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包頭市政府2021年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包頭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暫行)》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暫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20日
- 發布單位: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為貫徹落實包頭市委、包頭市政府有關工作部署,進一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補齊民生短板、完善公共設施,實現土地、資源、能源集約利用,激發城市發展活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尊重人民民眾意願,以內涵集約、綠色低碳發展為路徑,以改善人居環境、補齊城市短板、提升城市品質、治理“城市病”為核心,以全力打造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的“典範之城”為目標,統籌推進包頭市城市更新,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完善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活動空間。
(二)基本原則
深入貫徹落實包頭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的相關要求,順應城市發展規律,以內涵集約、綠色低碳發展為路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改革創新、統籌推進,以人為本、共建共享”的原則,堅持“留改拆”並舉,以保留利用提升為主,加強修繕改造,補齊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強城市活力。
1.堅持以人為本,民生優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快解決住房困難民眾的居住問題,將人民民眾所思、所想、所需作為重中之重,尊重居民安置意願,廣泛收集更新意願和需求,鼓勵以就地、就近安置為主,改善居住條件,完善公共服務配套,保持鄰里關係和社會結構,提升城市宜居品質。
2.堅持規劃引領,品質為先。遵循城市發展規律,完善城市體檢和城市更新協調工作機制,強化規劃作用,適度超前、科學編制城市更新規劃,堅持歷史文化傳承和城市更新發展並重,彰顯包頭工業城市特色魅力,實現城市個性化發展。注重區域統籌,確保城市更新中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優先建設、同步使用,實現片區綜合有機更新。
3.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按照“政府統籌引導,市場化運作,屬地實施”的原則,推行城市更新工作,切實履行制定政策、建設基礎設施、提供公共服務等方面職能。堅持“留改拆”並舉、以保留利用提升為主,堅持開放創新,充分發揮屬地政府作用,切實調動各方積極性,鼓勵多元主體參與,積極探索投融資新模式,著力激發市場主體投資活力,提升工作成效。
4.堅持綠色低碳、美麗宜居。不斷提高城鄉建設質量內涵,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建築節能、城市品質、基礎設施水平和城市管理水平均獲得較大提升,爭創自治區首個“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建立協調共享好、轉化效率高、套用效果佳的科技創新機制和市場推廣機制,大力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套用。
二、重點任務
(一)建設宜居舒適城市
1.完善空間布局。推動包頭市列入國家試點城市,出台城市更新試點方案,加快落實呼包鄂烏一體化進程,促進產城融合,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推進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落實推動建立功能完善、銜接緊密的城市群綜合立體交通等現代設施網路體系。以旗縣域為單元帶動城鄉發展,穩步提升城市承載能力,有重點的發展特色小城鎮。
2.推進老舊小區改造。按照共建共治共享和基礎類應改盡改、完善類能改多改、提升類積極推進的要求,科學編制老舊小區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畫,合理確定改造內容,根據居民意願可利用小區現狀房屋和公共空間補充便民商業、養老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可利用空地、拆違騰退用地等增加停車位、建設公共綠地,或設定健身器材、座椅等便民設施,鼓勵老舊住宅樓加裝電梯,著力解決民眾“急難愁盼”問題。到“十四五”末,2005年底前建成的老舊小區基本完成改造。加大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節水改造、適老化和無障礙設施改造力度,開展完整居住社區建設補短板行動,積極創建綠色社區,提升居民宜居水平。
3.危舊房改建。對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危舊樓房,在不大規模新增老城區建設規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強度,不增加資源環境承載壓力的前提下,允許通過翻建、改建或適當擴建方式進行改造,具備條件的可適當增加建築規模,實施成套化改造或增加便民服務設施等。居民異地安置或貨幣安置後騰退的房屋,可作為租賃房等保障房使用。對於存在明顯公共安全隱患的危舊房,嚴格執行棚戶區改造政策,進行拆遷改造並完善項目周邊基礎配套設施。
4.老舊樓宇更新。鼓勵老辦公樓、老商業設施等老舊樓宇升級改造、調整功能、提升活力,發展新業態。鼓勵老舊樓宇增加消防樓梯、電梯等設施;鼓勵建築功能混合、用途兼容;鼓勵對具備條件的地下空間進行複合利用。
