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擬訂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等規範性檔案及政策措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上級制定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貫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旗縣區開展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落實上級制定的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承擔市四區、稀土高新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按照上級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承擔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相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落實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貫徹落實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依法對各類國土空間規劃成果進行審核、報批、備案。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包頭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含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書)、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依法審查各項
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各類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負責對全市竣工的建設工程進行規劃核實。
(八)負責城市綜合交通和
地下空間規劃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城市設計,指導監督城市修補。負責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等的保護規劃工作。負責城市雕塑等環境藝術建(構)築物的規劃管理工作。
(九)負責市四區、稀土高新區村鎮規劃管理,組織全市村莊(嘎查)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規劃管理與規劃統籌工作。
(十)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政府投資的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二)負責管理地質勘查相關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落實地質勘查規劃、承擔基礎性和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地質礦產勘查相關工作。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四)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負責全市礦業權管理,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礦業權審批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許可權內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五)負責國土空間規劃信息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規劃、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六)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落實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七)落實國家、自治區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察意見。指導、協調、查處全市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等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市自然資源有關行政執法工作。根據授權委託對旗縣區政府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督察。
(十八)承擔全市地勘單位管理和改革工作。負責出資企業監督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行業相關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統一管理和協調市林業和草原局。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職責分工
1、與市民政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民政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包頭市
行政區劃圖。
2、與市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本市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市林業和草原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信息。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發布工作。
(2)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檢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預警情況及時通報應急管理部門,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3、與市城市管理局綜合執法局在建設工程規劃批後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涉及釘樁放線、驗線、巡查監管等環節的全部工作。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與市自然資源局建立有效監管銜接機制,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做好技術支持以及衛星遙感圖斑的認定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檔案、保密、保衛、信訪、綜治、規章制度擬訂等工作,承擔綜合協調、政務公開宣傳督辦、新聞發布、輿情應對及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綜合科。組織編制自然資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自然資源重大問題調查研究,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和措施。統籌協調全系統調研工作。負責綜合性政策檔案的業務審核及重要檔案文稿起草工作。組織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和脫貧攻堅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分析和相關專業統計歸口管理。負責自然資源大事記和地方志編撰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擬訂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政策措施。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全市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根據授權委託對旗縣區政府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情況開展督察。負責組織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開展定樁放線、驗線及工程建設階段的測驗等工作。負責組織衛星遙感圖斑的核查工作。負責昆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稀土高新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和查處違反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違法案件。
