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
在國際物流中則要求在包裝上正確繪製貨物的運輸標誌和必要的指示標誌。標誌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目的地:收貨人的最終地址、中轉地點、訂貨單號
(2)裝卸貨指示標誌:特別是對於易碎商品,更應在包裝上標記出裝卸操作的方向以防商品損壞。
3、警告性標誌。對於危險物品,例如易燃品、有毒品或易爆炸物品等,在外包裝上必須醒目標明,以示警告。
4、危險品標誌
危險品標誌是用來表示危險品的物理、化學性質,以及危險程度的標誌。它可提醒人們在運輸、儲存、保管、搬運等活動中引起注意。
根據國家標準GB190-73規定,在水陸、空運危險貨物的外包裝上拴掛、印刷或標打一下不同的標誌,如爆炸品、遇水燃燒品、有毒品、劇毒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
顏色
圖示標誌的顏色一般為黑色。如果包裝件的顏色使圖示標誌顯得不清晰,則可選用其他顏色印刷,也可在印刷面上選用適當的對比色。一般應避免採用紅色和橙色。貼上的標誌採用白底印黑色。
要求
(1)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我國對物資包裝標記和標誌所使用的文字、符號、圖形以及使用方法,都有統一的規定。
(2)必須簡明清晰、易於辨認。包裝標記和標誌要文字少,圖案清楚,易於製作,一目了然,方便查對。標記和標誌的文字、字母及數字號碼的大小應和包裝件的標記和標誌的尺寸相稱,筆畫粗細要適當。
(3)塗刷、拴掛、貼上標記和標誌的部位要適當。所有的標記和標誌,都應位於搬運、裝卸作業時容易看得見的地方。為防止在物流過程中某些標誌和標記被抹掉或不清楚而難以辨認,應儘可能在同一包裝物的不同部位製作兩個相同的標記和標誌。
(4)要選用明顯的顏色作標記和標誌。製作標記和標誌的顏料應具備耐溫、耐曬、耐摩擦等性能,以致不發生褪色、脫落等現象。
(5)標誌的尺寸一般分為三種。用於拴掛的標誌為74×52.5(mm);用於印刷和標打的標誌為105×74(mm)和148×105(mm)兩種。須說明特大和特效的包裝不受此尺寸限制。
標誌的尺寸一般分為4種,見下表:
號別 | 寬 | 長 |
1 | 70 | 50 |
2 | 140 | 100 |
3 | 200 | 150 |
4 | 280 | 200 |
註:如遇特大或特小的運輸包裝件,標誌的尺寸可以比表2的規定適當擴大或縮小。
使用方法
1、標誌的標打,可採用印刷、貼上、拴掛、釘附及噴塗等方法。印刷時,外框線及標誌名稱都要印上;噴塗時,外框線及標誌名稱可以省略。
2、箱狀包裝:位於包裝明顯處;
袋、捆包裝:位於桶身或桶蓋;桶形包裝:位於桶身或桶蓋;
貨櫃、成組貨物:貼上四個
3、下列規定適用於標誌6和8。
標誌6“由此吊起”應標打在包裝件兩個相對側面的實際起吊位置上。
標誌8“重心點”應標打在能正確標示出包裝件實際重心位置的四個面上。
4、標誌的文字書寫應與底邊平行;出口貨物的標示,應按外貿的有關規定辦理;貼上的標誌應保證在貨物儲運期內不脫落。
5、運輸包裝件需標打何種標誌,應根據貨物的性質正確選用。
6、標誌由生產單位在貨物出廠前標打。出廠後如改換包裝,標誌由改換包裝單位標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