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銷協定

包銷協定亦稱購買協定。發行證券的公司與執行包銷人之間簽定的協定。執行包銷人是作為包銷集團的代理人簽定協定,協定的內容包括對公眾出售時的售價,包銷人獲得的差價,交給證券發行人的金額以及清算日期等內容。證券發行人應同意支付公開上市時所需的費用,同時應向包銷人提供證券銷售書。發行人必須保證以下四點:第一,按證券法規定填報。第二,對填報的內容負責。第三,公開尚未完結的訴訟。第四,所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所填報的目的。包銷人則必須同意在發行證券的申報登記生效後立即著手辦理有關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銷協定
  • 外文名:無
  • 別名:包協
  • 國籍:中國
  • 定義:確定出口人與包銷商之間的權利
  • 屬性:協定
概述,特點,方法,內容,

概述

包銷協定是指確定出口人與包銷商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一種協定。在包銷協定中,要確定包銷商品的名稱、規格與型號,要明確具體,不宜籠統,因為出口人經營的商品種類很多,因此,在包銷協定中,約定包銷商品的範圍是十分重要的。

特點

包銷協定一經簽訂,其有關的限制性條款立即生效。如,在協定中規定,供應商就某一貨物在一定時間、地域內給客戶獨銷權,即使在協定期限內供應商沒有和包銷商訂立買賣契約,供應商也不能就同一商品供應給另外任何其他客戶。但是,在與海外客戶簽訂包銷協定時,要注意有關國家的反競爭法、反壟斷法或稱反托拉斯法。

方法

包銷協定有兩種訂立方法:一種是僅規定出口人與包銷人的一般權利和義務,具體的包銷貨物數量、金額、價格、交貨等內容須訂立買賣契約;另一種是包銷協定即為買賣契約,亦即在買賣契約中規定給予國外商人獨家專營權利。這種形式多為成交數額較大,契約期限較長的業務。

內容

一、包銷協定的名稱、簽約日期與地點
二、包銷協定雙方的關係
在包銷協定中,都要明確包銷商與出口企業之間的關係是本人與本人(PrincipaltoPrincipal)的關係,即屬買賣關係。
三、包銷商品的範圍
出口企業經營商品種類繁多,即使同一類或同一種商品,其中也有不同的牌號與規格。因此,在包銷協定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對包銷商品的範圍作出規定。一般情況下,包銷商品的範圍不宜太大,通常規定方法有:
1.一類商品或幾類商品。
2.同類商品的幾個品種或幾個型號。
為了避免協定雙方當事人對包銷商品的範圍產生爭議,最好雜協定中對包銷商品停止生產或有新品種產生對協定是否適用,應予以明確。
四、包銷地區
包銷地區是指包銷商行使經營權的地理範圍。
確定包銷地區的大小,需要考慮下列因素:
1.包銷商的規模及能力。
2.包銷商所能控制的銷售網路。
3.包銷商品的性質及種類。
4.市場的差異程度。
5.包銷地區的地形位置等。
關於包銷地區能否擴大,一般應在協定中明確,按照許多國家的習慣做法,如包銷商在其原定地區的售貨額在一定時期內達到規定數量時,他有權要求擴大包銷區域。
五、包銷期限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往往簽訂包銷協定時明確規定期限,通常為一年,但按有些國家的習慣和做法,在包銷協定中不規定期限,只是規定中止條款或續約條款等。
六、專營權
專營權是指包銷商行使專賣和專買的權利,這是包銷協定的重要內容。專營權包括專賣和專買權,前者是出口人將指定的商品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給予包銷商獨家銷售的權利,出口人負有不向該區域內的客戶直接售貨的義務;後者是包銷商承擔向出口人購買該項商品,而不得向第三者購買得義務。但在現代的包銷業務中,專買權往往可能觸犯包銷區域內國家法律,難以在協定中規定。因此,包銷協定不需要同時規定專賣和專買權作為對流條件,而只須單獨規定專賣權或專買權即可生效。
七、包銷數量或金額
包銷協定中除規定上述內容外,還應規定數量或金額。此項數量與金額對協定雙方均有同等的約束力。
八、作價辦法
包銷商品的作價辦法,有不同做法,其中一種做法是在規定的期限內,一次作價,即無論協定內包銷商品價格上漲、下落與否,以協定規定價格為準;另一種做法是在規定的包銷期限內分批作價。
九、廣告、宣傳、市場和商標保護
包銷協定的當事雙方是買賣關係,因此出口人並不實際涉足包銷地區的銷售業務,但仍關心開拓海外市場。為了宣傳產品,出口人常常要求包銷商負責為其商品刊登一定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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