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交提留是農業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後,承包單位與承包戶進行收入分配時應上繳國家和留給集體的收益。上交國家的部分包括稅金(農、牧業稅,專業組、戶的工副業稅)、契約收購、定購的農畜產品;留給集體的部分包括公積金、公益金、生產管理費等。
包交提留是農業承包契約的重要內容,根據雙方的需要與可能,契約可規定上交實物產品,也可以金代物。包交提留總額的確定是正確體現收入分配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關鍵,實質上是提前制定承包收益分配方案,使承包單位與個人提前明確自身經濟利益,千方百計挖掘潛力,努力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爭取實現較好的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