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程式

勞動能力鑒指定是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其中,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及時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職工發生工傷,需要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向所在地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能力鑑定程式
  • :勞動功能和生活自理的等級鑑定
  • 制定: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 辦理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辦理依據,提出申請,鑑定迴避,鑑定結論,鑑定確認,辦理時限,

辦理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施行)國務院令375號
2.《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施行)國務院令586號
3.《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
4.《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1996)
5.《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
6.《關於新舊勞動能力鑑定標準銜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8號)

提出申請

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鑑定委員會不得拒絕。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等)。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的複印件 1份;
(二)被鑑定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張;
(三)被鑑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 CT、X光片等診療資料的複印件;
(四)申請再次鑑定(確認)的,需提供初次鑑定結論通知書的複印件。
(五)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確認),還需提供被鑑定人與工傷職工之間親屬關係的有效證明;
(六)法規、政策規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提供上述資料的複印件時,應將原件一併送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核對(核對後退持有人保管)。
(一)進行審查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勞動鑑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鑑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鑑定申報後,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申請的事項是否屬於勞動鑑定的內容;
(2)申請的勞動鑑定是否屬於本鑑定委員會受理;
(3)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並符合要求;
對申請書不明確,有關材料不齊備的,應指導申請人予以補充。
(二)鑑定程式
一、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可以根據鑑定情況,選擇以下程式:
勞動鑑定辦理流程勞動鑑定辦理流程
(1)將申請書及報送材料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2)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有關鑑定事宜。(如:鑑定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並組織協調鑑定工作;
(3)指定勞動鑑定醫院、聘用勞動鑑定專家組成技術鑑定組;
(4)勞動鑑定醫院指定合格的醫生根據被鑑定人受傷的部位或病情進行檢查,寫出診斷報告;鑑定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及材料進行技術鑑定並寫出鑑定意見;
(5)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三)受理機構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重慶市勞動鑑定中心為市級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區縣(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為同級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

鑑定迴避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及勞動鑑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被鑑定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1)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被鑑定人的近親屬;
(2)與被鑑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利害關係的;
(3)與被鑑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作出鑑定結論的。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的迴避由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決定;勞動鑑定專家的迴避由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決定。
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及辦公室負責人對迴避申請應七日內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

鑑定結論

(1)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2)用人單位或被鑑定人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的最終結論由省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
(3)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作出的鑑定結論,發現確有錯誤,需重新鑑定的,應提交鑑定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鑑定。決定重新鑑定的,由鑑定委員會決定撤銷原鑑定結論。鑑定決定書由鑑定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鑑定委員會印章。
鑑定委員會宣布原鑑定結論無效後,應從宣布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專家組重新進行鑑定,新鑑定結論自專家組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鑑定結論作出後,應按規定送達,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4)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根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審定的鑑定(確認)結論, 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名義 製作《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結論通知書》,分別送達被鑑定人、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送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 (確認)結論通知書》時應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結論送達回證》。

鑑定確認

(一)範圍確認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承擔下列勞動能力鑑定(確認)工作: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鑑定;
2.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3.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4.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5.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
6.職業康復的確認;
7.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8.其他受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
(二)受理確認
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場或在 10個工作日內制發《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補正材料通知書》(附屬檔案2)。
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未在規定的時限內補正全部材料 的,視為未提出申請。
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時限內。
(三)程式確認
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對受理的鑑定(確認)申請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對申請材料進行分類、整理、登記;
(二)確定鑑定(確認)時間和地點,鑑定地點原則上應為工傷醫療服務協定機構;
(三)根據被鑑定人的傷情及被鑑定人數,在專家庫內隨機抽取 3名至5名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組。涉及職業病的鑑定專家組成員應具備職業病診斷鑑定資格;
(四)制發《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通知書》,通知專家組成員、申請人、被鑑定人和用人單位參加鑑定;
(五)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根據專家組的醫療檢查診斷鑑定意見,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評議並提出鑑定(確認)結論意見 , 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結論審定表》,連同相關資料送同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六)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定期召開審定會,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家參加審定。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審定的鑑定(確認)結論為正式鑑定(確認)結論。
(七)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根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審定的鑑定(確認)結論,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名義製作《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結論通知書》,分別送達被鑑定人、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四)複查鑑定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 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鑑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
(五)再次鑑定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區縣 (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確認)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確認),並提交區縣(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首次鑑定 (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確認)結論之日起15 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確認)。
參加過首次鑑定(確認)的專家不能參加再次鑑定(確認)。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再次鑑定 (確認)結論為最終結論。
(六)鑑定(確認)費用
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依法收取勞動能力鑑定費。
鑑定(確認)費和檢查費,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用工傷保險基金分別向承擔勞動能力鑑定的經辦機構和進行檢查的醫療服務協定機構支 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或參加了工傷保險但在未足額繳納保險費期間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但屬於下列情況之一,其鑑定(確認)費和相關檢查費由申請者承擔:
(一)鑑定(確認)結果為疾病與工傷無關聯;
(二)供養親屬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三)再次鑑定(確認)結論沒有變化的;
(四)其他受委託鑑定(確認)的。
鑑定(確認)費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相關檢查費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醫療收費標準由醫療機構據實收取。

辦理時限

1.鑑定事項辦理視窗對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應即時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材料轉交勞鑒辦。
2.勞鑒辦自收到鑑定事項辦理視窗轉來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5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並送交鑑定事項辦理視窗。特殊情況,經領導批准可以延長30日。
3.鑑定事項辦理視窗自收到勞鑒辦送來的鑑定結論之日起, 10日內將鑑定結論送達。
4.鑑定工作結束後30日內整理歸檔。
5.嚴格掌握政策和標準,程式合法,結論客觀、公正、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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