(四)行政審批科。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發證等工作,承擔市四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審批,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成交確認書或政府批准的國有建設用地協定出讓方案,簽訂《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契約》,依據政府批准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檔案,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含規劃條件)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臨時用地規劃審批和建設工程規劃、臨時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管理工作。承辦業務諮詢、受理投訴等工作。負責進駐市政務服務局便民服務事項的日常管理,負責與市局相關科室和五個分局的業務對接、協調和督辦。
(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落實上級關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六)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落實國家、自治區制定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依法負責不動產爭議調處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推動建立不動產信息公開查詢系統。承擔市四區、稀土高新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
(七)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科。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考核標準。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負責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招拍掛出讓、租賃、土地儲備相關政策,組織落實市四區土地招拍掛出讓、租賃等工作,擬訂市四區土地出讓計畫。承擔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相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
(八)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組織落實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編制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計畫。負責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協定出讓、作價出資相關政策,組織落實市四區土地劃撥、協定出讓、作價出資等工作。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承擔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九)國土空間規劃局。落實國家、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建立並監督實施全市空間規劃體系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統籌銜接其他各類專項規劃。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備案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包頭市重大專項規劃。組織劃定全市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開展全市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和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建立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機制。承擔包頭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詳細規劃科。負責組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修訂、審查、報批、報備、評估、調整和動態維護工作。負責市四區、稀土高新區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工作,對重大、重點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工作。負責統籌“一張藍圖”規劃成果的動態跟蹤維護入庫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相關用地等方面的研究、調整和政策的制定工作。
(十一)村鎮規劃與核驗科。指導全市鎮、鄉(蘇木)及村莊(嘎查)的規劃編制及實施管理工作。負責石拐區、白雲礦區、土右旗、達茂旗、固陽縣重大、重點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論證、報批工作,以及對鎮、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技術指導工作。指導小城鎮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擬訂鎮、鄉(蘇木)及村莊(嘎查)規劃編制計畫。承擔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規劃管理與規劃統籌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工作。組織開展市四區、稀土高新區規劃核實工作,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負責各類城建檔案收繳、備案工作。
(十二)綜合交通與市政設施科。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地下空間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統籌市四區、稀土高新區綜合交通、市政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核發市四區、稀土高新區交通設施、市政設施、地下空間工程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參與城市交通政策研究和城市交通管理工作,負責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更新維護工作。
(十三)城市設計科。負責中心城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建築設計審查、報批、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中心城區建築外立面改造設計方案審查、報批及管理工作。負責指定的重大建設工程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設計方案的組織編制和方案徵集工作。負責組織城市設計的編制、審查及管理實施工作。負責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等保護規劃工作。負責城市雕塑等環境藝術建(構)築物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修補的指導監督工作。
