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規

勞工法規又稱“勞動者法規”、“工人法規”。調整資本主義勞動關係的法律。從14世紀到18世紀中葉,歐洲許多資本主義國家如英、法、荷蘭等國為了幫助資本家加強剝削那些被迫從事僱傭勞動的人,保證資本家能夠榨取更多的剩餘價值,曾先後制定了許多強制工人接受苛刻勞動條件的法律,如延長工作時間、限制最高工資額等。當時,人們把這類法律,統稱為“勞工法規”。“勞工法規”仍屬於資產階級民法的範疇。後來,由於工人階級的不斷鬥爭,迫使資產階級政府廢除“勞工法規”,代之以以限制資本家剝削工人的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工廠立法”,從而產生了現代意義的勞動法。

勞動手冊是在實行勞動契約制的情況下,由勞動行政機關製作的記載勞動各方面情況的文本。是契約制工人的合法憑證,兼有個人檔案的性質和作用。所記載的情況供用人單位行政錄用職工並安排勞動者適當工作或者職務進行參考。主要內容包括本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在何單位,健康狀況,從事過何種工種,期限多長和投保情況、技術特長等。勞動契約制工人在工作期間,勞動手冊由所在單位保管,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後,城鎮勞動契約制工人由本人保管,農民勞動契約制工人,由發證機關收回。按照我國勞動法規規定,勞動手冊應以勞動人事部統一制定的《勞動手冊》為樣本,由省、市勞動局統一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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