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一九六三年職工升級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一九六三年職工升級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是勞動部1963年8月3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一九六三年職工升級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發布文號:(63)中勞薪密字第1號
  • 發布日期:1963-08-03
【生效日期】1963-08-03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勞動部關於一九六三年職工升級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1963年8月3日(63)中勞薪密字第1號)
為了有利於做好今故燥判年(1963年)的職工升級工作,現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勞動部關於一九六三年工資工作安排意見的報告》,對一九六三年職工升級的若干具體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門,對所屬廳、局,所屬專署、市、區和所屬單位分配職工升級面和升級增加工資指標的時候,應當在不超過國家分配給本地區、本部門總的升級面的範圍內,按照工人和幹部升級面區別對待的具體規定(即工人和十八級以下幹部升級面為百分之四十,十七級至十四級行政幹部升級面為百分之二十五,十三級至十一級行政幹部升級面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級以上行政幹部不升級,對於相當於十七級和十七級以上的科學技術幹部和經濟幹部,不要完全按此限制,升級面可以稍大一些,其中相當於十級以上的也可以個別的升級),來進行分配。這樣,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總的升級面將會略小於百分之四十。在分配使用過程中,本地區、本部門的升級增加工資指標有多餘時,應當調劑到其他既定的調整工資項目中使用,不得用於擴大升級面;本地區、本部門的升級增加工資指標不足時,可以在本地區、本部門提高工資水平部分的工資計畫指標內調劑解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門的所屬廳、局和所屬專署、市、區,辯贈屑滲再往基層單位分配升級面和升級增加工資指標的時候,也應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門,可以根據生產好壞等具體情況(包括工資水平高低、儘先升級人數多少等),對所屬廳、局和所屬專署、市、區的職工升級面進行必要的調劑,增減的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內的,可以自行決定;超過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報告國務院批准。但煮提在調劑以後,不得超過本部門、本地區按照工人和幹部升級面區別對待的具體規定分配的總的升級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門的所屬廳、局和所屬專署、市、區,再往基層單位分配升級面的時候,也可以比照上述精神進行必要的調劑,調劑的幅度和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門自行決定。但是,對於一九六0年以來未經國家批准擅自進行過升級的單位,其所扣除的升級面,不得調劑到其他單位。
三、今年(1963年)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升級面和升級增加工資指標分配到基層單位後,各基層單位應當按照上級分配的升級面以及工人和幹部升級面區別對待的具體規定進行升級工作。在實際執行中,本單位的升級增加工資指標有多餘時,其實際達到的升級面不得大於上級分試雅凝配的升級面;本單位的升級增加工資指標不足,不能夠達到上級分配的升級面時,企業單位可以在本單位提高工資水平部分的試協擔墓工資計畫指標內煉狼巴調劑解決,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可以報請上級調劑解決。
商業、糧食、供銷合作等部門,由於今年(1963年)改進了各類營備肯棵業人員的工資標準,因此這些部門各類營業人員今年(1963年)按照新定工資標準進行升級和重新評定工資等級所增加的工資,都在分配給各基層單位營業人員升級增加工資的指標內包乾解決。
工業、基本建設和交通運輸企業,今年(1963年)改進了幹部工資標準的,企業幹部今年(1963年)按照新定工資標準進行升級和重新評定工資等級所增加的工資,也都在分配給各基層單位幹部升級增加工資的指標內包乾解決。
四、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計算職工的升級面時,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計算:
(一)一個職工升一級的,算一個升級面,升兩級的,算兩個升級面;
(二)這次仍需採用升半級辦法的個別地區,兩個升半級的職工,算一個升級面;
(三)調動工作後工資未動的職工和改行新擬工資標準的新建、合併企業和公私合營企業單位的職工,這次升級和重新評定工資等級所增加的工資不到一級級差的,按照這部分職工增加的工資和本單位職工每升一級平均增加的工資折算升級面;
(四)有保留工資的職工,升級不增加工資的,不算升級面,升級後增加工資的,按照抵銷後淨增的工資和本單位職工每升一級平均增加的工資折算升級面。
五、各基層單位在進行升級工作中,計算本單位升級面的基礎人數時,應從一九六三年八月份實有職工人數中,扣除下列幾項職工人數:
(一)一九六三年轉正、定級的高等學校、中等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和學徒的人數;
(二)不到轉正、定級期限的學徒人數和見習期間、試用期間的人數;
(三)在本單位連續工作不滿三年的臨時職工(包括季節工)的人數;
(四)一九六三年礦山井下一二級工定為三級工的人數。
其他人員,如按工作物等級計算計件單價的計件工人等,是否扣除和扣除多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門自行決定。