(十四)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範和技術標準。編制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全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市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審查、報批工作。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擬訂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開展礦山遺蹟保護。監督指導旗縣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指導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六)耕地保護監督科。負責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市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七)礦業權管理科。落實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包頭市許可權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探礦權出讓相關工作,壓覆礦產資源審核工作。指導旗縣區開展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礦的市場出讓和審批登記相關工作。調處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等相關工作。負責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八)礦產資源保護監督科。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按照規定許可權,落實地質勘查規劃、承擔基礎性和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地質礦產勘查相關工作。承擔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組織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工作。組織許可權內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
(十九)測繪地理信息與科技科。落實上級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管理測繪資質資格。套用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畫及重大項目計畫。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負責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等工作。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各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成果申報,組織實施科技工程、科技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負責自然資源信息化建設管理和網路安全工作。
(二十)財務與資金運用科。組織擬訂有關財務及資產管理等財務制度。依法承擔市自然資源部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專項收入徵收管理工作。負責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與財務監督工作,承擔部門預決算、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及局系統財務人員培訓等工作。指導旗縣區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專項收入的收繳管理工作。
(二十一)人事科。負責幹部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教育培訓、考評工作。
(二十二)機關黨委(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工作。
(二十三)離退休人員工作科。負責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直屬單位
一、包頭市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1.承擔法律法規直接賦予市自然資源部門的執法職責。負責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的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2.負責查處包頭市範圍內跨區域案件和大案要案及上級部署的專項執法工作。
3.負責指導石拐區、白雲礦區、土右旗、達茂聯合旗、固陽縣、稀土高新區自然資源綜合執法體系建設和自然資源執法工作。
4.負責全市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的統計、匯總、分析、上報等工作,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業務培訓。
5.負責12336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舉報的受理、轉辦和督辦工作。
6.承擔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機構設定
1.包頭市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昆都侖大隊。
2.包頭市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青山大隊
3.包頭市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東河大隊。
4.包頭市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九原大隊。
5.包頭市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直屬大隊。
二、包頭市土地儲備中心
1.承擔市四區國有建設用地的劃撥、出讓、出租、作價出資的行政輔助工作。
2.承擔全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監督全市土地徵收批後實施執行情況的行政輔助工作。
3.承擔全市土地徵收及土地徵收成片開發的行政輔助工作。
4.承擔全市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制定的技術支撐工作。
5.負責編制市四區土地儲備計畫;負責實施市四區土地儲備及開發整理工作;負責入庫儲備土地的管理和臨時利用。
6.負責擬訂全市土地一級開發相關規程,組織和實施市四區土地一級開發工作。
7.負責市本級土地儲備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工作。
8.負責市四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前的前期開發工作。
9.承擔全市土地徵收、土地儲備、儲備資金運作及土地市場調控等方面的政策研究。
10.承擔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三、包頭市自然資源局綜合保障中心
1.承擔局機關機要保密、公文運轉制發等輔助工作,承擔局機關政務公開、政務效能統計等工作,承擔局機關新聞宣傳、史志年鑑編纂、輿情監測等輔助工作,承擔局機關民眾來信來訪接待及信訪事項辦理等輔助工作。
2.承擔局機關自然資源、規劃有關綜合檔案歸檔、數位化及利用等工作,負責全市自然資源數據的收集、管理與分析等工作,承擔機關的信息化技術支撐保障工作,為局機關規劃、土地、測繪、礦產等各項自然資源業務提供工程技術支撐保障。
3.承擔局固定資產管理及機關事務保障工作,承擔局機關“放管服”改革、政務服務等行政輔助工作。
4.負責接收市四區和稀土高新區需永久和長期保管的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工作,承擔市四區和稀土高新區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的驗收、編研、諮詢、交流、服務等工作。
5.承擔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四、包頭市自然資源調查利用中心
1.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等耕地保護方面的行政輔助工作。
