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加強鍋爐報廢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加強鍋爐報廢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發布文號:(64)中勞鍋字第15號
  • 發布日期:1964-04-13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64)中勞鍋字第15號
【發布日期】1964-04-13
【生效日期】1964-04-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主要內容

勞動部關於加強鍋爐報廢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64)中勞鍋字第15號1964年4月13日)
各地在鍋爐登記工作中,按照鍋爐安全規程和登記辦法等法規的要求,對於鍋爐設備的安全技術狀況逐台進行了審查鑑定工作,對於其中一部分有嚴重缺陷而又無修理價值的鍋爐批准予以報廢,對於防止鍋爐設備爆炸事故,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具體處理鍋爐報廢工作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有的地方對報廢鍋爐採取了不夠慎重的做法,既沒有作出明確的技術結論,也沒有履行一定的審批手續,輕率地加以報廢。有的企業為要提前更新設備,將沒有嚴重缺陷的鍋爐,也申請報廢。為了正確處理鍋爐報廢的問題,既保證鍋爐設備符合安全要求,又防止浪費國家資財,以避免再發生將不應該報廢的鍋爐報廢,而應該報廢的卻不予報廢的現象,現將鍋爐報廢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研究執行:
一、各地在鍋爐登記過程中,對於鍋爐報廢的問題,必須慎重處理,不能輕率從事。對有缺陷的鍋爐,既要符合安全要求,又節約的精神處理,即:經過修理能夠繼續使用的,要儘量修理使用,能降壓使用的降壓使用;對於確實無修理價值或經過修理後仍不能保證安全運行的鍋爐,應由當地勞動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單位進行全面的技術鑑定,作出明確的不能使用的技術結論,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審查批准後,才能報廢,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轉報勞動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可以根據上述精神、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訂出鍋爐報廢的條件和審批手續的規定,在本地區試行,同時報勞動部備案。
二、為了統一鍋爐報廢的計算口徑,現規定:
凡是不能承受原來工作壓力,把工作壓力降低到等於或小於零點七表大氣壓的鍋爐,或者根本不能承受工作壓力的鍋爐,都作為報廢論,如果把鍋爐原來的工作壓力降低到大於零點七表大氣壓使用的鍋爐,則不應算報廢。請你們按照這個口徑,把一九六二年一月以來到今年三月底,報廢的鍋爐情況(包括台數、爐型、蒸發量、用途以及報廢原因等,下同),簡單扼要地整理一份資料,於今年六月中旬報送我部鍋爐安全監察局。
今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鍋爐報廢的情況,應當定期報我部鍋爐安全監察局,正在進行鍋爐登記工作的地區每季度報一次(從1964年第二季度開始);登記工作已經結束的地區每年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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