5.推進老舊廠區改造。對老舊工業廠區企業,視情況分別實施就地改造、異地遷建和依法關停,引導企業向具備條件的產業園區集中,推動產業集聚發展。充分利用搬遷騰退土地和廢棄地,發展現代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改造老廠房老設施,優先用於公共文化、公共體育、智慧型製造、科技創新、養老和創意等產業。鼓勵老工業廠區通過更新改造或用地置換的方式實施規劃,推進老舊工業廠區功能再造、環境整治和生態系統修復,增加道路、綠地、廣場、應急避難場所等設施,合理開發利用工業遺產資源,建設愛國主義教育、科普等基地。
6.實施生態修復和功能完善。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城市規模和人口密度,完善城市生態系統,保護城市山體自然風貌。修復河湖水系和濕地等水體,統籌區域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和城市建設,保護和恢復城市及周邊水空間,拓展雨洪調蓄空間。充分挖掘城市閒置資源,最大限度激活城市低效資源,採用多元化的運作方式,對既有城市空間資源進行統籌規劃和深度開發。
(二)打造綠色低碳城市
1.推動園林綠化建設。加強城市公園體系和綠道、慢行系統建設,構建綠色生態網路。以園林城市建設為抓手,實施“300米見綠,500米見園”行動,進一步強化城市園林綠地的系統性、均衡性綜合服務效能。合理規劃建設廣場、主題公園、步行道、口袋公園等公共活動空間,方便居民活動,促進居民交流。強化綠地服務居民日常活動的功能,使居民能夠在居家附近見到綠地、親近綠地,陶冶情操。
2.構建綠色建築體系。加強新建建築能效提升,推進被動式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碳建築發展。推進綠色建築規模化發展,擴大綠色建築標準執行範圍,發展高星級綠色建築。持續推進既有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節能改造,加強綠色建材推廣套用。培育裝配式建築產業基地,開展裝配式建築示範,完善裝配式建築技術標準體系,並探索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的推廣套用,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築發展。
3.加快實施清潔供暖。堅持能源安全保障與清潔發展並重,因地制宜實施“煤改氣”“煤改電”等清潔供暖改造。大力推廣熱電聯產、工業餘熱和大型區域鍋爐等集中供暖方式,積極推進中長距離供熱,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加快供熱熱源整合最佳化和熱網聯網運行,形成多熱源聯合供熱環網。加快推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棚戶區改造和城中村、城郊結合部改造工作,逐步提高清潔取暖率。
4.規範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推動出台生活垃圾分類地方性法規、規章,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完善分類標準,發布指導目錄,探索制定與分類結果相掛鈎的激勵機制。規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健全分類收集設施,完善分類轉運設施,推進生活垃圾焚燒廠、廚餘垃圾處理廠建設,提升終端處理能力,提高垃圾回收和資源化利用效率。
(三)構建安全韌性城市
1.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完善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推進機制,將海綿城市建設理念和要求貫穿工程建設全過程。開展海綿城市建設試點,發揮典型示範項目作用,與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造、老舊小區改造、黑臭水體治理、排水防澇、園林綠化等工作協同推進。堅持系統思維、綜合治理,實施城市內澇治理五年行動。
2.推進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升城市基礎設施運行效率和服務能力,實施城鎮供水、排水、供熱、燃氣等市政基礎設施升級改造和智慧型化管理,完善管網漏損、防洪排澇、燃氣安全等預警和應急管理,保障市政基礎設施運行安全。
3.加強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程式,加大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機構和隊伍建設力度。強化消防設計審查、施工、檢測、驗收等環節監管,加強隱患排查,著力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做好既有建築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試點工作,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經驗。
4.維護城市公共安全。提高城市綜合防災和安全設施建設配置標準,健全城市抗震、道路交通、應對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體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統。加強城市防災避難場所建設,增強抵禦自然災害、處置突發事件和危機管理能力。建立完善城市安全監管責任制,合理布局城市居住生活區、綜合服務區、商業商務區、綠地休閒區,強化重大危險源監控,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四)創建智慧活力城市
1.推進城市信息平台建設。依託智慧住建等全市各大數據平台,加快推進城市信息模型基礎平台建設,全力打造智慧包頭。全面推進智慧住建等平台在城市體檢、城市安全、智慧型建造、智慧社區等領域的深度套用。推進城市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建設,提升城市科學化、精細化、智慧型化管理水平。打造建築產業網際網路,套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提升建築設計、施工、運營維護協同水平。
