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作成本是指根據業務要求,由我國的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向業主提供勞務並從中向業主收取勞務費的一項業務。由於勞務合作向業主提供勞務,所以,勞務合作支出主要是企業向提供勞務人員支付的人員費和由此而發生的組織、管蓮支出(為了更明確地表達它,稱它為“經營管理費用”)。
顯然,“人員費”屬於直接費用;“經營管理費用”,在一般情況下,即在企業從事兩個以上(含兩個)的勞務合作項目時,是間接費用,類似於前述的“建造費用”。但當企業只從事一個勞務合作項目時,它又是直接費用。因此,判斷“經營管理費用”是否屬於間接費用的標準,是它的受益對象是否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如果是,則屬於間接費用,其進入勞務合作成本時,須按一定的標準分配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