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改勞教工作幹警行為準則

《勞改勞教工作幹警行為準則》在1991.09.10由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改勞教工作幹警行為準則
  • 頒布時間:1991年09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9月10日
  • 頒布單位:法務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改勞教工作幹警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建設,提高隊伍戰鬥力,根據人民警察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幹警隊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為準則。
第二條 本行為準則是幹警思想、行為的基本規範,是對幹警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格管理、嚴格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 實施本行為準則的基本原則是:自覺執行與加強教育相結合;自覺遵守與嚴格要求相結合;自我約束與監督檢查相結合。
第二章 政治思想
第四條 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條 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忠誠黨的勞改、勞教事業,以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為勞改、勞教事業無私奉獻。
第六條 遵紀守法,忠於職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第七條 堅定無產階級立場,旗幟鮮明地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抵制資產階級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不收聽和傳播境內外政治謠言和小道訊息;不收看、收藏敵特“心戰”宣傳品;不購買、傳看黃色淫穢出版物和音像製品;不聲援和參加任何形式的非法遊行、集會。
第八條 勤奮學習,刻苦鑽研,掌握本職工作需要的各種知識,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條 發揚實事求是的優良作風,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敢說真話,不說假話,提意見通過正常渠道,不背後亂髮議論。不傳播他人隱私,反對自由主義,自覺維護安定團結。
第十條 遵守社會公德,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在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敢於挺身而出。
第三章 執法
第十一條 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罪犯和勞教人員,按照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直接管理的原則,加強獄政、所政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改造質量,自覺接受檢察機關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十二條 保障罪犯和勞教人員的法定權利,不打罵、體罰、虐待罪犯和勞教人員;認真做好對罪犯、勞教人員的生活衛生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制度、標準保障供給,不剋扣、挪用、侵吞罪犯和勞教人員的糧食、一伙食費及其他財物。
第十三條 對罪犯、勞教人員的申訴、控告,必須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不準與罪犯、勞教人員認“老鄉”,攀親結友,發生經濟往來;不準私自將罪犯提出監獄;嚴禁私放罪犯。
第十五條 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因人施教和以理服人的原則,深入細緻地做好對罪犯、勞教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正確執行勞動改造政策,注意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不搞超體力勞動。
第十七條 嚴格按照法定條件、法定程式辦理罪犯、勞教人員的收押(收容)、釋放(解教)、加刑(加期)、減刑(減期)、假釋、保外就醫(所外就醫)、監外執行(所外執行)和準假,做到獎懲公正、嚴明、及時。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對罪犯、勞教人員使用禁閉和警戒具的規定,嚴格審批手續,不得隨意濫用。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罪犯接見規定和郵匯制度,把好登記檢查和監聽關,不準私自給罪犯發信捎物和辦理接見,嚴格管理罪犯、勞教人員財物,做到手續完備,帳目清楚。
第二十條 深入勞動、學習、生活三大現場,對點名、考核、檢查、清監等工作要親自到位,加強控制,嚴密監視,隨時掌握罪犯、勞教人員思想動態,及時發現敵情和問題,並積極採取相應對策。
第二十一條 嚴禁使用罪犯、勞教人員乾私活,不準使用罪犯管罪犯,不準利用勞教人員民管會成員代行幹警職權。
第四章 廉政
第二十二條 自覺做到為警清廉,不以權謀私,敢於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反對腐敗行為。
第二十三條 不準利用辦理罪犯、勞教人員減刑(減期)、假釋、保外就醫(所外就醫)、監外執行(所外執行)和準假等手續,收受罪犯、勞教人員及其家屬的賄賂和饋贈。不準利用職權索取財物,謀取私利。
第二十四條 不準在家中接待罪犯親屬;不準單獨接觸異性罪犯親屬;不準單獨對罪犯的親屬進行家訪。因工作需要接觸異性罪犯、勞教人員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幹警在場。
第二十五條 在經濟活動中,不得違反政策規定以任何理由收受額外費用。對承辦業務所得“回扣”,一律交公處理;對在涉外活動中接受的禮物,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自覺遵守人事工作紀律,在幹部的提拔使用上,堅持任人唯賢和德才兼備的原則,不任人唯親;在專業職務評定、招乾、提職、獎懲等工作上,堅持公開辦事和民主監督的原則。領導幹部涉及親友、子女的就業、入黨、提職、晉級等問題,應予迴避,不準出面說情或插手干預。
第二十七條 個人不得經商辦企業,不準利用職權為親友經商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條 嚴格遵守財務制度,不得挪用或私分公款、公物。不準借開會、出差之機遊山玩水。因公接待客人,要嚴格執行規定的開支標準。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九條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自覺做到:不該問的絕對不問,不該說的絕對不說,不該看的絕對不看,不該記的絕對不記。
第三十條 不在私人交往、通信、公共場所或親友面前談論國家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一條 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或未經有關機關審查批准的密碼電報里傳遞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二條 因公外出必須攜帶秘密檔案時,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攜帶秘密材料參觀遊覽、探親訪友。
第三十三條 不在罪犯、勞教人員面前談論不該讓罪犯、勞教人員知道的情況。不得利用罪犯、勞教人員整理、抄寫、保管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等材料。
第三十四條 未經有關機關審核同意,不得發表或外傳反映勞改勞教工作的劇本、通訊報導和錄音錄像及攝影作品。
第三十五條 不準擅自接待外來人員參觀訪問罪犯和勞教人員的勞動、生活、學習現場。
第三十六條 嚴格執行單位的安全規定,出入監、所大門主動示證,接受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 遵守武器佩戴和使用規定,非因公外出不準攜帶槍、彈,不準將武器轉借他人,一般情況下不得將武器帶入監區和勞作區。
第六章 警紀警容
第三十八條 工作時間集中精力,不高聲談笑、嬉耍、打鬧,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條 嚴格遵守單位工作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愛護集體財產,搞好公共衛生,保持公共環境的整潔。
第四十條 嚴格遵守著裝規定和要求,不得將警服當便服穿或警服與便服混穿。
第四十一條 妥善保管警服、警帽和警徽等,不在監區(勞教人員活動區)內亂放和晾曬警服;不隨意更改警服式樣和警用符號。不準私自製作和買賣警服,不準將警服贈送、借給非著裝人員。
第四十二條 上班時一律著警服。非因公外出一般不穿警服。參加交易會、博覽會、展銷會、貿易洽談會等經濟活動不穿警服。
第四十三條 上班時保持衣冠整潔,舉止端莊,不敞懷、挽袖、卷褲腿、歪帶帽子,不穿拖鞋或赤足。
第四十四條 男幹警不留長髮、蓄鬍子、留大鬢角。女幹警不留披肩發,上班時不許描眉、塗口紅、染指甲、戴手飾等。
第七章 語言舉止
第四十五條 回響國家號召,積極學說國語,克服語言交流中的障礙。
第四十六條 對罪犯、勞教人員作報告、講話和談話時,做到語言規範、文明,表述準確、清楚,引用法律條文正確。
第四十七條 與民眾、同事接觸要使用文明、禮貌用語。對來單位辦事的同志要熱情接待,態度和藹,講究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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