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住宅金融公庫等)的業務代理等。在業務上,它主要吸收會員、國家和地方公共團團、非營利法人和非會員的存款(不能超過會員存款總額的20%),在資金運用上是以對會員和日本勞動住宅協會貸款為主。
勞動金庫設立之初,還沒有勞動金庫的法律,當時是根據“
中小企業等協同
組合法”設立的,對勞動金庫的經營帶來諸多不便。為此,1951年專門設立了全國勞動金庫協會,以協會為中心面向設立勞動金庫法開展了
活動。經勞動者團結、組織進行鬥爭,1953年8月勞動金庫法終於得以成立。迄今為止,勞動金庫的運營都是根據勞動金庫法進行的。1955年又建立了其中央機構——勞動金庫聯合會。該聯合會的性質與
信用組合的國際聯合會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