2.負責全市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補劃和生態保護紅線劃定的技術服務工作,開展補充耕地儲備庫的日常管理及補充耕地服務工作。
3.承擔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資產核算及負債表編制的相關事務性工作。
4.承擔市四區土地等自然資源權屬確認的相關事務性工作。
5.承擔市四區自然資源與不動產權籍調查的技術服務工作。
6.承擔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的技術服務工作。
7.負責建立市本級政府公示土地等自然資源價格體系,並組織開展市本級地價動態監測、地價信息發布和土地市場價格動態分析研究工作。
8.負責全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的技術服務工作。
9.負責組織編制市本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生態修復規劃。
10.負責建立並維護管理市本級土地礦產資源技術審查專家庫,組織開展包頭市土地礦產相關領域項目、方案、報告的評審論證工作,並開展國土綜合整治、生態修復、補充耕地等相關項目的日常監督、驗收審查等事務性工作。
11.負責組織開展全市礦業權設定的相關技術服務和實地核查工作,負責全市礦業權人勘查開採年度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12.負責組織開展全市在期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測工作,建立全市礦山地質環境台賬。
13.承擔全市自然資源確權開發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工作。
14.承擔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五、包頭市自然資源局自然資源所
1.負責開展市四區國土空間相關規劃實施有關的行政輔助工作。
2.協助開展市四區耕地保護基礎業務、建設用地組件報件工作。
3.承擔開展市四區建設項目批後動態巡查核實及各類現場踏勘工作。
4.協助開展市四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籍、確權登記、權屬糾紛調理、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發證等基礎性工作。
5.協助開展市四區宣傳、貫徹執行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及信訪、權屬糾紛調處等工作。
6.承擔市四區土地徵用相關文書送達、張貼及移交等工作。
7.承擔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機構設定
1.包頭市自然資源局自然資源所昆都侖中心所。
2.包頭市自然資源局自然資源所青山中心所。
3.包頭市自然資源局自然資源所東河中心
4.包頭市自然資源局自然資源所九原中心一所。
5.包頭市自然資源局自然資源所九原中心二所。
六、包頭市自然資源與規劃技術中心
1.參與包頭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協助做好市四區和稀土高新區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修訂、審查、報批、報備、評估、調整和動態維護工作。
2.承擔市四區和稀土高新區城區範圍內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負責提供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含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對竣工的建設工程進行規劃核實的技術服務工作。承擔市四區和稀土高新區道路、市政工程規劃審批的技術服務工作。
3.負責市四區和稀土高新區建設項目的規劃、用地諮詢、選址論證的技術服務工作。
4.協助市四區、稀土高新區分局做好規劃設計方案技術審查工作。
5.負責承辦規劃技術業務培訓,協助做好包頭市規劃技術標準、技術規定的編制和修訂工作。
6.負責市四區和稀土高新區村鎮規劃管理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
7.承擔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機構設定
1.包頭市自然資源與規劃技術中心昆都侖分中心。
2.包頭市自然資源與規劃技術中心青山分中心。
3.包頭市自然資源與規劃技術中心東河分中心。
4.包頭市自然資源與規劃技術中心九原分中心。
5.包頭市自然資源與規劃技術中心稀土高新分中心。
七、包頭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一)承擔東河區、青山區、昆都侖區、九原區、稀土高新區(以下簡稱市轄區)土地、房屋、林權和草原(含水域、灘涂、漁業養殖)等不動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含承包經營權)、擔保物權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業務具體經辦工作。
(二)承擔市轄區房屋交易、產權管理及不動產登記權籍審查、審核入庫工作。
(三)承擔市轄區(不含稀土高新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交易工作。
(四)承擔市轄區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工作及交易數據收集、管理工作。
(五)承擔市轄區不動產登記及房屋交易檔案保管、利用工作。
(六)承擔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機構設定
(一)綜合科(財務科)。負責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承擔政務、財務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政工科。負責黨群、紀檢、人事管理、教育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三)業務受理一科。負責市轄區(不含稀土高新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首次登記,負責青山區、昆都侖區(不含包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轉移登記、 變更登記、更正登記、註銷登記、抵押登記、異議登記等業務的收件、受理、初審工作,負責網上不動產登記業務的統籌、協調與推進工作,承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收件、受理、審核工作,承擔不動產查解封登記的收件、受理、審核、登簿工作。
(四)業務受理二科。負責包鋼、九原區、東河區、稀土高新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轉移登記、變更登記、 更正登記、註銷登記、抵押登記、異議登記等業務的收件、受理、初審工作。承擔不動產查解封登記的收件、受理、審核、登簿工作。
(五)審核科。負責市轄區(不含稀土高新區)國有建設用地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審核工作,負責市轄區國有建設用地及房屋所有權的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註銷登記等業務的審核工作,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抵押權登記、預告抵押權登記、抵押權變更(註銷)登記等業務的審核工作。
(六)權籍科。負責市轄區不動產權籍審查職能,宗地、房屋調查數據審查入庫工作,承擔房屋轉移登記、抵押登記數據補錄工作。
(七)信息檔案科。負責信息化建設及檔案管理工作,承擔信息化工作規劃和技術支持保障工作,承擔不動產登記及房屋交易檔案的保管利用和檔案庫房管理工作。
(八)法規繕證科。負責市轄區登記業務的登簿及不動產權利證書(證明)的繕證發放工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來信來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負責中心各項業務的質檢工作,負責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及培訓等工作。
(九)土地林草科。負責市轄區(不含稀土高新區)國有建 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負責農村牧區集體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林權、草原承包經營權及土地承包權登記申請業務的審核工作。