2.開展地下市政基礎設施普查。全面掌握現狀底數,建立和完善地下市政基礎設施綜合管理信息平台,滿足設施規劃建設、運行服務、應急防災等工作要求,並與城市信息模型基礎平台深度融合,實現設施信息的共建共享。持續推進雨污管網智慧型探測及修復工程,建立市政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實現管網信息化、賬冊化管理。
(五)塑造人文特色城市
1.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詳實梳理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特色和城市脈絡肌理,切實做好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尤其是加大對王若飛紀念館、百靈廟、鋼32街坊、包鋼一號高爐等不同歷史時期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建立分類科學、保護有力、管理有效的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著力解決歷史文化遺產屢遭破壞、拆除等突出問題,統籌保護、利用、傳承,堅持系統完整保護,既要保護單體建築,也要保護街巷街區、城鎮格局,還要保護好歷史地段、自然景觀、人文環境。
2.加強風貌特色管控。按照“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要求,聚焦包頭市火車站改造、歷史街區保護、革命舊址、道路交通改造、口袋公園改造提升和打通斷頭路、5G基站建設等更新項目,突出建築使用功能以及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保要求,嚴控異型建築,防止片面追求建築外觀形象。全面加強城市設計,最佳化提升建築設計標準,強化設計責任追究,嚴把建築設計審批關,杜絕貪大、媚洋、求怪等亂象。
三、工作職責
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由相關副市長為副組長,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廣電局、市衛健委、市城管執法局、市政府金融辦、市稅務局、各旗縣區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為成員的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城市更新的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負責城市更新工作的制度編制、統計匯總等日常工作。
(一)市委網信辦。負責城市更新工作的輿情監測。
(二)市發改委。負責城市更新改造項目立項手續的辦理,積極爭取國家和自治區專項資金和債券支持。
(三)市工信局。負責5G等通信技術推廣套用,協調推進通信企業5G基站建設,實現5G網路深度覆蓋。
(四)市民政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老年服務站等建設。
(五)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城市更新資金的統籌管理和監督使用。積極配合各地區、各部門做好城市更新項目前期儲備工作,爭取國家、自治區相關專項資金和專項債券支持。全面推行城市更新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六)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確定全市城市更新總體規模和近中遠期目標,制定更新強度、空間管控、生態和文化保護、公共設施完善等規劃原則和控規指標。
(七)市住建局。負責統籌全市城市更新改造項目;按規定程式組織劃定城市更新範圍,核定年度改造項目;負責政府主導城市更新重點項目的實施工作。
(八)市商務局。負責協助制定與城市更新工作相關的市場體系建設的措施辦法。
(九)市文旅廣電局。負責更新工作中涉及到文物的項目方案的審核,施工過程中的監督和保護。
(十)市衛健委。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建設。
(十一)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環境衛生設施等建設。
(十二)市政府金融辦。負責協調幫助企業債券融資。負責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政府城市更新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意見。
(十三)市稅務局。負責城市更新項目稅務政策的宣傳、輔導、落實。
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主體可由市、區(旗、縣)兩級政府按程式確定,實施主體為市級國有企業、區(旗、縣)級國有企業,也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市、區(旗、縣)級國企共同組成。城市更新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市級政府或區(旗、縣)級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市、區(旗、縣)兩級政府共同組織實施。
四、工作流程
(一)前期工作。市政府及各旗縣區政府(管委會)在明確實施主體後,要進行現場調查及評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方案設計。實施主體統籌考慮規劃、建設、安置、資金、供地和運營等,結合城市規劃、產業規劃、綜合區域配套、公共服務等因素,明確城市更新範圍、改造內容、計畫配建的公共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等,在徵詢相關權利人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綜合項目方案。
(三)方案審核。實施主體負責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由市城市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審核、備案。
