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工資局關於職工的父母和配偶死亡探望子女問題的復函: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其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尚未結婚而且工作地點沒有子女與之同住者,如果家中留有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需要職工撫養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達到團聚的,這類職工回家探望女子時,可以由企業行政領導根據具體情況作為個別問題批准其享受探親假待遇。但不宜作統一規定。
基本介紹
勞動部工資局關於職工的父母和配偶死亡探望子女問題的復函
((64)中勞薪便字第148號)
河北省勞動局:
接國營保定化學纖維聯合廠二月二十一日的來函一件。詢問關於職工的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的能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到外地探望子女的問題,現提出如下意見,請你局掌握實行:
我們認為,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其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尚未結婚而且工作地點沒有子女與之同住者,如果家中留有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需要職工撫養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達到團聚的,這類職工回家探望女子時,可以由企業行政領導根據具體情況作為個別問題批准其享受探親假待遇。但不宜作統一規定。
現將該廠的原函轉去,請參考上述意見研究處理。
196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