六、各基層單位在按照上級分配的升級面進行職工升級的時候,不得將工人的升級面調劑給幹部使用,也不得將十八級以下幹部的升級面調劑給十七級和十七級以上幹部使用。
少數基層單位由於十七級和十七級以上幹部的人數很少,這一部分幹部的升級工作不便於安排,可以由上級主管部門考慮在本部門總的不超過十七級和十七級以上幹部規定升級面的範圍內統一安排。
七、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勞動部的報告中已經明確,對於沒有執行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準的其他幹部,相當於十七級和十七級以上的,是按照工資款數來相當還是按照幹部條件來相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後,中央各部門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除鐵路運輸企業、航運企業及其他跨省的中央所屬企業可以按照中央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外,其餘的都應當按照地方的決定辦理。
八、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勞動部的報告中已經明確,在今年(1963年)職工升級工作中,對於相當於十七級和十七級以上的科學技術幹部和經濟幹部,不要完全按此(指行政幹部十七級至十四級升級面百分之二十五,十三級至十一級升級面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級以上不升級)限制,升級面可以稍大一些,其中相當於十級以上的,也可以個別的升級。在具體執行中需要照顧時,其升級面可以比同級行政幹部的升級面大百分之五左右;在一個單位內,科學技術幹部和經濟幹部的升級面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教學、文藝、編輯人員,也可以比照這一原則辦理。
這裡所稱的科學技術幹部,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從事科學研究、工程技術、農業技術、衛生技術等工作的專業人員,所稱的經濟幹部,是指基層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計畫、生產調度、財務會計、勞動工資、統計、供銷、物價和採購等工作的專業人員(包括從事科學技術和經濟工作的科長一級領導幹部)。
九、在今年(1963年)職工升級工作中,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對於調動工作後工資未予變動的職工,應當結合職工升級工作,按照調入單位的工資標準,給他們升級和重新評定工資等級。升級和重新評定工資等級所增加的工資,都在各基層單位的升級增加工資的指標內解決。
十、在今年(1963年)職工升級工作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門對於沒有統一工資標準的新建企業、合併企業,可以比照當地同類生產性質、規模相當的國營企業的工資標準,擬定該企業的工資標準,然後,各基層單位再按照新擬定的工資標準進行升級。對於沒有統一工資標準的公私合營企業,也可以比照上述辦法辦理,但應同時考慮這些企業的原來工資水平和生產特點等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擬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上述企業的和專、縣所屬的上述企業的工資標準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後,應抄送勞動部備案。中央各部門在擬定本部門所屬上述企業的工資標準時,應當徵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的意見,也應抄送勞動部備案。
十一、在今年(1963年)職工升級工作中,各基層單位對於已經達到本工種最高工資等級的工人,不得突破等級線進行升級。但是,對於工作繁重、現行工資等級線的最高工資等級在三級和三級以下的裝卸工人和搬運工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門可以考慮將他們的最高工資等級提高一級,然後,各基層單位再按照提高等級後的工資等級線進行升級。提高工資等級線的方案,應抄送勞動部備案。
十二、在今年(1963年)職工升級工作中,對於有保留工資的職工,原則上應該按照其升級後所增加的工資相應地抵銷其保留工資。
十三、在今年(1963年)職工升級工作中,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對於在職工人數以內(包括編內、編外)的下列職工,其升級問題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下放幹部和參加學習的職工,可以按照升級條件進行升級(下放幹部的升級由編制所在單位負責);
(二)停止工作休養的職工,一般的不進行升級;
(三)臨時職工在本單位內連續工作已滿三年的,可以按照升級條件進行升級,不滿三年的,不能進行升級;
(四)精減下來等待安置的職工,如果是屬於準備調劑頂替的,可以按照升級條件進行升級,如果是屬於準備動員退職、退休的,則不能進行升級;
(五)帶部分工資回鄉、回家的職工,都不能進行升級。
十四、凡是在今年(1963年)八月份以後調動工作的職工,其升級工作一律由調出單位負責。對這些職工如果需要補發工資時,在調出單位的工作期間,原則上仍由調出單位負責補發;調到新工作單位以後的期間,由調入單位負責補發。
工業、基本建設和交通運輸企業,今年(1963年)改進了幹部工資標準的,企業幹部今年(1963年)按照新定工資標準進行升級和重新評定工資等級所增加的工資,也都在分配給各基層單位幹部升級增加工資的指標內包乾解決。
四、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計算職工的升級面時,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計算:
(一)一個職工升一級的,算一個升級面,升兩級的,算兩個升級面;
(二)這次仍需採用升半級辦法的個別地區,兩個升半級的職工,算一個升級面;
(三)調動工作後工資未動的職工和改行新擬工資標準的新建、合併企業和公私合營企業單位的職工,這次升級和重新評定工資等級所增加的工資不到一級級差的,按照這部分職工增加的工資和本單位職工每升一級平均增加的工資折算升級面;
(四)有保留工資的職工,升級不增加工資的,不算升級面,升級後增加工資的,按照抵銷後淨增的工資和本單位職工每升一級平均增加的工資折算升級面。
