
(五)加強了對長城利用的監管
為推動長城科學保護、合理開發、規範利用,條例規定將長城段落闢為參觀遊覽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編制相關長城段落利用規劃和保護工作方案。還對規範長城利用者行為和長城利用退出作出了具體規定。(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三款,第二十二、二十三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查。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7年7月19日,分組審查了《包頭市長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建立健全長城保護機制,完善長城保護措施,加強對長城的保護,根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包頭市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溝通研究。7月2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包頭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對長城的保護,規範對長城的管理和利用,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所規範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包頭市長城保護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