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舊時工礦企業中,包工頭通過包工方式對工人進行帶封建性中間剝削的制度。當時在官辦,民營企業以及外國在華企業中,有不少企業雇用能控制一批工人的包工頭,由包工頭向企業承包生產和工作任務,領取全部包工費用,由包工頭對工人派活,監督工人勞動,檢查工人勞動成果,並發給工人工資。包工頭有權錄用和解僱工人,有權按自訂工價發放工資,餘額歸己。有的包工頭不儀包工,而且包料,一切藏余歸其所有。有的大包工頭還將任務轉包給小包工頭,進行“二包”,甚至“三包”。包工頭以壓低工人工資並迫使工人多幹活的辦法來椎取工人的剩餘勞動,以解僱或找岔子等手段來控制工人。有的大包工頭本身就是封建把頭,勾結當地官府和地方封建勢力,以權勢霸占一方或一個企業,殘酷地剝削和壓迫工人。在上海,大包工頭被稱為包工老闆,他們控制著一批比較固定的技工和一大批工作不固定的“小工”以及一批學徒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包工頭製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