(十)交易服務科。負責市轄區(不含稀土高新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交易工作,負責市轄區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樓盤表的建立、維護等相關工作,承擔市轄區房屋交易、產權管理經辦工作。
八、包頭市測繪地理信息研究院
(一)承擔監管全市測繪活動及測繪質量、制定包頭市測繪行業標準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承擔全市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的技術工作,負責地圖管理及測量標誌的普查維護。
(二)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與不動產測繪的相關技術工作。
(三)承擔包頭2000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全市域基礎控制網、包頭市衛星導航定位系統(CORS系統)等現代化測繪基準體系的建立、加密和維護。
(四)承擔全市各類基礎測繪及基礎測繪成果數據的更新、管理和維護工作。
(五)承擔包頭市地圖編制、網際網路地圖服務、航空攝影測量與遙感、實景三維等測繪工作。
(六)承擔全市空間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製作、發布等工作,承擔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公共服務平台及地下空間信息系統的建設、更新、維護等工作。
(七)承接市域外地理信息數據採集及測繪相關工程。
(八)開展測繪科學技術研發和交流,負責測繪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工作。
(九)承擔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負責日常運行和綜合協調,承擔會務、政務、 財務、信訪、綜治、安保、車輛、辦公環境及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二)政工科。負責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崗位聘任、教育培訓、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黨群、紀檢等工作。
(三)基礎測繪科。負責全市測繪基準體系建立與維護、基礎圖的更新維護工作,負責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採集與更新的技術性工作,負責全市航空攝影測量與遙感工作,承擔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技術服務。
(四)工程測量科。負責全市聯合測繪、不動產測繪及與規劃審批相關的測繪服務工作,承接市域外地理信息數據測繪相關工程。
(五)地理信息科。負責全市空間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製作、維護和發布,負責包頭市地圖編制相關工作,負責包頭市實景三維數據的製作與套用工作,負責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公共服務平台的建立、更新、維護工作。
(六)地下空間科。負責全市地下空間信息數據與管理系統的更新、維護、套用及保障等工作。
(七)生產計畫科。負責全院測繪生產項目計畫編制並組織實施、協調和進度監督工作,負責全院測繪成果的管理、測繪資質、測繪儀器、軟體採購等管理工作。
(八)技術發展科。負責監督管理測繪活動、測繪成果質量及制定包頭市測繪行業標準的相關技術工作,負責全院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工作,負責制定測繪技術路線、編寫技術設計書、處理協調技術問題,負責測繪科學技術研發和交流、測繪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包頭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一)承擔國家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等領域政策及重點問題研究,承擔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基礎資料庫核驗、備案等行政輔助工作。
(二)承擔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業務技術、理論方法、科研成果等科技創新研究。
(三)承擔包頭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評估、監測預警和相關決策等技術工作。
(四)承擔包頭市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編制、評估及動態維護等工作。
(五)承擔包頭市城市綜合交通及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各類專項規劃編制和研究工作。
(六)承擔包頭市城市設計、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研究等工作。
(七)負責指導包頭市村莊規劃編制、專業研究等工作。
(八)承擔包頭市規劃建設成果的展覽展示、宣傳教育、學術交流工作。
(九)承擔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機構設定
(一)綜合科。負責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承擔會務、文秘、財務管理、人事管理、黨群、紀檢、人才隊伍建設、檔案管理、公文保密、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總工室。負責業務統籌安排和綜合協調等工作,承擔成果審核質量管控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基礎性專業支持工作,統籌業務會事宜。
(三)規劃編制研究中心。承擔自然資源相關理論方法與技術創新研究、科技項目攻關等工作,開展相關成果轉化、推廣套用、學術交流工作,承擔編制設計資質申報維護工作。
(四)總體規劃設計研究中心。承擔包頭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評估、監測預警和相關決策等技術工作,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專項規劃及專題研究工作,負責各旗縣區國土空間規劃成果的技術審核工作。
(五)詳細規劃設計研究中心。負責編制全市詳細規劃,承擔詳細規劃的技術審核、評估及動態維護工作。
(六)綜合交通與市政設施規劃設計研究中心。承擔包頭市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編制研究工作,承擔全市市政公用設施、防災減災、環保及環衛等各類專項規劃編制和技術審查、評估、研究工作。
(七)村鎮規劃設計研究中心。承擔村莊規劃編制等領域專業研究,承擔旗縣區村莊規劃技術初審工作,承擔全市城市設計、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等技術支撐工作。
行政編制
市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4名。設局長1名(兼任市自然資源總督察),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任副總督察);科級領導職數39名〔25正(含總規劃師、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科科長各1名)14副(含專職紀委副書記1名)〕。
市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派出機構
市自然資源局設4個市四區分局以及稀土高新區規劃分局,為正科級派出機構,承擔本地區自然資源相關工作。其中:昆都侖區分局行政編制6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青山區分局行政編制6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東河區分局行政編制10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九原區分局行政編制16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稀土高新區規劃分局行政編制3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
現任領導
包頭市自然資源局局長:胡 榮
包頭市自然資源局副局長:趙宏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