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部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了加強勞動部標準化工作的管理,保證標準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檔案的規定,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勞動部頒發《勞動部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部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勞動部
  • 頒布時間:1992.02.10
  • 實施時間:1992.02.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部標準化工作的管理,保證標準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檔案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部制訂標準的範圍:
(一)勞動安全衛生
1.勞動安全及勞動衛生工程技術標準;
2.工業產品在設計、生產、檢驗、儲運、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衛生技術標準;
3.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安全技術標準和使用安全技術標準,安全附屬檔案安全技術標準;
4.工礦企業工作條件及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標準;
5.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能考核標準;
6.氣瓶產品標準;
7.勞動防護用品標準。
(二)勞動經濟
1.勞動定額定員標準;
2.因工傷殘等級技術標準;
3.工種分類和技術等級標準;
4.勞動工資和勞動力資源技術標準;
5.勞動信息分類與編碼標準。
第三條 勞動部歸口管理的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一)國家標準在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統一部署下,由勞動部科技辦公室具體組織編制本部的國家標準計畫(規劃),並報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審批、編號、發布。
(二)行業標準由勞動部科技辦公室會同本部有關專業標準化主管單位(以下稱“有關單位”)共同組織編制本行業標準項目計畫(規劃),協調有關單位行業標準的項目制定、修訂範圍;由勞動部審批行業標準,統一編號、發布。
(三)勞動部行業標準的名稱、代號是:
名稱:勞動和勞動安全行業標準,代號:LD
第四條 勞動部制訂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強制性和推薦性兩種,以強制性標準為主。
第五條 勞動部標準化管理工作的歸口部門是部科技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標準化工作的對外聯繫、對內協調;
(二)組織編寫勞動部標準的制定、修訂計畫、規劃;
(三)編制年度標準項目經費的分配方案;
(四)協助部有關單位督促檢查標準計畫的執行情況;
(五)形式審查標準報批稿,辦理報批檔案;
(六)負責行業標準的編號、發布;
(七)承擔標準成果評獎的組織工作;
(八)其它有關標準化工作。
第六條 勞動部有關單位負責標準化的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部屬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的領導;
(二)負責編制本專業標準項目的制定、修訂計畫、規劃;
(三)協調與有關部門標準項目的分工;
(四)負責標準經費的使用管理;
(五)督促檢查標準計畫的完成情況;
(六)負責組織制定、修訂標準,確定標準的起草單位;
(七)組織標準的審定、宣傳貫徹、實施;
(八)負責行業標準的審核、出版、發行。
第二章 標準計畫的編制與管理
第七條 編制標準計畫要以勞動事業發展規劃和標準化工作規劃為依據。
第八條 部科技辦公室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每年六月提出的編制下年度國家標準計畫的原則、要求,組織計畫的編制。部有關單位及其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下年度(或下一個五年計畫)國家標準項目計畫建議,並填報國家標準項目任務書(格式見附屬檔案一),於九月初送部科技辦公室匯總,報主管部長批准後,九月底前報國家技術監督局。
第九條 各有關單位及其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要結合本專業的特點、需要和標準體系表,提出下年度(或下一個五年計畫)行業標準項目計畫建議,同時填報行業標準項目任務書(格式見附屬檔案一),於九月初送部科技辦公室匯總、審核,報主管部長批准後抄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十條 各有關單位要經常檢查計畫的完成情況,並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將計畫執行情況送部科技辦公室匯總,十二月底前報國家技術監督局。
第十一條 在執行國家標準計畫過程中需要調整時,按《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二章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二條 在執行行業標準計畫過程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時,在與部科技辦公室協商同意後,方可調整。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修訂程式
第十三條 制定、修訂國家標準的主要工作程式、內容、要求均按《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 制定、修訂行業標準的主要工作程式、內容、要求是:
(一)各有關單位及其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應按批准的行業標準項目計畫積極組織落實:
(二)負責起草單位應嚴格按《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起草行業標準徵求意見稿,同時編寫編制說明及有關附屬檔案;
(三)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行業標準送審稿的審查,並對標準的質量及技術內容負責;
(四)行業標準送審時,送審材料應有標準送審稿、標準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格式見附屬檔案二)和其它有關附屬檔案;
(五)行業標準審查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會議審查結果應寫出會議紀要,函審時應寫出“函審結論”(格式見附屬檔案三)並附有“函審單”(格式見附屬檔案四),函審單的回函率應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六)行業標準的報批稿及有關附屬檔案由部有關主管單位審核,審核後送部科技辦公室進行形式審查,並擬文報主管部長批准後編號、發布。
(七)行業標準報批材料,應包括:
標準報批稿(三份);
標準編制說明(三份);
意見匯總處理表(三份);
標準審查會議紀要及代表名單,或函審結論及函審單(三份);
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一份);
行業標準申報單(一份,格式見附屬檔案五);
行業標準報批材料清單(一份,格式見附屬檔案六);
其他有關附屬檔案(一份)。
(八)行業標準實施後,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複審,一般不超過五年複審一次,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九)行業標準的複審工作由部各有關單位組織其主管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進行。
(十)行業標準複審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複審時一般應有參加過該標準起草和審查工作的人員參加。
(十一)行業標準複審後,應提出“複審報告”,各有關單位審核後送部科技辦公室。由部科技辦公室擬文報主管部長批准後公告。
(十二)行業標準公布後三十天內向國家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四章 標準經費的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技術監督局撥付的國家標準補助費和部分勞動保護專項措施費是部標準經費的主要來源。
第十六條 國家標準補助費主要用於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批准的年度國家標準項目計畫和其他標準化工作。
第十七條 與勞動安全有關的國家標準項目和行業標準項目,根據各單位報送並經部批准的年度項目計畫,列入本部勞動保護專項經費計畫。
第十八條 其它行業標準項目,將視經費來源及項目內容提出預算計畫和撥付辦法。
第十九條 標準經費按照《勞動部標準經費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