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仲裁委員會

包頭市仲裁委員會

包頭仲裁委員會是具有獨立司法裁判權的民商事糾紛仲裁機構。由包頭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經國務院法制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設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仲裁委員會
  • 地區:包頭市
  • 類型:機關
  • 國家:中國
委員會簡介,組織機構,工作動態,

委員會簡介

包頭仲裁委員會解決糾紛不受地域和級別的限制,其職能是依法公正、及時地仲裁發生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案件。具體受理範圍是:經濟契約、技術契約、房地產糾紛;建築工程項目、產品質量、運輸契約糾紛;金融、證券、期貨、保險糾紛;智慧財產權糾紛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等。包頭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仲裁協定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進行仲裁。當事人可以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根據事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並參考國際慣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一方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包頭市仲裁委員會
包頭仲裁委員會由一名主任、三名副主任、十一名委員組成。他們既有豐富的領導工作實踐經驗、又都是法律、經濟、貿易方面的專家。包頭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下設案件受理部、仲裁研究部、綜合部,具體負責處理仲裁委的日常工作。
包頭仲裁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聘請法律、經濟、金融、科技等方面的專家、學者擔任仲裁員。他們德才兼備,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公正正派,為本會公正、權威地審理仲裁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奠定了基礎。
成立以來,包頭仲裁委員會努力開拓仲裁工作的新局面,通過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贏得了當事人的信賴。竭誠歡迎廣大企事業單位、各類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前來包頭仲裁委員會解決各類經濟糾紛。

組織機構

主任:
程剛(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副主任:
安潤生(市政協副主席、市工商聯主席)
劉程民(市政府副秘書長、包頭仲裁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
霍英輝(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鄭紹華(包頭仲裁委員會專職副主任)
委員:
郭衛新(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
劉國君(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
閆化冰(市金融辦主任)
於寶生(市法制辦主任)
魏栓師(包鋼(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
肖平(內蒙古一機(集團)有限公司總法律顧問)
王韜儒(內蒙古北重(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總法律顧問)
李獻平(包商銀行監事長)
張承根(市律師協會副會長)
孟凡東(內蒙古東方玉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工作動態

2012年3月8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伯群在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高水平等陪同下調研視察了包頭仲裁工作,與仲裁委秘書處全體工作人員進行了座談。座談上,市政府副秘書長、仲裁委員會副主任、秘書長劉程民介紹了包頭仲裁委及秘書處的基本情況。仲裁委員會專職副主任、副秘書長鄭紹華匯報了包頭仲裁委成立以來的主要工作,並就有關問題進行了說明。
張伯群對包頭仲裁委的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包頭仲裁委嚴格仲裁程式,更新仲裁理念,顧全大局,為促進包頭經濟發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通過在工作中不斷規範仲裁程式,提高仲裁水平,做到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公平和效率並重,創建了客觀公正的良好氛圍。積極拓展仲裁領域,注重科學發展、強化和諧仲裁的理念,總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方法。最佳化仲裁隊伍,加強績效考評,提高了仲裁辦案水平。同時面對仲裁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他強調:1、進一步加大仲裁的宣傳力度,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力求讓更多的人了解仲裁、認識仲裁、參與仲裁。2、要依法、公正辦理仲裁案件,樹立仲裁公信力。3、進一步加強仲裁隊伍建設,提高仲裁辦案質量。強化仲裁責任制度,嚴肅仲裁紀律,探索建立長效監督機制;在仲裁員選聘、指定過程中要增強透明度。今後市人大常委會在仲裁法的貫徹落實及包頭仲裁委的機構建設方面將繼續給予關心和支持,促進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