五、各基層單位在進行升級工作中,計算本單位升級面的基礎人數時,應從一九六三年八月份實有職工人數中,扣除下列幾項職工人數:
(一)一九六三年轉正、定級的高等學校、中等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和學徒的人數;
(二)不到轉正、定級期限的學徒人數和見習期間、試用期間的人數;
(三)在本單位連續工作不滿三年的臨時職工(包括季節工)的人數;
(四)一九六三年礦山井下一二級工定為三級工的人數。
其他人員,如按工作物等級計算計件單價的計件工人等,是否扣除和扣除多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門自行決定。
六、各基層單位在按照上級分配的升級面進行職工升級的時候,不得將工人的升級面調劑給幹部使用,也不得將十八級以下幹部的升級面調劑給十七級和十七級以上幹部使用。
少數基層單位由於十七級和十七級以上幹部的人數很少,這一部分幹部的升級工作不便於安排,可以由上級主管部門考慮在本部門總的不超過十七級和十七級以上幹部規定升級面的範圍內統一安排。
七、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勞動部的報告中已經明確,對於沒有執行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準的其他幹部,相當於十七級和十七級以上的,是按照工資款數來相當還是按照幹部條件來相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後,中央各部門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除鐵路運輸企業、航運企業及其他跨省的中央所屬企業可以按照中央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外,其餘的都應當按照地方的決定辦理。
八、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勞動部的報告中已經明確,在今年(1963年)職工升級工作中,對於相當於十七級和十七級以上的科學技術幹部和經濟幹部,不要完全按此(指行政幹部十七級至十四級升級面百分之二十五,十三級至十一級升級面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級以上不升級)限制,升級面可以稍大一些,其中相當於十級以上的,也可以個別的升級。在具體執行中需要照顧時,其升級面可以比同級行政幹部的升級面大百分之五左右;在一個單位內,科學技術幹部和經濟幹部的升級面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教學、文藝、編輯人員,也可以比照這一原則辦理。
這裡所稱的科學技術幹部,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從事科學研究、工程技術、農業技術、衛生技術等工作的專業人員,所稱的經濟幹部,是指基層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計畫、生產調度、財務會計、勞動工資、統計、供銷、物價和採購等工作的專業人員(包括從事科學技術和經濟工作的科長一級領導幹部)。
九、在今年(1963年)職工升級工作中,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對於調動工作後工資未予變動的職工,應當結合職工升級工作,按照調入單位的工資標準,給他們升級和重新評定工資等級。升級和重新評定工資等級所增加的工資,都在各基層單位的升級增加工資的指標內解決。
十、在今年(1963年)職工升級工作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門對於沒有統一工資標準的新建企業、合併企業,可以比照當地同類生產性質、規模相當的國營企業的工資標準,擬定該企業的工資標準,然後,各基層單位再按照新擬定的工資標準進行升級。對於沒有統一工資標準的公私合營企業,也可以比照上述辦法辦理,但應同時考慮這些企業的原來工資水平和生產特點等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擬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上述企業的和專、縣所屬的上述企業的工資標準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後,應抄送勞動部備案。中央各部門在擬定本部門所屬上述企業的工資標準時,應當徵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的意見,也應抄送勞動部備案。
十一、在今年(1963年)職工升級工作中,各基層單位對於已經達到本工種最高工資等級的工人,不得突破等級線進行升級。但是,對於工作繁重、現行工資等級線的最高工資等級在三級和三級以下的裝卸工人和搬運工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門可以考慮將他們的最高工資等級提高一級,然後,各基層單位再按照提高等級後的工資等級線進行升級。提高工資等級線的方案,應抄送勞動部備案。
十二、在今年(1963年)職工升級工作中,對於有保留工資的職工,原則上應該按照其升級後所增加的工資相應地抵銷其保留工資。
十三、在今年(1963年)職工升級工作中,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對於在職工人數以內(包括編內、編外)的下列職工,其升級問題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下放幹部和參加學習的職工,可以按照升級條件進行升級(下放幹部的升級由編制所在單位負責);
(二)停止工作休養的職工,一般的不進行升級;
(三)臨時職工在本單位內連續工作已滿三年的,可以按照升級條件進行升級,不滿三年的,不能進行升級;
(四)精減下來等待安置的職工,如果是屬於準備調劑頂替的,可以按照升級條件進行升級,如果是屬於準備動員退職、退休的,則不能進行升級;
(五)帶部分工資回鄉、回家的職工,都不能進行升級。
十四、凡是在今年(1963年)八月份以後調動工作的職工,其升級工作一律由調出單位負責。對這些職工如果需要補發工資時,在調出單位的工作期間,原則上仍由調出單位負責補發;調到新工作單位以後的期間,由調入單位負責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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