(四)建立項目庫。結合各旗縣區政府(管委會)的項目儲備與發展計畫,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庫。明確項目庫的重點,原則上與更新單元的更新對象、問題類型、更新策略建立對應關係。
(五)房屋徵收及土地收儲。各旗縣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將擬徵收項目列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實施房屋徵收。
(六)實施建設。實施主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項目基本建設手續並組織建設。
(七)驗收交付。各旗縣區政府(管委會)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實施主體完成相關設施的移交、運營管理等工作,履行協定約定。
五、配套政策
(一)資金籌措。建立多渠道、多主體、多層級的城市更新資金投入機制。在堅決不新增政府債務的前提下,制定項目資金平衡方案,對於公益項目通過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爭取上級專項資金等途徑籌措,對於非公益項目通過專項債券發放、金融機構信貸、國有平台參與、社會資本引入、企業居民參與等途徑籌措。引導各地區統籌整合目標接近、方向一致、管理方式相近的各類資金用於城市更新項目。鼓勵採取市場化運作等方式開展城市更新工作。加大對試點地區的政策支持力度(相關政策另行制定)。
(二)用地供應。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的安置房用地,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並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予以優先安排。城市更新項目用地符合協定出讓規定的,可按照協定出讓方式供地;不符合協定出讓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列入歷史保護建築、近現代保護建築名錄或有文物保護要求的,可以通過設定特定出讓條件或帶設計方案出讓的方式供地。鼓勵在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和權屬、不降低消防等安全水平的條件下,加強廠房、商場、辦公樓等既有建築改造、修繕和利用。
(三)規劃管控。針對部分更新項目存在地塊小、分布散、配套不足的現狀,可結合實際情況,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允許按城市設計進行不同地塊之間的容積率轉移和平衡,簡化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程式。鼓勵地上地下立體開發建設,科學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
(四)稅費優惠。符合規定的城市更新項目,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相關優惠政策。電力、通訊、市政公用等企業要積極支持城市更新工作,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服務性收費。對重大項目的優惠政策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
(五)補償安置。城市更新涉及棚戶區改造的,採取實物和貨幣相結合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鼓勵回遷安置,更新單元(片區)或項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於50%。要充分保障被改造居民合法權益,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房的居民,按規定納入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解決。
(六)不動產登記。城市更新涉及房屋拆除重建的,可先行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待竣工驗收後,再持相關材料申請不動產首次登記。已徵收後經規劃確認可保留的房屋,可轉移登記至徵收主體指定的市、區(旗、縣)級國有平台,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功能以規劃確認為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落實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負總責,分管領導各司其職,按照分工全面推進城市更新工作落實到位。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內部溝通,及時了解民眾需求,健全完善工作機制,發現工作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上報,全面高效快速的推動城市更新工作。
(三)強化監督考核。各成員單位要強化責任落實,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工作進展情況,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督查城市更新工作進展,對工作進展緩慢,影響大局工作的,追究相關單位責任。
(四)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城市更新工作公眾參與度,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引導作用,通過多種方式開展城市更新宣傳和教育活動,廣泛宣傳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為全社會支持和參與城市更新營造良好氛圍。
(五)推進信息化建設。大力推動城市更新與城市體檢信息平台建設,豐富智慧住建內容,實現數據採集標準化、數據分析模組化、問題識別精準化,形成“動態監測、定期評估、問題反饋、決策調整、持續改進”的人居環境數位化、精細化治理的閉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